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中世纪西欧城市的研究非常之多。但是,笔者尚未见到对其在私人财产权利发展(注:在本文,“发展”一词既指残缺的私人财产权利向所有权的趋近,又指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性的强化。)过程中的作用的较为系统的研究。而这样一种研究,对于了解私人财产权利在中世纪西欧的总体发展状况,从而城市在西欧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中的地位和作用,很有必要。因此,不揣冒昧,对此试作一探讨。 本文认为,在城市,私人财产权利的发展主要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内容,一是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的发展,即城市摆脱了外在的对财产的封建性侵扰,并建立了抵制这种侵扰的机制;二是不自由人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的获得以及对城市土地的权利向市民私人所有权的趋近。这一切,都以城市在政治上不同程度的独立为前提。 一 城市与封建领主的天然关系 西欧城市兴起于封建领地,早期与农村差别不大。比如,英国城市到10世纪才开始脱离百户区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形成与之相似的法庭(注:怀特:《英国宪政的形成》(Albert B.White,The Making ofthe English Constitution,449—1485),纽约和伦敦,1925年,第30—31页。)。与封建领地的关系使得自城市兴起至自治,很多城市人人身并不自由。例如,1060年,英格兰的城镇居民总数约16.6万人,其中只有1.1—2.5万人是自由市民(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4页。)。在法国北部以及在教会领地上,许多城市的大部分人口自很早起就委身于本地教堂圣徒的保护之下,尽管他们享有在城市从事工商业的自由,但至少身份上仍是圣徒的农奴,每年都得向神父交一些钱。法国森里(Senlis)城的居民中,有一部分仍然是领主的奴客,不仅每年得在规定日期内交租,并且未经领主同意,不得婚娶。12世纪法国阿拉(Arras )城尚有不少城市自由民为了获取市场捐的豁免,按照当时成例,自愿列名为某领主之农奴(注:波斯坦等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M.M.Postan andothers ed.,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第3 卷,剑桥,1964年,第18、19页。)。在英国某城,市民们有义务在收割季节收割3天庄稼,定期收割干草。11 世纪英国许多市民负有奴役性义务,要交继承税和其它奴役性缴纳物。此类例子很多(注:多布:《资本主义发展研究》(M. Dobb, 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Capitalism),伦敦,1946年,第81页。)。有的封建主直接向市民征税,据《末日审判书》所记,阿尔班斯的46位居民每年必须向寺院交纳约12镑现款,其名目是通行税及其它捐税;格洛斯特市民除向附近领主交纳实物,如铁、犁头等以外,还有78人向该郡的13个庄园交纳数量不等的货币(注:转引自金志霖:《英国封建主与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4期。格林:《15 世纪的城镇生活》(J.R.Green,Town Life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第1 卷,伦敦,1894年,第6章对城市与领主之间的天然关系作了详细的描述。)。 政治上,在一个实行“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原则的时代,大多数中世纪西欧城市都有过“领主保护者”和城市外部领主派入城市行使不同种类统治权力的官员(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MaxWeber,Economy and Society),第2卷,加利福尼亚,1978年,第1237页。)。领主可能是国王、教会或世俗封建主,身份不一,但都拥有领主权。领主权的形成途径不一,有些是因国王赐与特恩权而获得的,有些是从伯爵等的公权转化来的(伯爵在早期是政府之行政官员,行使公权),当然最多的就是领地上的私权了。领主权一般为对城市居民征发劳役,征收实物和货币的权力,实施市内公共炉灶和磨坊等之禁用权,征收招待领主留宿的费用,征发军役,征收市场税,对某些产品的专卖权,以及司法审判权等等。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是对领主庄园内自由农与不自由农的权力,再加上在城市这块特殊土地上对居民的工商业活动管制、干预的权力。由于一块土地上的封建权力往往是重叠错乱的,因而常常一个城市分属若干领主。例如12世纪初的斯特拉斯堡分属4个领主(1个主教和3个僧团),博围在11世纪时属3个领主, 弗兰德尔的迪南特11世纪时分属2个领主,亚眠属4个领主,甚至巴黎也不完全属于国王,而分属于包括国王在内的许多封建主,其中有圣日内瓦修道院、圣日尔曼修道院、圣维克多修道院等,其权利交错,时起冲突(注:转引自马克垚:《西欧封建城市初论》, 《历史研究》1985年第1期。)。 领主对城市人的制约,从财产权利角度看,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侵犯城市人的私有财产或财产占有权;二是剥夺了不自由的城市人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即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三是将城市土地置于封建土地关系网之中,在继承、转让、租赁、买卖方面都受限制。 这些制约,与城市人赖以为生的工商业必然发生尖锐矛盾。格林对此有非常生动的说明。他说,领主可以下述方式随便就毁掉城市人的工商业:突然召集居民跟随他远征;要求他们服强迫性的劳役;加给他们沉重的税负;其官员可以将工匠或商人投入监狱,或以罚款毁坏他们的事业,或强迫他们执行危险的法律;由于领主对城市土地拥有权利,城市人也不可能通过遗嘱来遗赠地产;作为佃户的城市人死后,领主的官吏们进入其家内,取走其最有价值的物品作为继承税;任何人要进入市民行列都必须经领主同意;未经其同意,任何城市人都不能外出经商;他能够禁止一桩父母亲为子女安排的婚姻,拒绝一位寡妇找一位新丈夫因此使他成为她的房屋的主人以及在她所在的城市成为自由人;他制定市场法令和市场税收;他强迫人们在他的磨坊磨面,在他的烤炉上烤面包(注:格林:《15世纪的城市生活》第1卷,第197—198 页。)。这方面其它例证还有:1074年,统治科隆的大主教要强行征用一位富商已经装满货物准备起航的商船,导致后来著名的科隆起义(注:转引自王亚平:《中世纪的远程贸易和德国城市的兴起》,《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科隆在1074年有600个商人。见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75页。)。甚至到了12、 13世纪时,法国封建主又一度把得到公社权(即城市自治权)的一些城市也当作封臣(封土),并要求市民服军役(注:小杜泰利:《中世纪的法国公社》(C. E.Petit-Dutaillis, The French Commune in theMiddle Ages),阿姆斯特丹,1978年,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