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需着力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重庆 400020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是由教育制度中居于基础位置,能够起到制约、派生或影响其他制度的原生性行为规则构建起来的体系。当代中国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是教育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现代教育制度变迁的历史必然,是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需求。这个制度体系包括系统化育人制度、多样化办学制度、法治化管理制度和立体化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全面的服务特性、深刻的合规定性、多元的价值统一性、系统的力量整合性、积极的现实干预性。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可按照统筹设计、改革推进、实践博弈、立法固化、持续完善的工作链条进行。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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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开启了当代中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新的征程。笔者认为,在这个新征程中,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既是首要目标,也是核心任务。什么是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当代中国为什么需要建立这样的体系,怎样建立,应该建成什么样子,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出系统而明确的回答。有了这样的回答,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才能有条不紊,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才能行稳致远。

       一、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的基本含义

       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是由教育基础性制度按照一定结构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何谓教育基础性制度?目前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也很少直接论及这个概念。这里给教育基础性制度下一个简要的定义,那就是:在教育制度中居于基础位置,能够起到制约、派生或影响其他制度的原生性行为规则。对此如何理解?这可从教育基础性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之间的关系来把握其含义和精神实质。

       第一,与教育一般性制度的关系。教育制度可以分为教育基础性制度和教育一般性制度。教育基础性制度是原生性的,而教育一般性制度是派生性的。比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制度就是从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一般性制度。教育基础性制度是国家给定性的,行为主体不可选择。比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一旦建立,担任校长就必须遵循这个制度的相关规则;而对于教育一般性制度而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约束条件、所获得的信息来进行判断及选择。比如,校外教育培训制度就是一般性制度,行为主体可以选择参加校外培训,也可以选择不参加。教育基础性制度是刚性的,其缺失所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教育一般性制度。比如,政府投入保障制度就是教育基础性制度,没有政府为主体的投入保障,教育事业将难以为继,教育也必将失去其公益属性。

       第二,与教育根本制度的关系。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一个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对国家教育行为的合法规范,充分体现国家教育性质和目的”。[1]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根本制度是教育基础性制度中处于总管位置的制度,其他的教育基础性制度都是在教育根本制度下建构的。

       第三,与教育基本制度的关系。《教育法》专列一章规定教育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出,教育基本制度指的是教育运行的框架性制度,侧重于办学及其管理方面的制度。教育基础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基本制度,还包括育人制度、保障制度等等。

       第四,与教育核心制度的关系。在现代教育制度形成过程中,最先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是学校教育系统,最初的教育制度就是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随着现代教育的深入发展,学制的外延进一步扩大,成为各种施教机构系统的总称。正是因为历史的原因,人们往往把学制看成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核心制度只是教育基础性制度的组成部分,教育基础性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更大。

       由此推知,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是由教育制度中居于基础位置,能够起到制约、派生或影响其他制度的原生性行为规则构建起来的体系。

       二、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的当代意义

       在当代中国,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更是面向未来的主动作为。我们可以从多维度、多层次、多尺度来把握其意义。

       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二○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教育是社会事业改革的重要领域,教育制度则是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教育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战略支点。而目前,我国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所导致的教育问题也比较突出。到2020年,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必然要建立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否则,就难以完成“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改革任务。

       二是教育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社会深刻变革,世界深度关联,全球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等交织在一起。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推动世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阶段。教育的内外环境、供求关系、资源条件、评价标准等都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正从根本上重塑教育形态:教育对象从面向精英拓展到面向全体;教育时间从人的青少年时期延展到全人生;教育空间从学校拓展到全社会,从实体世界扩展到包括虚拟网络在内的全世界,每一个网络的空隙里都有教育的元素;教育深度从传承、生长推展到创造,从涵养性、工具性到幸福性的发展,实现对人的全纵深关照;教育功能从促进人的成长伸展到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驱动,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毫不夸张地说,教育从头到脚都在被重塑、被重构、被创造。这必然产生新的、跨越式的教育制度需求。建立新的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必将成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搭建的“四梁八柱”。从另一方面来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国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需要系统破解,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教育问题是教育制度创新的起点与动力源”。[2]要破除教育科学发展的诸多障碍,重构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属于奠基性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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