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制度视域中的教学生活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兰婷(1990- ),女,山东泰安人,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泰山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刘雪可(1993- ),女,山东淄博人,泰山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学校制度是规约教师教学生活的关键要素,它不仅包含外在部门制定的规制性制度和学校自行设计的规范性制度,也包含隐性的文化——认知制度。教师在学校制度的规约与引领下发挥其主体性,可以更好地实现美好教学生活。站在历史的角度考察学校制度对教学生活的型塑,依循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前学校制度下依附的教学生活、专制型学校制度下被动的教学生活、占有型学校制度下物化的教学生活。在反思以往学校制度单向作用于教师教学生活的基础上,尝试展望未来学校制度视域中积极主动的教学生活图景。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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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的教学生活并非先验存在之物,而是在真实的教学情景中不断生成与创造的。在教师主动创造个人教学生活的过程中,个体感受着生命的涌动与成长,不断生发对生命的体验与感悟。但教学生活的创造不是教师自我的专利,它是教师在与外界其他事物、其他人的关系中得到丰富和充盈的。学校制度作为影响教师教学生活的外界事物之一,寓居在教师教学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渗透并型塑着教师的教学生活。同时,教师作为创造教学生活的主体,在制度的规约下仍有发挥自身能动性的空间。可见,学校制度与教学生活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反观当下学者对教学生活的研究,大都从整体上总结影响教师教学生活的因素,并未将学校制度单独进行分析。而学校制度并非“铁板一块”的存在,它是多种制度交织的制度丛。这就意味着我们并不能奢求通过对学校制度的笼统分析来真正改进教师的教学生活。作为一种复杂的制度系统,在学校场域内,教学生活中存在哪些不同的制度、学校制度如何发挥作用、教师如何回应学校制度、学校制度与教师教学生活存在怎样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进行主题化、系统化的探究。本文以学校制度视域中的教学生活为主题,在清晰地阐释教学生活中制度结构的基础上,以历史的角度考察学校制度对教学生活的型塑,同时尝试提出对学校制度视域中教学生活理想图景的展望。

       一、教学生活中的制度结构

       教学生活是教师在学校场域内,在外界要素的规约下,主动调整各种关系,为达成促进学生与自身发展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它不仅包含教师的课堂教学生活,同时也涵盖教师与周围人、与自己相处的交往教学生活和自我反思教学生活。于教师而言,无论展开哪种形式的教学生活,学校制度作为规约与引导教师教学生活的外在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学校制度并非意旨某一种制度,而是多种制度交互作用的制度丛。这些多样化的制度共同构成学校整体的制度结构。斯科特在分析和比较不同理论流派关于制度定义的基础上,析出了制度的三大要素,形成了较为系统整合的制度观念。他认为,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这些要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也为人们提供稳定性和意义,从而使人们得以展开各种活动。[1]依循此种制度理解及观察到的学校制度现实,我们将学校制度定义为存在于学校场域内,为促进学校及其成员发展而存在的各种规则章程和规范体系。它不仅包含明确的制度内容、文本指示,也包含隐晦的文化等要素。可以分为规制性制度、规范性制度和文化——认知制度三类。

       (一)规制性制度

       规制性制度一般由自上而下的权威机构以颁发命令的形式传达给学校,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在教学生活中,教师遵循工具性的制度逻辑。个体之所以遵守规则、指令,是因为他们希望获得随之而来的回报,或者希望免于惩罚。在学校场域,这类制度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教师应遵循的规则章程,用以明示教师的义务责任,划清教师的行为底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二是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正规制度文件或者相关通知。这些文本主要围绕学校教育工作,对教师在学校中各方面工作做出指示与要求。如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教师师德考核制度等。三是其他部门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到学校的制度文件或通知。这些文本内容并不直接指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而是借助于学校教育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某些社会性工作。如卫健委联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到学校的某个通知。规制性制度的相关内容进入学校,教师必然要在这些制度的要求下展开相应的行动。

       (二)规范性制度

       规范性制度主要聚焦于学校内部,它涉及社会生活的规定性、价值评定性和义务责任性层面,其合法性基础更多地指向主体的公共责任与社会道德,遵循一种以角色规范为基础的适当性逻辑。具体而言,在学校场域,则着重体现在学校对教师的角色认知和角色期待上。一方面,学校将教师应具备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渗透到制定的相关制度中。如教师师德考核制度、教师行为考核制度等。另一方面,学校依据自身实际勾勒一种理想的教学生活图景,并设计一系列制度,以保障理想教学的顺利展开。这些制度既包含与教师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保障教师基本生存发展的制度,也包含关于具体教学与管理的制度以及与教师职业发展相关的制度等。在执行学校自行设计的各种制度时,制度逐渐被教师认同、内化,并显现于教师的行为中,渐次规约教师成为一名普遍意义上的“合格教师”。如若教师违反相应的守则与制度,就违背了作为专业从教人员的准则。由于学校是教师教学生活寓居的主要场所,可以对教师教学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因而以学校为主体所设计的规范性制度是制度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文化—认知制度

       文化—认知制度相对于显性的规制性制度与规范性制度而言,更多的是一种隐性的、潜移默化的存在。生活在同一地域的群体,享有对社会实在性质的共同理解,有着较为一致的组织文化的共同信仰框架与习俗,对周围的人或事有着一定的共识。这些潜藏在每个个体内的共识构成了文化—认知制度。它在日常生活中相对凝固,不太需要人们的日常维护,也无需象征符号彰显,个体的行为理所当然地遵循这些“惯例”,它们就是我们“做这些事情”的恰当方式。遵循这一制度的逻辑是正当性逻辑。虽然不知道原因,也不知道过程,但是个体在惯例支配下所形成的行为与此时所处的情境彼此适应,相互契合。教师的教学生活难以跳脱所处的社会结构、学校组织文化、习俗、自身惯例的规约。如某学校在先前文化传统的熏染下形成的一种特色的人际交往传统。这种传统参与并影响教师教学生活的一些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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