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评价清代的农业经济

作 者:
方行 

作者简介:
方行 192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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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中国古代史学者,囿于自己的研究领域,明于前而昧于后,对明清时期的经济作出了不适当的贬低的评价。他们认为,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由于人口增长快,土地垦辟少,出现“人满之患”,“民穷财尽”。社会经济陷入长期停滞局面,变为一个越来越贫穷的国家。与唐宋经济,乃至秦汉经济,都无法比拟。这种论断,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实有澄清的必要。清代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全面论述并与唐宋乃至秦汉进行比较,实非易事,也不是一篇短文所能详尽。本文只拟就他们的某些论点与论据,对清代农业经济的几个问题提些看法,与他们商榷并请教。

      一、从粮食生产看农业经济发展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生产对于一个农业国家的经济,特别是对于一个封建国家的经济,具有何等重要意义,人所熟知,不用多述。

      粮食总产量,代表封建国家的经济势力。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反映土地利用的效果,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历代皆无统计。多年来,中外学者作过种种估算与历史对比,发表了许多论文与专著。其数据无庸赘引。但可指出一点,他们的结论,与中国农业科技史学者的结论是大体一致的。这就是,中国传统农业,是“高度用地与积极养地相结合,以获得持续的、不断增高的单位面积产量”。“土地越种越肥,产量越种越高”〔1〕,是它区别于西欧中世纪农业的重要特点。

      下面对他们的论证,稍作补充。

      1、有的学者指出,西欧中世纪的小麦产量是种一收五,而中国秦时小麦的种收之比就已达1:15。当时精耕细作农业是更典型更先进的。所谓种收之比,就是种子量与收获量之比,是反映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又一种指标。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有的学者收集到了一千几百个,不难算出大量种收之比的数据。这里拟主要用一些原始记载,对清代情况作点考察。

      在江南苏松地区,《浦泖农咨》说,稻种“每亩需谷一斗二升”。道光以前,“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所谓三石稻田是也”。米三石按官定“一米二谷”比例折成谷,是为谷六石,其种收比例为1:50。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沙田种稻,“计一亩播种十升,谷成得三石”。“每亩丰者四石”。永安县,“土壤肥沃,多上田,无所用粪,种常七八十倍,下亦二三十倍”(《广东新语》卷一四)。种收之比量1比20、30、40、70、80不等。其丰产田的种收之比,则均在1比40以上。

      在福建永春州,“土田膏沃,水泉灌溉,率一斗而收六七石”(乾隆《永春州志》卷七)。种收之比是1比60、70。

      在湖南,林则徐说,“其田系以石计,布利一斗,半年可得收毛谷六石,次四五石不等”(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二)该省安福县,在洞庭湖滨粮产区,“富民买田召佃,斗种岁取石租”。此“石租”应为米,而非谷,因后文说,“贫民五口之家,佃田二石,中熟之年,俯仰足以自给”(同治《安福县志》卷三十)地租率一般为秋粮产量的二分之一,如果为谷,是养不活一家五口的。这是斗种收米二石,即收谷四石。据这些记载,其种收之比是1比40、50至60。

      在四川,据康熙间记载,“小民之家,有种数斗而获数十石者,有种二三石而获数百石者”(民国《遂宁县志》卷一)。雍正间,广东总督鄂弥达说,“川省膏腴,每田种一石,可收谷百余石”(《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2辑)。其种收之比,均达1比100以上,可能有些夸大。经过长期战乱,田地失耕,地力得到休养,草木腐朽,也提高了肥力。在这种特殊条件下,这样的高产是有可能的。但在正常条件下,则可能与湖南是大致相同的。

      贵州是农业生产比较落后的地区。嘉庆道光间,黔西南的丰贞州,“田以种计,上田每斗种约十五斤,下田八九斤。丰年上田可收草谷十石,稍次六七石”(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八)。黔北的怀仁县厅,“其稻植于山阜弯环处,可斗种而石收。平敞之处,可斗种而二石收”(罗绕典:《黔南职方记略)卷四)。其种收之比是1比10、20、60、70以至100。1比20以下的,明显是下田。

      此外,还有两例。安徽望江县,乾隆间,“乡间俗例,每种一石,收谷十石。计种三石五斗,该收租谷三十五石”。广西博白县,乾隆间,“俗例,每种一斗,还租一石二斗”(〈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89、76页)。按地租量为秋粮产量一半计,其种收比例是1比20至24。

      以上所说的都是种植水稻。其丰产田的种收之比,一般都在种一收回十以上。种植小麦的北方地区,自唐宋以后,由于气候发生巨大变化,粮食亩产量大幅度降低。又多山区高原贫瘠之地,这种地区亩收二三斗,即是好收成。因拟选择古秦国之地的陕西的高产田,对小麦产量作点粗略考察。

      汉中地区,“上地曰金地银地,岁收麦亩一石二三斗”,“兴安汉阴亦然”(《三省边防备览》卷八)。根据上文,斗石是当地“乡斗”,比“京斗”即仓斗大一倍。同州府的白水县,“麦田每一亩,上腴之地,丰年可收一石,次者八九斗,或五六斗”(乾隆《白水县志》卷三)。据《马首农言》 说,种麦一亩,“地混而肥,一京斗(俗以五升为一小斗,亦曰京斗)至多矣”。麦种按每亩五升计,其种收之比,上田是1比20、24、26。其邻近山西省,雍正间,“二麦收成向来半年每亩收一石者,今竟收至一石一二斗”(《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山西巡抚觉罗长麟奏)。种收之比也是1比20至24。亦可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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