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基本哲学。建基于自由主义的现代社会秩序隐含着个人原子化、道德缺失、国家职能弱化等危机,凸显了人类现代文明之共同体与社会的深刻冲突。社群主义因自由主义现代性困境而兴,形成了对自由主义深刻的理论批判。 一、社群主义兴起的背景 社群主义是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秩序所引发的深刻政治困境、社会后果和道德危机的理论回应。自由主义是构成西方现代社会秩序之理论基础的主流意识形态。以罗尔斯 (John Rawls) 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凸显了西方社会三大严重困境。 第一,个人主义泛滥。20世纪80年代社群主义兴起之时,它所面对的是一个文明高度发展、道德却濒临崩溃的泛自由主义社会。从功利主义和个人权利出发的道德理论几乎完全取代了古典德性在传统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共同体作为一种价值”的观念已被削弱殆尽,过于独立自主的个体不再愿意也不被鼓励承担公民义务。原子个体主义不断发展,致使人类生活日益碎片化。人们逐渐意识到其私生活(包括闲暇)与公共生活(包括工作)的割裂性,共同体和个人成了平行关系,它们分属不同领域且由不同规则支配。因此,私利成了首要的善。而共同体的存在,仅是为了让人际合作成为可能,而合作的目的仍是为了私利。故共同体不过是一工具,它完全外在于个人目的和利益。此一趋势造成许多可怕后果,并且严重威胁西方社会之整全性与稳定性:在经济领域,过分强调自由放任并鼓励竞争,致使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被打破、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两极分化的现象尤其明显与剧烈;在伦理道德领域,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被过度宽容、道德相对主义大行其道,致使人们怀疑传统伦理法则与公共道德标准的效力,社会整体沦落于“准失范”状态。 第二,道德的缺失。共同体的解体和德性的失丧,意味着共同善的消解和情感纽带的断裂,从而瓦解了共同体存在的道德目的。现代社会的自由人,不但是孤独的、而且是破碎的,因为他们失去了情感纽带和与他者共享的目标。这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自己人之为人的一部分,由此导致无论是在政治、伦理还是其它各个方面,他们最终只能是道德上孤立无援和伦理上孤芳自赏的“道德唯我论”者。①然而,自由主义者对如此的道德危机却不以为意。当代自由主义的道德关注主要集中在其平等理论,它所提倡的“平等”,即对各种有关生活计划的理论皆要采中立之态度。在他们看来,道德是纯粹主观与个人情感性的判断,道德原则、道德立场和价值取向本没有客观、普遍的依据。因此,提倡社会公德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会干涉个人权利和自由。由此出发,德性只能被理解为人们愿意服从某些规则的个人“气质”(Ethos),其背后并无任何可供人评判的标准。由是,丧失了人们之认同的道德传统成了无根之木,历史与个人割裂了,“现代道德话语和实践只能被理解为来自古老过去的破碎了的残存之物”。②由这些残存物所拼凑起来的现代道德生活是一个容纳了许多互不相容甚至敌对的道德观念的大乱炖。丧失了德性标准的人们再也找不到清晰的逻辑以梳理这些道德内容,致使道德贫困化与无序化。由此,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放弃自身的公民义务并陷入自我放纵之中,从而大大增加了被奴役的可能性。 第三,国家中立的危机。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建基在自由主义原则之上,后者强调国家/政府在价值问题上的中立性,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绝不能偏袒任何特定目的或特殊善,其主要目标乃是保证公民个人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均等,故其主要功能在于营造一种社会环境,于其中,公民拥有选择生活计划的自由和条件。因此,只能通过签订契约、构建中立的共同体的方式来帮助各人实现其个体善并把可能的冲突降至最低,故政府的职能重点只能是扩大公民个体的活动范围并维护其自由。除此以外,政府职能与活动范围被大大限制。因此,相较于其它政治制度,自由主义政治制度中的政府职能显得非常薄弱,“这表现在国家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干预日益减少,福利制度遇到严重危机等方面”。③然而,这种做法必然使社会对其公民的人格与德性失去影响力。个体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做人、如何处世,人之目的和价值、人之内涵和外延、人之道德伦理……凡此种种,皆成私人事务。由此,个人无需也无法承担公共责任,社会亦没有充分理据要求之。除了采取开放的态度和非政治性的手段之外,社会无法对个人展开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干预行动,由此导致个人主义和道德危机的进一步加深。 自由主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极端个体主义泛滥、道德缺失、国家职能弱化。这些刺激了社群主义者,令其不得不揭竿而起,对当代自由主义展开严厉批判。其中,社群主义的三位“主将”——桑德尔、麦金太尔、泰勒——分别从哲学的、道德的和政治的三方面对自由主义展开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笔者称之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三大批判”) 。 二、桑德尔:自由主义之哲学批判 桑德尔(Michael Sandel)版本的社群主义对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的批判可谓刀刀见血。在他看来,从康德到罗尔斯,一脉相承的是一种具有“道义论谋划”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在形上学、知识论和理论逻辑上都有严重的问题。 首先,桑德尔批判了道义论自由主义的形上学基础。在他看来,道义论自由主义坚持正义/权利优先于善这一命题倚赖“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一论断。罗尔斯建构了一个身处“原初状态”中的占有主体——“我”,这个“我不仅是经验所抛出的一连串目标、属性和目的的被动容器……而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积极的、有意志的行动者,能从环境中分别出来,且具选择能力。把任何品质认同为我的目标、欲望等等,这总是暗含着一个站立于其后的主体的‘我’,而这个‘我’必须优先于我所具有的任何目的与属性。”④这个“我”非经验却拥有经验,并可借此选择目标。易言之,在罗尔斯眼中,相对于我的目的,“我”是先在的,“我”与我的目的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目的受制于经验,但“我”却超越经验;目的的改变不会影响“我”的身份,所以权利/正义优先于善。不难发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基在其主体理论之上,其自我观为其正义/权利观提供了形上学基础。在罗尔斯看来,政治/道德活动的主体只能是有正义感的理智个人。而主体的个体化,乃是正义原则生效的首要条件。然而,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的主体建构存在严重的形上学困境:第一,“我”要么是先验的,要么是经验的。如果“我”是先验的,那“我”就必然没有内涵,从中不能导出任何正义原则;反之,如果“我”是经验的,这些经验也只是反映特定社会之成员的偏好,这些偏好不可能是普遍的,因而无法保证正义的优先性。第二,正义的主体必须是多样化的,同一主体不需要正义。为了保证得到一致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假定“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并不知晓各自的差异。如此,他们要如何进行商谈?因为“讨价还价式的协商以讨论双方认知或兴趣方面的差异为前提,但在原初状态里,没有这些差异。因此, 我们必须假定各方的‘协商’乃在沉默中进行,并且最终达成一致同意。”⑤易言之,“在无知之幕之后没有不同的个人,而只有一个主体”⑥。一个主体无需商谈和利益分配,因而无需正义。可见,若不解决这一有关主体的矛盾,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