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机构尤其是地方行政机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中国90年代机构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对中国地方政权机构与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国家地方政府的特点及演变规律,对推进地方机构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政府基本范畴比较 ——地方政府的概念 地方政府是政治学和宪法学中的重要范畴,但对地方政府概念的理解却很不一致:(1)内涵:英美学者多认为, 地方政府的本意即地方自治;法德学者更常用“地方行政”而一般不用“地方政府”;日本学者一般用“地方公共团体”表述地方政府;而中国一般用“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权机关”。(2)外延:从层级上看, 西方学者所用“地方政府”系指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 )的政治分治机构或联邦制国家区域性政府(regional government)的分治机构; 州(省、地区)是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而非地方政府;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组成看,因地方政府由英文“Local government”翻译而来,而英美国家地方政府多采用权力合一制(union of powers),立法、行政等分权不明显,故西方人所用“地方政府”系广义语;而在中国,依照宪法和习惯,地方(人民)政府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系狭义语。但为了在比较研究中便于表述,本文借用“地方政府”泛指一般地方国家机构。 ——地方政府的特征 对地方政府的特征,西方学者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但也有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认为,地方政府存在于一个国家的有限区域内,具有从属性;地方政府由选举产生,拥有一定权限,包括征收地方税或决定预算的权力。 中国学者对地方政府的特征,一是侧重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解释;二是侧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来谈论。作者认为,对地方政府特征的表述,应能够反映地方政府的涵义、体现地方政府不同于中央政府和其他地方组织的特点。地方政府的特征,概括起来就是:(1)地域的特定性;(2)地位的隶属性;(3)职能的双重性;(4)权力的有限性;(5)体制的差异性;(6)一定的代表性。 ——地方政府的分类 按照一般标准,地方政府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主义国家地方国家机构,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和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古代地方政府、近代地方政府和现代地方政府等等,但这些一般分类尚不足以揭示地方政府的本质特征。西方学者的分类方法,一是侧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二是侧重于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关系的角度。前者如《布莱克韦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作者的分类(有充分自主权、地位和独立合法性的地方政府和没有实质性的自主权、相应的地位和独立合法性的地方政府);后者如塞缪尔·休姆斯的分类(非代议性地方政府、半代议性地方政府和代议性地方政府)。中国学者对地方政府的分类,一是按地方政府设置的目的(一般地域型、市镇型、民族区域型、特殊型);二是按地方制度(行政体、自治体、民主集中制);三是按行政层级(基层、中间层和最高层)。但以上几种还稍嫌不足,作者提出如下补充:(1)具有单一职能的地方政府和具有多重职能的地方政府;(2)多级制的地方政府和一级制的地方政府;(3 )独立性的地方政府和非独立性的地方政府;(4)联邦制地方政府和单一制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作用 西方学者谈论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从民主和效率方面,二是从自由、平等、福利方面,三是从自由、效率、参与方面。他们多认为,地方政府不仅是人民自由的保障,而且是对公民进行民主教育的场所,还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地方政府的确在国家政治、人民生活中起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不宜夸大,而应放到具体的、历史的范畴中去考察、比较,地方政府的作用还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二、地方政府典型模式比较 ——地方政府典型模式理论 1964年,美国学者奥德福提出了地方政府的著名模式:英国型、法国型、苏联型和传统型。随后,又有学者提出以下模式:联邦分权型、单一分权型、拿破仑行政长官型、共产党国家型、后殖民主义型;英国型、美国型、法国型和苏联型;单一国家型(发达国家)、联邦国家型(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型、发展中国家型;委托或授权型、经济发展型、福利国家型;等等。这些模式理论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但也有不足之处,如有的提法不尽科学、有的分析带有偏见、有的分类已显过时等。因此,作者借鉴以往分类并结合实际,提出四种典型模式:(1)英国型:即以地方议会为中心的分权制地方政府模式, 其范围包括英国、其它英联邦国家、美国等;(2) 法国型:即以地方行政首脑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地方政府模式,其范围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及法国在亚非的前殖民地等;(3 )德国型:即突出以地方整体性从属原则为特征的地方政府模式,其范围包括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国家等,还影响了俄罗斯、明治时期的日本地方制度;(4 )中国型:即以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双重从属性为特征的地方政府模式。(主要国家地方政府比较表附后) 三、地方政府制度综合比较 ——地方政府的体制 地方政府体制,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的组成、机构及人员设置等内容。各国地方政府中,多设有代议性或代表性的机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地方议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政治统治权(如立法、决策、监督等)和行政管理或执行权(如财政、税收、民政、治安等)。在一些西方国家,地方权力的划分及配置不明显。行政管理或执行权的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归于地方议会,另一是主要归于地方行政首长或其它地方机构。在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