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里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露丝·巴德尔·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一开场便用一种简单的看法——歧视案中,“语境很重要”——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Dissent,Ricci v.DeStefano,557 U.S.557,2009)。本文将从大西洋两岸的视角重点考察就业领域,然而,平等问题遍及社会的所有领域。在美国,有无数最近发生的法律纠纷等着结案,有些案件就摆在最高法院面前:费舍尔诉大学录取没有一视同仁案(200 U.S.321 2013);杜克斯诉沃尔玛的性别歧视集体诉讼(131 S.Ct.2541 2011);有关公司宗教权利的伯韦尔诉霍比·罗比案(Burwell v.Hobby Lobby,573 U.S.2014);还有涉及司空见惯的种族紧张关系的案件,如牵涉到弗格森市警队的案件(Shelby County v.Holder,570 U.S.2013)。在实施《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50多年之后,美国在处理基于不同理由(自然性别、种族、社会性别、残疾、宗教、年龄等)的歧视问题方面处于何种状况?在对待不平等方面,欧洲是否略胜一筹? 反歧视诉讼揭示了欧洲和美国在宗教和性别方面的文化差异。后殖民化和欧洲福利国家的效应影响了旧大陆对反歧视法律的解释和实施(Delphy 2006,p.59;Fassin 2015a,p.6)。法国和欧洲的判例法是否还能从美国人关于平等法基础的思想及其后来的发展当中学到些什么?美国是否意识到欧盟有关多重歧视的司法论点?这种论点,是否解释了法国社会科学家、社会法律研究(尤其是政治学家)在各种法律范畴的解构方面形成自己的实证研究(Chauvin and Jaunait 2012,p.5),在阶级、种族和社会性别的交叉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进行研究的方法(Guillaumin 1992;Kergoat 1978,p.6)? 首先,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个观察美国的平等法和司法体系建设的历史视角。如果说禁止就业歧视是本文分析的出发点,那么,关于防止歧视、证明歧视遇到的挑战,以及此类努力的局限等问题,美国法律及那些对美国法律的批评便为人们提供了洞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反歧视的真实范围和有效性的评估,已导致许多富有批判性的法律理论的发展。金伯利·克伦肖(Kimberle Crenshaw)的交集理论(theory of intersectionality)表明,与依据一个被明令禁止的理由的案件相比,那些由受歧视者根据几项理由提起的民事歧视诉讼,其成功的可能性更小。克伦肖从认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当中吸取知识,他观察到,“黑人妇女经常遭受双重或额外的歧视——这类歧视是依据种族和性别的差别待遇的综合结果。而且有时候,她们体验到的是作为黑人妇女遭受的歧视——不是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相加。”交叉歧视“不仅在于外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歧视根源;而且其结果是质的不同,或者是雪上加霜”(Crenshaw 1989,p.140)。美国人对实践中多种歧视交叉在一起的看法,是如何影响欧洲人对多重歧视(multiple discrimination,欧洲人杜撰的术语)(Mercat-Bruns 2015b,p.28)的认知的? 我们的方法论路径是分两步走。首先,本文扮演一个法律评论员的角色,他仅仅揭示意义重大的、具有启发性的案件,以便更好地解构处于社会性别、种族、阶级交叉路口的策略性诉讼中固有的权力博弈,这类似于一个批判性法律研究视角(Unger 2015)。其次,这种对案件和法律报告的交叉维度的解构,为策略性诉讼开辟了道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策略性诉讼反映了欧洲对交叉身份认同(intersectional identities)的更具践行性(performative)的观点(Macé 2004;Vakulenko 2007)。本文并不依据对美国和法国大量交叉索赔案例的实证研究,而只是依据对那些从代表了美国和法国在法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趋势来看特别引人注目、值得批评的案件的研究。在美国(Krieger 2011)之外,法国有一些实证的、更系统的跨学科案例研究和针对反歧视法实施的研究,这些研究观察了歧视理由的多样性,它们或者被用来展现一般诉讼的局限(Serverin and Guiomard 2013:Mercat-Bruns et al.2018),或者被用来展示司法和政治领域中对反歧视话语的抵制与多重歧视之间的并行存在情形(Mercat-Bruns et al.2016)。这不是我们在此所用的分析框架。我们的批判性法律研究的意图,是要在教学法的意义上证明,在实践中对歧视进行举证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这最先明显地表现在美国的判例法当中。接下来,我们证明目前正在兴起的一种批评:人权立法可能使法律应该保护的受害者被污名化的情况长久化(第一节)。由未获成功的交叉索赔所引起的具体批评,构成了我们的第二个要点,它需要对以下二者作一比较:美国最先对交叉歧视的关注;处于平等自由问题十字路口,既是作为社会科学又是作为法律的一次范式转换,欧洲是如何以不同的方式面对多重歧视这个问题的(第二节)。 美国对反歧视模式的建构,其影响及后来的批评 提起歧视诉讼案,往往是一个证明雇主、教育工作者或房东的想法的问题:要证明的是他们的武断决定背后所表达的动机或隐藏的动机是被明令禁止的。在就业领域,美国的判例法形成了一个证据框架,而1964年的《民权法》却缺乏这样一个框架。后来的《欧洲指令》(如1997年12月15日第97/80/EC号指令)则采用了一个类似的举证制,该举证制对原告更为有利。 美国先于欧洲的概念和举证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