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国族”的主权国家建构走向

作 者:
李林 

作者简介:
李林,内蒙古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民族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0)。

原文出处: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应该说,“国族”是民族国家架构下的概念,可理解为民族国家中“国家民族”的简称。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将“国族”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放大,将“国族”视为现代主权国家建构中的普遍现象。然而,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当今各国的实践中,民族国家并不是近现代主权国家建立过程中自始至终全覆盖的唯一类型。与此相应,所谓“国族”也并不是所有主权国家的普遍的、唯一的选择。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开创现代主权国家建构过程以来,它至少经历了由宗教/王权国家、族裔/民族国家到人民/公民国家的若干发展过程。很显然,所谓的“国族”并不能覆盖这些不同的国家类型,而只与族裔/民族国家有关。这在作为现代主权国家发祥地的欧洲比较突出,在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我国也有相应的表现:如果说末代的清王朝曾进行“新政”,试图实现由传统帝国向现代王权国家的转型,民国时期则可视为典型的民族国家建构探索,其间也曾提出和流行过所谓的“国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我们的国家建构超越了族裔/民族国家,实现了向人民国家的跨越,也告别了民国时期的所谓“国族”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我们的多民族国家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而“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腾飞展现了空前广阔的未来。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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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20)04-0167-12

       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题目中含有“国族”两字的论文共计445篇(以2020年1月1日为准),其中再加“中国”或“我国”检索词的又分别为54篇和2篇。这两篇以“我国”的“国族”为题的论文,都将国族建构专门指向少数民族①。此外,有些论文则直接呼吁要让“儒家”负起“国族”建构的“责任担当”。②这些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当前“国族”热和人们对“民族国家”的理解。的确,我们可以将“民族国家”中的“国家民族”在汉语语境下简称为“国族”,但“民族国家”是否代表所有的主权国家类型?“国族”是否能延伸到包括非民族国家在内的所有的主权国家类型?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又是如何看待、如何解读“民族国家”和“国族”呢?再进一步说,中国近代以来由封建帝国到现代主权国家的转型是如何实现的?其中对“国族”是如何解读的呢?

       一、现代主权国家及其类型

       “国族”的确与“民族国家”有关,可以理解为“国家民族”的简称。因此说“民族国家构建了国族,国族又承载着民族国家”③,这种逻辑关系是可以成立的,也因此广泛流行。一些国内学者认为,现代国家一开始便与“民族”有关,即“现代国家”一开始“就与民族问题发生反应和作用”④“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最基本的国家形态,是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也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⑤。这些观点在国际上也相当普遍。例如,哈贝马斯在谈论“后民族结构”或者在讲“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的时候,强调的是“民主政体一旦出现,它们就会表现为民族国家”,因此,所谓的现代国家都是建立在“民族国家范围内”⑥。与此相对应,赫尔德对这种假定民族国家是“民主的最合适的载体”的说法提出质疑,并要建设一个更有系统的“跨国式民主的未来”⑦;他“质疑”的不仅仅是“民族国家”,而是主权国家本身。对此,有人说得更加痛快,直接判“主权”本身的死刑:主权,作为民族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和人口行使管辖权的绝对权力,与当代“我们眼前的政治和经济现实越来越不相符合”⑧。这无疑是“把洗澡盆里的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了。

       “民族国家”只是多种现代主权国家类型中的一个,它既不是主权国家的起点,也不大可能是终点。相应地,只与“民族国家”相伴的“国族”也不可能伴随整个主权国家的始终。纵观现代主权国家发祥地欧洲的历史以及其在全球的展开历程,现代主权国家曾出现过宗教/王权国家、族裔/民族国家、人民/公民国家等不同类型。

       (一)宗教/王权国家

       所谓的“宗教”(或“王权”)国家,是那些将宗教作为立国之本,即作为推进“同质性”、实现国家整合的基本依据的所谓“教随国定”的宗教国家。例如,近代第一个主权国家西班牙的建构就“具有一种宗教觉醒的特点”⑨。当时的西班牙人认为“基督教正统思想和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⑩。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将此原则概括为“一个王、一个法律、一个信仰”,而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则将宗教置于国王之上,说“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11)德国在宗教改革后所确立的也是将宗教国家合法化的“教随国定”的原则,并最终通过《奥格斯堡和约》(1555年)得到法理上的确立。上升到国际层面,被视为现代主权国家关系起点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所做的也只是把这个“教随国定”原则拓展到国际层面而已。

       “教随国定”原则,其实质就是将宗教同质性或单一性作为主权国家统一性的依据和标准,推进“一个国家,一个宗教”的国家建构。与之相随的是对异教的排斥与打压,从而常常引发激烈的思想冲突和流血斗争。(12)在西班牙,1480年菲迪南德和伊莎贝拉建立由王权操纵的异端裁判所,受国家控制是西班牙异端裁判所的鲜明特点。在宗教改革中的德意志,面对再洗礼派的兴起,在1529年和1534年两次帝国议会上,天主教和新教两派德国诸侯一致主张用古代罗马惩治异端分子的法律来对付再洗礼派。(13)总的来说,中世纪孕育并在《奥格斯堡和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等和约中确立下来的早期主权国家,总体上属于宗教国家的类型,是以宗教国家的面貌出现的,当时既无所谓的“民族国家”,自然也谈不上所谓的“国族”建构。

       (二)族裔/民族国家

       随着宗教自由理念的普及,宗教逐渐与国家脱钩而走向政教分离。在此历史进程中,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具有特殊的意义。前者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4);后者则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15)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民族”逐渐取代“宗教”,逐渐形成具有排他性的新的“民族”标准。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无论是“国家”还是“人民”都试图从民族文化性中寻求支持。国家与人民合为一体,人民又等同于民族,并将它们都归并于“一个共同的历史,以及一个语言共同体”(16)。结果,正如阿克顿所说的那样:在这里,“血统代替了传统”,法兰西民族被视为“一个人种学而非历史学上的单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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