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中西封建社会的帝王、国家和政府三者之间结成了不同的关系。在中国,皇帝、国家与政府三位一本。而在西方,在封建社会相当长的时间里,国王可以代表政府,却很难代表国家,国王与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分立状态。基于这种不同的关系,封建赋税在中国主要依靠强权征敛,因而称为“强权征收”;在西欧,封建前期主要依靠特权征取,后期主要通过协商征收,所以分别称为“特权征收”和“协议征收”。“强权征收”反映中国封建赋敛的专断随意性特点。“特权征收”和“协议征收”则反映西欧封建税收相对民主程序化特征。 研究封建税收,不能不涉及国家元首帝王,同时不能不关联国家形式和政府组织,而帝王与国家、政府之间结成怎样一种关系,对于税制的运作必然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拟通过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说明中西封建税收的差异。 一 中国学术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建构形式概括为“家国一体”或“家国同构”,实际是指皇帝、国家与政府的三位一体。西方学术界把西欧封建政府称为“私人政府”[①],是指政府属于个人所有,国王代表政府。而如果将国王、国家与政府三者联系起来考虑,则虽不能说国王完全不代表国家,亦可认为,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作为一种事实还是一种信念,都是相当微弱的。 “家国一体”或“家国同构”指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是按照家庭的模式建构起来的,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国家则是家庭的扩大[②]。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由奴隶社会过渡而来,封建国家的建构形式保持了显著的家国一体的特征。这种特征集中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受到宗法原则的有力制约。在此基础上,皇帝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绝对化了。皇帝即“中华大家庭”的家长、即国家、即政府。在皇帝看来,他既是“中华大家庭”的家长,便对这个家庭的一切拥有所有权。在人的关系方面,“视天下人民为……囊中之私物”[③];在物的关系方面,“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④]。而且这一认识在广大臣民的观念中得到了普遍认同。所谓“天子者,天下之父母也”[⑤];“臣之于君也,……若子之视父”[⑥];所谓“邦者,人君之辎重也”[⑦];“天下之财归之陛下”[⑧];“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⑨]。便是广大臣民这一认同心理的直接表述。 这种普遍的思想观念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上说,在封建社会前期特别是秦汉两朝表现比较强烈,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私有制的日益发展和人的独立性的日渐增长,在封建社会后期日趋淡化了。但是,基于中国封建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它是绝不会消失的。对皇帝来说,所谓人的独立和财富的私有,都只能是在他的最高统属权和最高所有权之下的独立和私有。这种最高权力是他的老本,是专制制度所固守的最后防线。在这一防线之外,事情可以打点折扣,但要想超越,那怕寸步也是不可的。另一方面,历代御用文人又极力维护和反复展扬这些理论,强调和巩固祖宗之法,这使我们在古籍中经常看到“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类似的表述。而同时,历代王朝又不断贯彻这些理论。明太祖重演腐朽的分封制以及历代皇帝无不在他们的儿子中封长立王便是直观的例证。由此可见,这一传统的思想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在它趋于衰落、淡化的同时,又有许多因素帮它恢复和强化。 这种思想观念对封建税制的运行产生了深刻影响。既然广大臣民都是皇帝的子女,为臣子者所拥有的财产也就应归君父支配,何况君主在实际上拥有最后的最高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曾肇才说:“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⑩]学术界探讨中国赋税和财政的起源一般引用马恩的有关论述,将其归因于“公共机关的设立”和“公共需要”等(11),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它仅仅分析了起源的客观必然性,却没有说明君主征税依据何种理由。对于君主来说,欲在承认土地私有后从土地持有者手中得到需索,必须炮制一套冠冕堂皇易为臣民接受的理论。这种理论从宗法关系的角度制定是最方便、最容易不过了。因为如前所论,皇帝作为“中华大家庭”的家长,对臣民的最高统属权和对财富的最高所有权是人们普遍承认的。所以,史籍中不乏皇帝视国为家、视人为子、视天下为己产并以此作为他征收贡赋的依据的例子。从宗法关系的角度看,所谓“公共需要”,也就是“中华大家庭”各成员的共同需要。既然是家庭需要,作为“家长”的皇帝从家庭成员中获得收入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事情又往往不是那么简单。臣民们嘴上说的与实际做的往往不一致,官府征发赋役,他们很少是情愿的,特别在官府较大程度地触及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更常常聚众抵制,甚至揭竿而起。在这里,观念与行为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那么,这种矛盾对于税制究竟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呢?如果说上述臣民的观念认同对于皇帝视国为家、视人为子、视天下为己产的观念起了巩固、强化的作用,那么,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不会导致这一观念的削弱,相反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观念。抵制可使统治阶级暂时减少赋役量,但这丝毫不意味着观念的改变。所以事情往往表现为抵制愈炽,高压愈烈。惟其如此,才产生了后文论及的“强权征收”。 关于西欧封建政府的认识,当代欧美学者深受19世纪封建主义概念的影响,认为在封建割据状态下,代表政府的国王不过是封建主中的一员,是他们的同等者,充其量不过是他们的宗主。国王权力限于自己的领地内,而其他封建主在各自领地上也享有与国王同等的权力。国王对于政府公共事务与设施的管理与私家豪强并无不同(12)。既然政府丧失了统辖全国的权力,政府也就成了国王“私人的政府”。这一私人政府的概念虽不完全符合西欧封建社会实际,却也在相当程度上概括地反映了封建政府的特点,它主要指政府由国王自己设置;政府官吏由国王任命;政府花费由国王个人支付;政府职能主要限于国王自己的领地而在极小程度上甚至完全不能影响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