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更多地立足于纵向的、思想史的维度对契约论加以探讨,但实际上,它是关于政治社会发展的一般理论,概括了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美国学者熊彼特认为,契约论“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所有问题”(转引自于海,第86页)。它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哲学,蕴含了深刻的哲学底蕴。一方面,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契约论包含了人本主义价值原则;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契约论蕴含了时代赋予的革命精神,并转化为人们践行的合理化依据,从而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从这一角度审视之,契约论超出了其原初状态的国家论的定位,其内涵的基本理念具有哲学方法论的意义。契约理念是“初民”之间为超越“自然状态”、获得公民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而彼此缔结契约时所遵循的基本精神,显示了法、规则的重要功能和社会效应,体现了人类追求理性、平等、自由和文明的美好愿望。同时,由于契约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一种根本的交往范式,是一种基于合意产生的新型“权、责、利”关系,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因此,契约理念在现代社会中体现为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自由、平等、秩序和诚信精神,表现了社会发展的理性原则。可见,作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由“社会契约”生成的契约理念和方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共识,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世界性的实践课题,在全球化日趋强劲发展的今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探索价值。 一、自然法、契约理念与主体性的弘扬 从自然法的缘起,到社会契约的确立,再到契约理念的动态流变,主体性的弘扬构成了一条鲜明的主线,贯穿于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发展的全历程。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用的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组原则,它源于自然,常和国家正式颁布及由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形成对照”(第12卷,第32页)。显然,自然法是存在于实在法之外、先于并高于实在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高级的法,是实在法的基础,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严格地说,自然法并不是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精神和理念、关于法的哲学,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近代自然法糅合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理念,其特点是从人的理性出发,使自然法从理论走向了实践。格劳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43页)因此,自然法区别于神法,与中世纪的所谓“上帝的理性”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不仅是西方哲学、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最为核心和基础的范畴,也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经久不衰的观念体系,成为西方人稳定的价值理念。基于此,近代自然法才具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性质,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逻辑先导,构成了契约论的逻辑前提,促成了契约理念与人的主体意识的确立。 近代西方是主体意识从中世纪沉睡中觉醒的时代。当人走出神学的牢笼,以一种自由、独立的姿态面对现实的时候,植根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的理性精神也随之复苏了,政治哲学家们愈加明确地意识到有必要自觉地维护政治理性的纯洁性和独立性。自然法思想家洛克指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第6页)理性与唯一拥有这种理性的人是自主的、至高无上的,不屈从于任何外部权威和非理性信仰的;人的权利是凭借自然的力量获得的,是天赋的和生而具有的,并且这一权利是普遍的、永恒的、不可转让和不可侵犯的。“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物品的事物。”(同上,第6-7页)在这里,以人权为内容的自然法实际上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神权、建构理性王国、实现其政治和利益要求的理论武器。废除与自然法相违背的一切旧制度,建构与自然法相吻合的自然国家,为此,社会契约论呼之欲出,自然法、契约理念与主体意识彼此构成了内在的逻辑链条。 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启蒙学者对宗教的犀利批判以及对人的平等自由的充分阐述,所有这些不仅向世人展现了崭新的世俗世界和精神世界,而且表明了人似乎有着魔术般的实践创造力量和认识能动作用。近代契约论政治哲学家们正是从主体性出发来建构其政治理想的,并构成了贯穿于整个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古典”历程的一个基本取向,成为当代政治哲学发展的主题。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无论是斯宾诺莎的“心物平行论”、洛克的具有强烈主观性色彩的哲学认识论,还是康德发动的“哥白尼式的革命”,都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确立了主体的地位,奠定了契约论政治建构的理论基础。近代契约论政治哲学家们始终致思在政治法律的向度上,在这一向度中我们不难看出那隐伏于思想之蛹中的人本主义和弘扬于政治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理性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人权构成了契约思想的哲学底蕴。用人性反对神性,以人权反对神权,用理性主义反对蒙昧主义,用个性自由批判封建专制主义从而建构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成为近代契约论政治哲学的时代主题。契约论政治哲学立论的前提是建立在自然法权基础上的“天赋人权”;以人为本位的理性、自由和平等构成了契约的支架;追求政治社会的公民自由则构成了契约的价值指归。最终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就是在“契约”关系下编织的社会网络,公民成为“网络”中的纽结,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结构,并由此形成了以个体的人、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为支点的政治系统(即国家),政治系统则由独立自律的“法人”行使由“契约”赋予政治主体的权利,即国家主权。这就是建立在主体基础上的近代资产阶级的社会有机体思想,虽然其本质上是唯心史观,但所蕴含的合理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