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社仓设计及其流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支平,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教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南宋朱熹设计并亲自实践的五夫社仓,起到了备荒、救荒的社会功能。宋孝宗批准社仓建议并将其推行于天下时,由于执政部门(即户部等)规定社仓设置之初的官本必须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大多数地方官员虚与应付,致使社仓设计并没有得到行政上的广泛普及,而只有一些道德上的模仿。尽管如此,朱熹的社仓设计对于后世却影响深远,特别是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当政者每每以朱熹《社仓事目》为指南,大力推行社仓制度,在行政制度上予以相应的保障与施行,以至乾隆年间成为朱熹之后践行其社仓理念最繁盛的时期。换言之,南宋时期朱熹所设计的社仓制度,是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得到了行政上的真正施行。通过从南宋时期以至清代社仓的变迁历程,更可体会到朱熹所具有的长远文化精神。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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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熹设立社仓,是中国救荒史上的一件大事。自南宋之后,人们对于社仓的践行,大多声称源仿于朱熹的社仓之设。因此,深刻分析朱熹对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及其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无疑有益于进一步了解朱熹关注民生的儒家情怀,以及南宋以来社仓的演变过程。

      一、朱熹对于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

      朱熹于乾道年间在福建建宁府崇安县率先创立社仓,根据其后来撰写的《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所述,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为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振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俄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敷文阁待制信安徐公嚞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泝溪以来,刘侯与予率乡人行四十里,受之黄亭步下。归,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粟,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

      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阁东阳王公淮继之。是冬有年,民愿以粟偿官贮,里中民家将辇载以归有司,而王公曰:“岁有凶穰,不可前料。后或艰食,得无复有前日之劳,其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刘侯与予既奉教,及明年夏,又请于府曰:“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来,岁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储蓄。即不欲者,勿强。岁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于以惠活鳏寡,塞祸乱原,甚大惠也。请著为例。”王公报皆施行如章。

      既而王公又去,直龙图阁仪真沈公度继之。刘侯与予又请曰:“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放古法,为社仓以储之。不过出捐一岁之息,宜可办。”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于是得籍坂黄氏废地,而鸠工度材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①

      根据以上记载,乾道四年(1168),当地发生饥荒,受知县诸葛廷瑞的委托,朱熹与在地的士绅刘如愚等主持乡里的发粟赈灾。经过这次赈灾实践,朱熹意识到民间缺乏救灾储备的弊病,以及民间配合官府救灾赈济的重要性。于是,朱熹与刘如愚等一方面向当地官府建议充分发挥官府储备仓廪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策划由当地民间自行建设救荒仓库,配合官府常平义仓的米粮散敛制度,实行灾荒时期的自救活动。最终在当地官府的资助之下,“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经过4个月的努力,于乾道七年八月竣工,“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是为“社仓”。

      朱熹和刘如愚等士绅所创立的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至少在朱熹在世之年是十分成功的。根据朱熹晚年的追述,社仓不仅较好地起到了赈济灾荒的作用,而且由于管理得当、维持有术,其积谷也不断更新,时有增益。如《常州宜兴县社仓记》载:“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②

      淳熙八年(1181),朱熹在浙江任上的时候,适逢当地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在全力组织救灾救荒的同时,朱熹意识到储粮救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向朝廷上报自己在十年前举办社仓的经过、所定事目条款及其效应,该上奏文约有2 000余字,兹摘引如下:

      宣教郎、直祕阁、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今具社仓事目如后: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其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断罪。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如无欺弊,即将其簿纽算人口,指定米数,大人若干,小儿减半,候支贷日,将人户请米状拖对批填,监官依状支散。

      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

      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晓示人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各依日限,具状。状内开说大人小儿口数。结保,每十人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备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仓请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并各赴仓识认面目,照对保簿,如无伪冒重叠,即与签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听。其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其保明不实,别有情弊者,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其余即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

      一、收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给到新漆黑官桶及官斗,每桶受米五省半。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监官、乡官人从,逐厅只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拶,挽夺人户所请米斛。如违,许被扰人当厅告覆,重作施行。

      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几丰荒赈贷有节。

      一、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带吏斗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斗等人饭米。其米正行附历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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