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早期的农商关系问题

作 者:
吴松 

作者简介:
吴松 云南大学

原文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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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经济文化的流变中,农商关系问题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和最引人注目的基本问题。它与“本末”观念和“轻重”思想相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主流,制约和规定着其他经济观念或范畴的衍生和演化。因此,探讨中国古代农商问题的发生发展,对于廓清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演变的基本脉络,深化经济思想史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对于我们借古鉴今地分析现实中的农商关系问题也不无启发。

      农商关系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既包括事实上的农商关系,也包括学理上的农商关系。这二者之间无疑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归根到底,学理上的农商关系即农商关系理论是对农商关系实践的反映。但是,一方面,农商关系理论反过来又对农商关系的实践起着直接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农商关系思想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路径和演变历程。粗略地看,中国古代农商关系思想的演变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的“农商俱利”观念,秦汉至唐前期的“重农抑商”思想,自唐中叶起至宋渐为明晰及至明清稍成气候的“农商并重”理论。本文探讨古代早期的农商关系思想,主要就是考察和分析“农商俱利”观念在西周至春秋时期的形成,并揭橥其在战国末期的转化。限于篇幅,秦汉以后的“重农抑商”思想和中唐以后的“农商并重”理论只能另文探讨。

      一

      从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来看,人类自古至今经历了一个由漫长的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商品经济的过程。正如李埏先生的《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所言:“自然经济的历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注:李埏著:《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 年版,第11页。)在古代社会, 人们生活的物质需求主要依靠农业生产,统治阶级实施政治统治的物质基础也主要产生于农业,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5页。)因此,在古代人的思想观念上首先产生对农业生产的重视,这是符合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基本规律的。举凡东方和西方,重视农业是古代世界各国各文明民族的普遍思想。印度、埃及、希伯来、希腊、罗马皆然,中国亦然。

      在以农业为生存根基的中国,重农和尚农的行为与意识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上古时期。据史籍记载,神农氏以及其后的尧、舜、禹诸帝,都十分重视农业,“身亲耕,妻亲织”,言传身教,劝导农业生产。(注:《吕氏春秋·爱类》。)到了夏、商、周三代,古代中国人对农业的重视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西周每年立春日隆重举行的“籍田”大礼,便是周王朝重农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也表明重农、尚农已成为国家上层建筑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重农问题成了当时圣贤们甚为关注和经常谈论的议题,从而逐步走上了理论化的轨道。《周易》言:“《象》曰:不耕获,未富也,”(注:《易·无妄》。)把农耕看作财富的来源和致富的途径;周公说:“呜呼,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注:《周书·无逸》。)认为农业生产是国家命脉,维系着社会安定;《国语》载:“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固于是乎成”。(注:《国语·周语上》。)虢文公反对周宣王不兴“籍田”,论证农业这一“民之大事”是礼乐兴废、人口繁衍、物质供应、百姓亲睦、财政充裕、国家富强的基础和条件,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农业的功能和重要性,可以说是西周乃至春秋时期具有代表性的重农思想。

      但是,中国古代早期在重农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同时,重视商业或者说不轻视商品经济的思想也得以逐步产生和发展。据史籍可见,西周在意识形态上固然重农,但并不轻商,甚至从某些方面看还是重商的。西周“以九职任万民”,规定“六曰商贾,阜通财贿”,(注:《周礼·天官冢宰》。)肯定了商业的专门化。《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注:《史记·货殖列传》。)主张农、工、商、虞并驾齐驱,各致其用。周文王说:“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商不厚,工不巧,农不力,不可成治”,“工攻其材,商通其财”,“业而分专,然后可以成治”,(注:《逸周书·程典》。)表明“商”作为明确的职业分工,已成为有别于士、农、工的社会经济专门行业,对治国安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诚如《诗·大雅》所言:“如贾三倍,君子是识”,“商”的利源意义已为西周圣贤所认识,因而从社会分工的意义上分别论述了商业经济的重要性,一致主张士、农、工、商各列门类,各司其职,共同发展以促成国富民安。这些重商倾向也可以说是农商并重的意识,在春秋时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和学术争鸣的浪潮中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而演化成了初具系统的“农商俱利”观念。

      春秋时期,齐、卫、晋、郑诸国都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商人资本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护,促进了商业经济的进步,同时也为重商观念的形成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所以,春秋时期论商言商者甚多,如卫文公曰:“训农,通商,惠工”;(注:《左传·闵公二年》。)晋文公云:“通商,宽农,利器”;(注:《国语·晋语》。)随武子言:“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注:《左传·宣公十二年》。)纵许是孔子,虽反对儒者务农,但并不反对儒者从商。因为与劳力性的务农不同,从商可以展现儒者的价值和知识的作用。因而孔子对其经商的门人端木赐的人格和成就均评价颇高,把他与最赏识的颜回相提并论,(注:见《论语·先进》。)并且还指责臧文仲“置六关”以阻碍商人贸易为不仁。(注:见王肃撰《孔子家语》。)不过,真正从理论上分析阐发农商关系的,当推管仲。

      有过从商经历的管仲,凭着对商品生产和贸易经营等问题上较丰富的直接知识和较深入的理论思考,一方面,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将人口划分为士、农、工、商四大集团,提出了著名的四民分业定居论,认为工商与士农同等重要,主张“定民之居,成民之事”,(注:《国语·齐语》。)使四民分职分业,各有定处,“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注:《国语·齐语》。)即便于商经营、农耕耘,又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管仲客观地分析了商业和商人,阐发了关于国商关系和农商关系的辩证观点。他指出,商人以“买贱鬻贵”获得是经商的正常要求,国家不应指责商人逐利的本性,他们“设智巧,仰机利”,四处奔波,“不择乡而处,不择君而使”,在自己获利的同时也为国家创造了加倍的市税,于己固然赢利,于国同样有利。(注:《管子·侈靡》。)但是若商人无限制地罔利,囤积居奇,投机钻营,“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注:《管子·国蓄》。)又会导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注:《管子·揆度》。)使“国多失利”。(注:《管子·国蓄》。)基于对商人的这种二重性的认识,管仲把商人分为“诚贾”和乘民之危攫夺暴利的蓄贾游商两类,主张国家运用权力对商品经济进行调控,既要制裁蓄贾,保护诚贾,“富而能夺,贫而能予”,(注:《管子·揆度》。)维持“贫富有度”的经济秩序;又要调节农商关系,对四民按比例制定编制以限制商人的增加,保证农商两个领域中劳动力的大体平衡,杜绝“野与市争民”的现象,并做到“陆阜、陵墐、井、田畴均”,(注:《国语·齐语》。)合理配置商市和农耕资源,实现农商协调,以避免“百姓之不田,贫富之不訾”。(注:《管子·七臣七主》。)管仲关于商人的本性、作用、行为方式、二重性和国家运用权力调控农商关系的思想,内在地包含了国商互惠、农商俱利的观念,充满了辩证法,因而在后世农商关系思想的发展中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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