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22)01-0031-09 doi:10.3969/j.issn.1009-5195.2022.01.004 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重要战略任务,并提出2035年要达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新格局”的目标(新华社,2019a)。值得提及的是,“治理为本、区域先行”已成为我国在教育等领域改革的重要路径(王连照,2018)。为此,我国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重视与创新教育治理工作的区域化开展,这既有利于根据区域化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与问题挑战,针对性与高质量地提升区域教育质量,也能为我国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支撑力量(李作章,2020),进而从整体上加快推进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当前快速发展的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推进教育治理方式的转变与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支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创新信息时代教育治理新模式,开展大数据支撑下的教育治理能力优化行动”(新华社,2019b)。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要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教育等领域中的应用,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人民网,2019)。由此可见,在区域教育治理过程中引入具备协同治理理念及技术优势的区块链,对应对区域教育治理中的问题挑战,推进区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实践应用价值。 二、区域教育治理及其面临的问题 1.区域教育治理的内涵解析 尽管地理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对“区域”一词有着不同的理解,但都强调“区域”是一种特有的空间概念。从公共管理学的视角来看,区域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作用空间,区域间的行政边界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明确和固定的,这意味着区域教育行政管辖权也通常是明确与稳定的。因此,本研究将区域教育治理中的“区域”界定为省域层面,这既符合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系划分方式,也符合省域经济与社会现状对教育发展具有关键影响的现实状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教育治理”成为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重要政策话语。褚宏启教授关于教育治理的界定为国内研究者所广泛认同,即“教育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的过程,它呈现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以期建立高效、公平、自由、有序的教育新格局”(褚宏启,2014)。由此可见,教育治理是政府、学校和社会等多主体的共同参与之下,追求教育公共事务共治及善治的过程。 本研究将区域教育治理进一步理解为发生于特定区域内的教育治理,即区域(省域)内的政府、学校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解决教育问题和管理教育事务的过程,以构建区域教育善治与良治的新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区域教育治理既指向区域内特有的教育问题,也涉及全国层面普遍性的教育问题。为此,区域教育治理应该兼具宏观与中观、刚性与弹性的治理思维来推进,这样既符合国家教育治理战略又满足区域教育发展需求。 2.区域教育治理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当前推进区域教育治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治理理念仍未形成、治理结构存在失衡、治理方式不够科学、治理机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治理理念仍未形成,对传统管理观念有较深依赖 虽然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教育管理向教育治理转变,但由于传统教育管理观念根深蒂固,导致教育部门人员对教育治理的认识与理解不到位、不深刻和不灵活,仍存在基于以往的教育管理经验与模式来执行与落实区域教育治理工作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其一,区域教育治理工作中普遍存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共治”理念尚未深入到教育治理实践工作中,与实现灵活、弹性和敏捷的区域教育“善治”局面尚有距离。其二,研究者和实践者多试图探索出一种普适的教育治理模式。然而,教育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加之我国不同区域发展存在差异,教育发展的区域化现象及面临的区域化问题也十分明显,很难摸索出一种普适且有效的教育治理模式。这也反映出“治理多样性”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其三,在区域教育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仍存在管办评尚未分离、多主体参与治理的渠道不畅、基于传统经验进行教育决策等现象,这反映出教育工作者对治理理念理解不到位,以及过分依赖传统管理观念的问题(任胜洪等,2020)。 (2)治理结构存在失衡,区域内教育分权共治不显著 教育治理结构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地位确立、权力与职责分配、利益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化关系,而这种关系的优化与调整可通过教育分权和集权两种方式推进。目前,各区域推进的教育治理仍存在结构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其一,从区域政府层面来看,政府与学校、市场、社会之间的有效合作还不深入、不全面;区域政府及教育部门向学校下放权力、向市场与社会转移权力的分权行为依旧不足。其二,从区域学校层面来看,区域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简政放权的不足,对区域内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形成限制,致使学校自治程度不高;学校内部的分权共治有限,存在学校截留政府向学校下放的新增权力的问题,致使师生和家长等主体参与学校事务治理受限(褚宏启,2014)。其三,从社会和市场层面来看,区域政府和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影响了社会和市场深度参与区域教育及学校内部的治理,妨碍了数字资源工具、第三方评价、委托管理等优质教育资源与服务的有效供给,不利于消减区域内的教育供需失衡问题(郑旭东等,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