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文化一直重视法律,视其为保护人类免受自然欲望(注意:这是另一种涵义的“自然”)侵害、保障人身安全、提高人的生活和维持城邦的机制。对于共同体生活的威胁,一是普通人之间由于贪欲而犯下的伤害,这是刑法所制约的;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是有权有势的人的“骄傲”。这尤其需要国家制度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否则小民几乎无法抗御。在被称为“德谟斯提尼演讲集”的希腊文献中有一篇《反阿里司托格通》,其中有这样的看法: 不管城邦大小,人们的整个生活都是由physis和nomos统治的。在这二者中,physis(本性)是没有秩序因人而异的;而nomos(法律)却是共同的一致的,对所有的人都适用的。本性可能败坏,而且常常以欲望作为根据,这种人常常做错事。可是法律追求正义的高尚的有益的目标,一旦制定了法律,它就作为共同条例公诸于众,平等地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的人。所有人都要服从法律,这是有许多理由的,特别是因为法律是神所发明和赐予,是智慧的人所订立的,而且是故意犯罪和无意过错的分辨者。此外它又是城邦一致协议而规定的,以此规范每个公民的生活。我所说的并不是什么新东西,也不是我的发明和创造,而是你和我都知道的道理。为什么元老们要有议事会?为什么全体公民都要参加公民大会?为什么人们要上法庭?为什么上一任的执政官要自觉地为他的继任者作准备,并且要为确保好的政制和城邦的安全准备一切条件?原因就是法律。人人都要服从法律,如果抛弃了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政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 人们推崇法律规范到了一定高度后,就把它想象为“自然”必然性的保护。自然必然性有时也人格化为“正义女神”,或者故事化为“神的礼物”。对于超出甚至宙斯的“命运”的描述可以在许多古代文学著作中看到。哲学家阿纳克西曼德的著名残篇可能总结了希腊的自然的、非人格化的、命运式的宇宙均衡力量的基本精神,他说: 各种存在物由它产生,毁灭后又复归于它,都是按照必然性而产生的,它们按照时间的程序,为其不正义受到惩罚并且相互补偿。(DK12,B1)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也记载了一个“古代的传说”:有一位神,他手握一切事物地位开端、结束和中段,在自然界的循环往复中勇往直前。正义之神从不擅离职守,她对背弃神圣法律的人实施报复。(注:柏拉图:《法律篇》,第123页。)不过柏拉图似乎更讲人格化的神直接介入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订立。在《法律篇》的一开始,就是这样的对话: 问:两位先生,告诉我,你们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是某位神?还是某个人? 答:一位神,先生,一位神。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我们克里特人叫他宙斯;在斯巴达,人们叫他阿波罗。 在《普罗泰戈拉篇》(332A一323C)中,柏拉图更是让智者普罗泰戈拉说了长长的一段故事:人们聚集在一起,建立了城邦,起到了防身抵御野兽袭击的作用。但是由于人们没有治理城邦的技艺,因而自相残杀。宙斯唯恐人类如此一来就会绝种。所以就派了赫尔墨斯把尊敬与正义带到人间。从此,城邦有了秩序、公正和相互尊重。所以,同犹太人不同,不是神与人立约,而是神送给人正义、尊敬及智慧。人们自己制定nomos(即各种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且由dike(正义女神)按照公正的属则裁判各种道德规范和法律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历史上的普罗泰戈拉其实并不相信神,至少认为那是十分晦涩难以弄清楚的。(注:参看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第190页以下的讨论。)所以他如果讲了这个故事,所想表达的只是对于正义、法律、规范的积极意义的肯定。 柏拉图《普罗泰戈拉篇》的这个故事并非偶然,其中的神人关系的模式反映了希腊人的一般观念,我们还可以在其他的著各传说中得到印证。如普罗米修斯从Hephaestus那里盗火,从Athena那里盗取制造工艺给人类。宙斯赐予人类治理城邦的智慧、公正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从而城邦有了秩序。希腊人奉缪斯为艺术之神,她给予荷马、赫西尔德等诗人以赋诗作乐的灵感。阿波罗是城邦的守护神,他保佑城邦的安定。所有这些神话传说中都没有神与人立约的意思。希腊人没有《旧约》那样的神与人立约的观念,这一点可以从一九九六修订的《牛津古典字典》中看出,书中共有六千二百五十个条目,其中根本没有圣经所特有的covenant条目,而contract条目中仅介绍罗马时期的四种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至于“社会契约”,萌芽是有的,如伊壁鸠鲁。但是他也没有用过"contract"或"covenant"这些词,只用过“聚集在一起,建立城邦以谋生存”。希腊文athrhoizo有捆绑在一起和收集在一起的含义,而没有立约的意思。 在希腊,应该说主要的观念是dike(justice)与nomos。“约”的观念不是主要的,它可以视为nomos的一个方面,受制于dike(Justice)。在古代,nomos与physis还没有对立,或者说nomos的“人为约定性”还不被强调或还没有出现。Nomos被认为当然是与physis一致的,Nomos本来指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风俗习惯。在伦理学形成以前,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没有分别,都包括在“自然”之内。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靠风俗习惯和未成文法来调节的,所以nomos起到维系社会组织的纽带作用,享有社会成员公认的权威地位。赫西奥德说,nomos archaos aristos“风俗和惯例是最高的原则”(残篇第221);又说kata nomon“根据惯例”(《神谱》第417行)。品达说:nomos panton basileus“习惯是万物的主宰”(残篇第169)。希罗多德在讲到传统的风俗习惯时也说nomos despotes“习惯就是僭主”。(注:希罗多德:《历史》第7卷第104节。)Nomos几乎可以说就是ph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