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 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 《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可知官吏的永业田最高达百顷,最低的数额也有六十亩,是一般丁男的3倍。 永业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受政府的控制,不完全私有,但基本上还是私有的。武德七年(624)田令明确规定:“世业之田, 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就是说永业田在丁男身死后由其继承人接受,国家不再收回。这一规定,在开元二十五年(737 )田令中交待的更为明白,“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注:《通典》卷2, 《田制下》。)。这类土地国家是允许买卖的,如《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云:“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也就是说农民在没有经济力量办理丧事的情况下,永业田可以卖掉。占受田80%的口分田虽然规定身死“则收入官,更以给人”(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允许其买卖,“及口分田,买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即口分田在四种情况下可以买卖,其一是买来用于充宅,其二是用于建造碾硙,其三是买来用于建造邸店,其四是从狭乡迁往宽乡者。由此看来,口分田虽然不象永业田一样为个人所有,但可以买卖的情况仅次于永业田。口分田和永业田的买卖规定尚且如此,其他土地的限制就更松了。如赐田、自买田等,“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由此可知,在均田制下,土地买卖仍然是存在的。 除此还有不少其他情况下的土地买卖,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政府的禁止。如《旧唐书》卷191《张憬藏传》云:“张憬藏,许州长社人。 少工相术,与袁天纲齐名。……左仆射刘仁轨微时,尝与乡人靖思贤各赍绢赠憬藏以问官禄。”张憬藏“固辞思贤之赠,曰:‘公当孤独客死。’”“思贤谓人曰:‘吾今已有三子,田宅自如,岂其言亦有不中也?’俄而三子相继而死,尽货田宅,寄死於所亲园内。”靖思贤是豪富之家,并非贫无可供葬者。看来,这类土地买卖是在均田令所规定条件之外的。又如《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载:咸亨中, 员半千上书自陈:“臣家赀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闻陛下封神岳,举豪英,故鬻钱走京师。”实际上,员半千卖地是为了到京城求官,并不属于田令中规定的流移者,这说明唐初还存在着国家规定之外的土地买卖。这种情况虽然不十分普遍,但它作为均田制下土地买卖存在的一种形态却值得重视。 另外,在天灾人祸、战争破坏,以及剥削压迫苛重等情况下,百姓不得不把其土地卖掉,政府也不加禁止。例如武则天崇尚佛教,大兴土木,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贫弱者为了充劳役只好“卖舍贴田”。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按规定来讲是不允许的,但事实却是如此。因为不卖舍贴田,百姓就无法完成烦重的徭役,官府只好允许他们在规定之外买卖土地了。还有武则天时期,由于突厥的不断入侵,战事频繁,徭役烦重,征调苛急,造成农民破产,“剔屋卖田人不为售”。可知,唐初在均田令规定之外,政府默许的土地买卖也是存在的。 唐中叶土地买卖的加剧 从唐中宗,经玄宗,到肃宗、代宗时期,均田制日益趋于破坏和崩溃,土地买卖比此前大为发展。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充足的证明。 第一、均田令所规定的买卖土地的条件比以前有所放宽。永业田在贞观、永徽时只有五品以上勋官和一般百姓“家贫卖供葬”及“狭乡乐迁就宽者”(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可货卖,开元二十五年(737)田令又增补“流移者亦如之”(注:《通典》卷2,《田制下》。)。这里的“流移者”不包括乐迁就宽乡者,只包括未经政府批准的流亡人户。这样一来,永业田买卖的范围就比前放宽了。这是很值得注意的。因为早在武则天圣历年间,韦嗣立曾上奏指出:“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注:《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附韦嗣立传》。)。这未免夸大,但至少可以证明当时人口逃亡的严重程度。唐玄宗开元时期,进士柳芳又云:“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居于人者,十一二矣。”(注:《全唐文》卷372, 柳芳《食货论》。)著名的宇文融括户就发生在此时,“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余万”(注:《新唐书》卷51,《食货志》。)。对这个数字当时虽有不同看法,指出由于州县希旨,往往以“编户为客”,但这八十万客户绝不全是原来的编户,其中必有部分是逃亡流移者。安史之乱以后,战争频繁,天下流移人户更加增多。如天宝十四载(755)天下有8 914 709户,至乾元三年(760),只有1 933 174 户(注:《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减少的户数竟达到6 981 535户。 逃亡户可以卖掉永业田,仅这一点,就可把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加剧好多,不论在买卖的人次上还是在买卖土地的总量上都无疑远远超过从前。除以上永业田买卖条件被放宽外,开元二十五年(737)田令又规定: “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於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注:《通典》卷2, 《田制下》。)。这就是说,五品以上官在狭乡的永业田国家无地授与,由他们通过买荫赐田的渠道来解决。这些人不仅规定的永业田的数量多,而且皆是豪门权势之家,他们买卖土地也促进了这时期土地买卖的发展。另外,同样的规定,由于时代不同,也会对土地买卖产生不同的效果。比如允许“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注:《通典》卷2, 《田制下》。)这一条,开元天宝时期产生的后果就比武德、贞观时期要大得多。因为唐初旧的门阀士族地主受南朝和隋朝政府的打击已经衰落,新贵族地主还没有羽毛丰满,他们虽然通过各种途径买卖土地,但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开元天宝时期却不同,此时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大官僚地主和大商人地主的势力已经膨胀起来,形成了一定的气候,他们会通过这一渠道无限制地购买土地。如财可敌国的富商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注:《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 由此可知,这一时期均田令规定下的土地买卖比以前大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