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审计监察的思想和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建新,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邮箱:lsjy686@sina.com,南京 211815;谭书龙,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箱:568226102@qq.com,芜湖 24100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朱熹从审计司切入,阐释审计机构的职能,说明审计的方法、程序、态度及文化意蕴,关注赋税征收和财政支出的审计,也重视检放赋税、赈济救灾、经界均税时灾情程度、钱物使用、土地占有等。朱熹对于赋税收支审计的思索和实践最为丰富,并抓住传统审计的命门——勾考簿籍账历,体现传统审计方法上的特色。朱熹审计监察的思想和实践,突出官吏治绩和赋税征收,重视朝廷或国家的经济控制和廉政治理,具有政府或国家审计的特质,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有较大差异,这也是由宋代审计发展程度和水平决定的。朱熹关怀现实,关心政治,在地方官任上身体力行,直接参与审计事项,并希望通过审计,勾考绩效,监察行政,制约权力,保障统治的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体现出其对于德治仁政的追求。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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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熹是我国历史上的划时代人物,向来被认为是理学或道学之集大成者。宋代黄榦说过:“道之正统待人而后传,自周以来,任传道之责者不过数人,而能使斯道章章较著者,一二人而止耳。由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始著。由孟子而后,周、程、张子继其绝,至熹而始著。”①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朱熹哲学思想的研究最为系统深入,而其道、理内涵丰富,体系宏大,包括政治、经济思想,颇有价值,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②但其审计监察思想和实践尚未见有专门研究。③其实,朱熹既格物致知,建构理学,也重视现实,关心政治,并在地方官任上身体力行。他对审计有所思考,希望通过审计监察行政,勾考行政绩效,强化权力制约,保障统治的秩序和社会稳定,体现出其对于德治仁政的追求。从这一角度来看,探讨朱熹的政治、经济思想的组成部分,具有新的意义和价值。

      一、明确审计的要义和重点

      朱熹的语录和文献反映审计监察的似乎不多,学术界迄今也无专门论述,而人们对朱熹谈道说性及格物致知的印象极为深刻,自然对朱熹的审计监察思想感到新奇,甚至可能怀疑。为此,有必要先对我国传统的“审计”做些扼要的剖析,才能确切地认知和把握宋代乃至古代的审计,以及朱熹的审计思想和实践。

      我国古代常以审计的具体工作方法或手段来指称审计,如勾考、磨勘、点对、点磨等。即使宋代以“审计”命名某些专门审计机构,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实践和思想中,直接用“审计”一词并不多见。这要结合相关历史语境来把握,也是传统审计与现代审计的名称差异。关于传统审计范畴的把握,一种有影响的观点认为,“从三个方面把握审计这一范畴:一是以财政财务收支为监督检查的对象,二是以审查账目为基本手段,三是拥有相对独立于被审对象的机构或人员。具备上述特性的监督工作,就是审计。”④其实,历史上审计的环境和实践很复杂,即使其自身有发展和成熟,但也有局限性。若以现代审计范畴进行规范,就可能削足适履,无法进行历史性、历时性的梳理和叙事。因而,学界和实务部门曾流行过一句话,审计就是查账。这是实话,有朴素的哲理。但是,现代审计不仅有财政账务审计,还有政策、资源、环境、土地、工程、救灾等审计,内容极其丰富。按照现代国家审计全覆盖的文件和理念,通俗地说,只要是国有钱财物所到的地方都需要审计,只要是法定的内容和对象都可以审计,这就是审计的范围,“疆域”极为辽阔。为此,对历史上的审计范畴把握,宜宽不宜严。只要使用查账手段,加上督察目的,基本可以视为审计。这与法制、财政史等的叙事有相似之处,若以今日之财政、法制的内涵去规范,就可能陷于困惑或无语。至于经界、检放等,虽然目的是为了丈田均税和救济灾荒,涉及内容也非常丰富,但在经界、检放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审计手段来确定土地实数、赋税负担,以及灾害程度、救济力度,所以必须使用契勘、覆实、点对等传统审计方法,才能完成经界、检放任务,将这类活动作为审计来研究,应该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当然,经界、赈灾的内容未必全部是审计活动,关键是要把握好审计的范围和论述内容。平心而论,在这些领域探讨审计史确有不小的难度,属于拓展性的创新研究,与史学研究传统思维和方法也有差异,且审计学、审计史学本身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许多概念、范畴等仍在发展和完善中,出现不同的观点、看法也是十分自然。尽管宋代是我国历史上审计发展、成熟、转型的重要时期,⑤但是,朱熹对审计的基本认识,总体上仍然跳不出传统审计的窠臼。

      朱熹为官漳州时,曾谈论过宋代的地方专门审计机构——磨算司、审计司,涉及审计的职能、时限和效果,并将审计置于制度或“纲纪”层面来分析。

      做官须是立纲纪,纲纪既立,都自无事。如诸县发簿历到州,在法,本州点对自有限日。如初间是本州磨算司,便自有十日限,却交过通判审计司,亦有五日限。今到处并不管著限日,或迟延一月,或迟延两三月,以邀索县道,直待计嘱满其所欲,方与呈州。初过磨算司使一番钱了,到审计司又使一番钱,到倅厅发回呈州呈覆,吏人又要钱。某曾作簿,知其弊,于南康及漳州,皆用限日。他这般法意甚好,后来一向埋没了。某每到,即以法晓谕,定要如此,亦使磨底磨得子细,审底审得子细。有新簿旧簿不同处,便批出理会。初间吏辈以为无甚紧要,在漳州押下县簿,付磨算司及审计司,限到满日却不见到。根究出,乃是交点司未将上,即时决两吏,后来却每每及限,虽欲邀索,也不敢迁延。县道知得限严,也不被他邀索。如此等事整顿得几件,自是省事。此是大纲纪。如某为守,凡遇支给官员俸给,预先示以期日,到此日,只要一日支尽,更不留未支。这亦防邀索之弊。看百弊之多,只得严限以促之,使他大段邀索不得。⑥

      这段话主要讲磨算司、审计司点对的时限,即审计效率问题,同时反映出审计的程序、功能及制约等内容,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明确点对时限,州县簿册呈送至州,州磨算司、通判审计司应分别在10日、5日内点对,审核、审计完毕;二是指出点对腐败,邀索县道,延期1—3月不等;三是通过晓谕和严明磨审时限,迫使仔细及时点对,以防邀索。更为重要的是,朱熹将审计置于纲纪(即基本制度)层面来认识,实已将其作为纲纪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实,朱熹从时限角度谈审计是别有用意的,“立纲纪”固然重要,但未必“无事”,必须使“纲纪”(即法律法规)落地,充分发挥审计的机制,才能使制度得以有效运行。这是审计的实质问题,需要从机制上解决,可见朱熹洞察的深度。

      宋代通过在州设置通判和通判厅来制约知州是监察知州和审计地方财税的重要措施,也是监察史上的重要创举。但是,宋代通判的作用又差强人意,效率、效果有时并不理想,还产生了新的体制性问题。朱熹指出:“本朝立法,以知州为不足恃,又置通判分掌财赋之属。然而知州所用之财,下面更有许多幕职官通管,尚可稽考。惟通判使用,更无稽考。通判厅财赋极多。某在漳州,凡胥吏辈窠坐,有优轻处,重难处,尽与他摆换一次,优者移之重处,重者移之优处。惟通判厅人吏不愿移换,某曰:‘你若不肯,尽与你断罢。’于是皆一例摆换。盖通判厅财赋多,恣意侵渔,无所稽考也。”⑦在他看来,通判既不能有效监察知州、审计地方,又掌握了甚多财赋,恣意侵渔,且缺少稽考,正是审计的体制性问题。当然,从宋代制度设计上讲,通判受御史的监察,若是审计财赋,又受尚书户部等的监督,但朱熹还是感到通判的审计监察不尽如人意,甚至认为通判审计的问题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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