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谈论“诺思悖论”时,较少讨论导致该悖论的条件,往往并不指出它是否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注:参见韩毅:《从“看得见的手”到“诺思悖论”——当代西方经济学国家干预学说的历史演进》,《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卢现祥:《关于有效产权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州学刊》1998年第1期。)这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不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这一悖论都同样地存在着,没有什么差别。本文的目的是要阐明:“诺思悖论”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专制国家一定存在这一悖论;民主国家的情况很复杂,但是,一般来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1、“诺思悖论”的含义 “诺思悖论”是说,国家的目的是双重的:第一个目的是通过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而使统治者的“租金”(注:“租金”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最初它专指地租。马歇尔把它作了引伸,使它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即供给缺乏弹性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超额报酬,也就是由于某种天然的或人为的原因,使生产要素供给量的扩大受到限制,从而使其市场价格长期稳定地高于成本而形成的一种长期超额收入。现在,经济学家们认为,无论何处,只要信息和流动性的不对称阻碍着资源的流量,就存在租金。可参见陆丁:《寻租理论》,载于汤敏、茅于轼:《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道格拉斯·C·诺思所说的:“租金”的含义又有进一步扩展,指依权力获取的各种利益(见下书第22页注释)。)最大化,第二目的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4页。)这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宽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5页。)一方面,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页。)不过,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自己并没有把国家的两个目的之间的冲突说成是“悖论”,更不用说是“诺思悖论”了。所以,当中国听众向诺思询问如何解释“诺思悖论”时,他说他自己都不知道有一个“诺思悖论”。(注:见《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租金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税收最大化)不可兼得时,统治者常常选择多些租金少些社会产出。在历史上,“诺思悖论”的典型例子是15、16世纪前后西班牙王权对“羊主团”的垄断特权的保护。(注: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163页。)如果国王剥夺羊主团的垄断特权,并鼓励发展可耕地的所有权,本来是会出现农业繁荣、社会产出增加的。但是,君主没有坐等农业发展结出硕果,而是选择了一条比他们前辈容易的道路,那就是对羊这种易于确定征税的物品(没有什么比出口羊毛更容易严密照管的了)征收货币。1480年,王室的文告命令撤除农民在公有地上圈占的土地;1489年,文告对格拉纳达牧羊场的界限作了重新规划(扩大了);1491年的敕令禁止在格拉纳达圈地;1501年的土地租借法实际上允许羊主到任何地方放牧羊群,并允许羊主永远按最初规定的土地租金支付;如果羊群放牧不为土地主人所知,则可以不交付土地租金。1539年对小麦实行最高限价,可耕农业的发展遭到了进一步的削弱。在价格上涨的这个世纪,土地租金固定和小麦实行最高限价会造成什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就是从事可耕农业简直没有什么刺激,而对农业进行改进就更缺乏动力了;乡村人口锐减,各地一再发生饥荒。 2、导致“诺思悖论”的原因:已有的分析 为什么“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0页。)呢?让我们来看看诺思自己的分析。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国家”。不同于政治学家的思路,经济学家诺思的思路是联系产权来分析国家的。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界定和行使产权最终需要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经济学家诺思的眼中,国家就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因此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1页。) 既然国家可视为一种组织,那么关于企业的理论也就可以用来分析国家问题了。这样,对于国家行为进行深层分析就开始依赖经济学。(注:国家和政府尽管有区别,但在经济学家诺思这里,它们可被当作同等概念交替使用。)经济学家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不相信国家是善良仁慈、没有私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诺思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家。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是一个有“统治者”的国家;统治者的目的是福利或效用最大化。(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