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制、政党制和议会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通过定期安排的竞选来选择政府被普遍视为民主的最低标准(注:劳伦斯·迈耶:《比较政治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36页。),这样,选举制度获得了西方民主大厦的基础性地位。二十世纪初,西方各主要工业国家在最后冲破性别和财产限制后,都达到了争取普选权的预定目标,人们对选举制度的关注焦点也从普选权问题转向选举程序安排所引起的诸多具体问题。选区代表制的不同选择产生出两种相互区别的类型——单一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它们在试图解释政党制度分化的不同类型或程度以及对议会政治和政府稳定与否的学术研究上占据了显著的位置(注:莫里斯·迪韦尔热对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作了经典性研究。参见Maurice Duverger,Political Parties,Edition 3(London:Methuen,1964),pp.55-206.)。德国从魏玛共和国到战后联邦民主的政治历史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有意义的分析素材。本文的意图在于从理解选区代表制的一般性意义中结合德国的历史经验来说明不同的选举安排是如何影响德国的民主政治结构和进程。进而说明政治存在选择,不同的制度选择会对政治过程和目标产生迥然相异的结果。 一、选区代表制的一般涵义和类型 选区代表制是指选区与代表之间的关系问题。当一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时,两者的关系就很简单,以色列和波兰就是这样的例子。但这种国家一选区模式只在小国中可行。在大一些的国家中,普遍的是采用地区—选区模式,即把国家按一定标准划分为更多也更小的地区作为选区。这时,选区与代表之间的关系问题才真正产生。从选区的角度看,是指在一个选区中产生一名代表或是多名代表;从代表的角度看,是指代表平均分配于各选区或是按有关规则作比例分配,两方面表达的是同一涵义。主流分类法是以前者作为分类标准,这引出两种基本类型:单名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 (一)单名选区制 单名选区制(single-memberdistrict)是指:一个选区只有一名代表;竞选者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票而不一定过半数就能将其他竞争者的得票全部揽为己有并当选为本选区的代表。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多数代表制(plurality system)”或“胜者全得”。英美实行这种典型的单名选区制。 单名选区制的精髓就在于,只有在选区内获得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才能全权代表这个选区,即使拿到与第一名很接近的第二名的票数,一点用处也没有。这种制度被认为促使了多个利益集团和政治团体结合为两个大的政党,极易形成两党体制。(注: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75页。)因为在多党竞争而只有一个胜出的规则中,至少有两个失败的政党会认识到彼此联合对于下一次的选举有利,另外的政党也会因为同样原因而被迫合并。第三党虽然能够在这种制度下存在,但没有多少获胜的机会,他们只是作为大政党的反对群体和压力团体而存在。而“废票心理学(wasted vote psycholgy)”更进一步侵蚀了第三党及其它弱小政党的支持,就是说那些可能会支持一个小政党的人认为,他们的政党不可能赢得胜利,但至少为了能使其选票发挥作用,他们就转而决定在两个大的政党中选择一个不太反对的政党。这个因素推动了英国自由党的衰落。 单名选区制具有一些优点。它所造就的主要大党会坚持在政治谱系的中心活动,从而遏制极端主义的成长。在多数民主国家里,公众的观点是一条钟型曲线(注: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58页。),即持中间路线的人居多,极左和极右都是少数,任何偏离主流观点的政党在这种选举制下都会因得不到多数支持而被扫地出门。由于政党数量的减少,一个大党一般会在议会里占据多数,很少有政党联盟出现的必要,稳定的议会多数通常能形成一个稳定的政府,这使得统治变得更容易。 不过,胜者全得的单名选区制也有明显的缺陷,它在议会中制造了一个多少有些人为色彩的多数,失败的政党即使获得49%的选票也得不到任何代表权,选举的胜利和失败都被扩大,这对于第三党尤为不公平。可以看出这种制度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众观点上有多大程度的歪曲。此外,单名选区制创造了政党恪守中间路线的原则。为了赢得大量的中间选票,两个大的政党总是宣传着相似的政策,选民因难于区分而难于选择,这样的政治虽然安全但却乏味(注: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76页。)。 (二)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所包含的想法是,一个政党在全国大选中的得票比例,应最终与其在议会所获议席的比例相等,从而达到议席的分配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选民中的舆论和忠诚分布状况的目标。这种制度建立在多名选区的基础上,即在一个选区中有多个议席,各个政党按在该区获得的选票比例获得相应席位。例如一个政党在一个有10个议席的选区中获得60%的选票,它就获得六个议席,由本党居前六位的候选人占据。获得10%选票的政党就只有一席,由本党第一候选人占据。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为精确起见,有两种主要的方法来进行技术处理。一种是黑尔计算法或“最大均数法”,另一种是德洪特(D'Hondt)制或“最大残数法”,但两种方法都对弱小政党在议席分配上有利而对大党没有明显的好处(注:劳伦斯·迈耶《比较政治学》华夏出版社,2001,第63页。)。 比例代表制的优点是议席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公众意见和政党实际力量。他们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党派理想和原则而不必走中间路线,公众也能做出明确的辨认和选择。一个小政党可以从议会中获得一两个席位而存在,却不必被迫与大党联合并淡化自己的观点。 但比例代表制更有利于小党生存从而鼓励了政党分裂。通常在这种制度下,党派林立,各党的政策分歧很大,很少有单一政党能在议会中占据稳定多数,要组织政府一般需有几个政党结成联盟。但这种联盟经常不稳定而且不能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决策,从而出现频繁的倒阁现象,不过这种现象也正在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