一、民主直接化的要求 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卢梭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现实中的间接民主存在着种种缺陷。(1)间接民主稀释民意。间接民主的民意表达通过若干中介和中间阶段。这些不可避免地稀释着民意,造成民意的失真。一方面,民意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不可避免地有言不尽意的情况。另一方面,能否很好传达民意与代表的这种能力有关,不是所有的代表都具备很高的能力。代表的能力越差,间接民主的层次越多,民意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2)间接民主滞后民意。间接民主的特点是民众选举代表,代表选举官员,官员作出决策。这在最终的结果和最初的民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尤其是层次很多的时候,多次间接选举需要较长的时间。众所周知,当代社会发展很快,民意也不断变化。间接选举的较大时间差,使得最终选举和决策的民意基础部分流失。(3)间接民意没有直接民意可靠。参政就如同花钱,自己花总比委托别人放心。决策如同做学问,一手资料总比二手资料可靠。在民意的可靠性上,间接选举明显比不上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应当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4)间接民主为歪曲民意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间接民主中,代表总是依照自己潜在观点过滤民意。这就可能出现代表不代表民意的现象。更有甚者,由于对代表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代表还可能有意歪曲民意,一些利益集团可能很容易地操纵代表。(5)间接民主不能很好覆盖公民的权力。罢免权是公民民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间接民主实际运作中不容易行使。因为罢免权的行使必须辨认出每个代表的选区,而在比例代表制或半比例代表制国家,却无法作出这种辨认,民众对委以权力的代表不满意时,无法随时收回这一权力。以上种种表明,间接民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存在着种种缺陷的。一些缺陷损害着人民的权力。民主的直接化,就是试图消除间接民主的弊端,真正落实人民的权力。这种直接化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其一,扩大基层民主。基层民主贴近人民的生活,是民主的基础和摇篮。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就其人口范围(大约10万人)来说,也就是相当于今天的基层民主。美国新英格兰地区有乡镇自治的直接民主传统。托克维尔对此高度赞赏,在访美之后写下了《论美国民主》的名著,并认为这是美国联邦民主的基础。本杰明·巴伯认为美国实际存在两种民主:一种是国家民主,体现为两党冲突、总统大选、联邦机构的政策等;另一种是地方民主,体现为一个市镇的邻里街坊组织、家长教师协会、社区行动团体等,人们在所组成的小团体中协调和自主解决问题。巴伯指出,美国人对第一种民主的怀疑感和冷漠感越来越深,但是对第二种民主的热情始终如一[1](p.xi)。人民对过于遥远的权力不放心,但对身边的民主感到更踏实,所以钟情于乡镇自治。中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试图在农村形成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这虽然还很初级,但却是中国草根民主的发轫。民主直接化要求尽可能提升这些基层直接民主的层次,扩大这些直接民主的范围,让民众对身边的事情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其二,强化民主参与。当今政治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向是议会权力的相对衰落和行政权力日益居主导地位。行政权力越来越大,越来越与民众利益相关。民众选举的议会无权,有权的行政机构却不是选举的。行政官员与民众之间的责任链条过于间接,甚至出现了断裂,这需要民主参与和行政民主来弥补。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由民意代表机关来决定和监督政府,另一方面则是民众直接监督和参与政府活动。参与民主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造就出积极公民。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弱势民主导致现代社会的诸多病态。当今需要强势民主,使政治成为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投票只是公民静态地表达个人偏好,而参与则是动态的。参与者可以以自己的价值观来改变世界。中国也开始了民主参与的实践,一些法律如选举法、代表法、工会法、行政监察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都规定了或确认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则在政治报告中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其三,重视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指的是由全体公民作出决定。全民公决主要包括创制权(initiative)和复决权(referndum),涉及的事务主要是宪法和国计民生的极为重大的事务。全民公决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些重大事情由民众直接决定,避免政党与国会的专断,明确了解民众的真正需求;磨练人民对政治事务的责任感;强化对议员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民主政治成为游说者的天堂;督促政府不敢懈怠。从总体上说,全民公决日益受到重视。比如全民公决的频率,19世纪全球每年0.74次,20世纪初每年1.9次,20世纪50年代8.1次,80年代16.8次[2](p21)。当今许多国家在制订宪法之时采用全民公决。而欧盟扩大中大部分国家就是否加入欧盟问题采用全民公决。全民公决并不是对代议制的否定,而是一种补充。瑞士是全民公决最多的国家。瑞士中部和东部有5个小州至今仍保留着古老的直接民主形式。在联邦层次,瑞士全民公决的创制权指公民只要征集到10万选民签名,就可以提出修改联邦宪法的倡议,并交付全国选民投票表决。它的复决权是指,凡是议会通过的涉及宪法或人民基本权利的法案,必须进行强制性复决,交付公民投票,只有获得双重多数即多数选民和多数州的认可方能生效;即使是一般性立法或法令,也可以进行选择性复决,只要在法令公布后90天内征集到5万选民签名,就可进行公民投票。瑞士联邦州年均公民投票在1900-1950年间只有2案,1950-1985年间则增至543案。如今瑞士的全民公决不仅是传统的宪法之类的大事,也涉及到民众生活的诸如采用夏令时制、要求汽车乘客系保险带等。公民投票分割了立法权,削弱了政党的作用,成本比较高,一般都慎重使用,美国和日本等甚至不用。但是,最重大事务诉诸于直接的民意,更接近民主的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