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个案”:含义、逻辑和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立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纪稳,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质的研究被教育学界认可和使用,近年来教育个案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出来,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下问题:具体分析和一般性提炼之间不相一致或很不一致,甚至是荒谬的;随意夸大来自特殊境遇的有限概括对其他境遇的适用范围,过度宣扬其对促进教育实践改善的价值。这影响了个案研究理论建构功能和实践启示功能的实现。只有提高个案研究的品质以及促进其与理论家、实践者之间的多重互动,才能实现“从案例到系统”的理论概括功能和“从知识到行动”的实践指导功能。超越个案的概括、多个案的累积、特征的分析性研究、立足于宏观的微观研究、个别之间的迁移、评价性认同等,是“走出个案”的可能策略和方式。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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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个案研究是质的研究的重要方式之一,运用于教育学,是一种在真实背景下或情境中对教育个别案例的独特解释与剖析。大凡从事个案研究的人,似乎都有一种矛盾和复杂的心态。一方面,抱持一种谦逊和务实的态度,声称自己只是对具体因果关系的揭示和个别意义的表达,所形成的是地方性的实质性理论;另一方面,又有一种扩张的学术愿望或抱负,试图突破个案的界限走出去①。所谓“言于此,意在彼”。其表现为一是试图从特殊说明一般、以具体展示抽象,即实现从情境性(实质)理论到普遍性(形式)理论;二是试图以个案研究的成果作为工具,去解释、预测和解决现实教育问题。凡此种种,从研究成果的命名可见一斑。相当多的个案研究报告题目往往包含主标题和副标题两个部分,其中一个是具体个案的名称或研究内容,另一个则是体现更宏大的概括,或者至少是在表达一种概括的方向。如《高校组织变革中利益博弈的聚点效用分析——以澳门一所高校为例》,等等。这是一种意味深长的命名策略,反映了研究者欲走出个案的意图和渴望。此外,教育实践者(也包括教育管理部门的决策者)对于个案研究成果也有一种积极的要求和期待。一是希望通过阅读研究者的成果来获得一种理论素养上的提高;二是试图将其直接应用到自己的教育实践(或决策)中,以改善实践的效能。

       毋庸置疑,个案研究的确克服了“普遍化”追求的幻想,是一种从“内在的”视角理解教育实践的方式。[1]可是,它同时面临着理论“合法性”和实践“有用性”两个方面的考验。前者是对其理论所应信守的效度、信度提出的怀疑——它是否丰富和发展教育学知识,它是否能够说明教育实践中的一般问题。后者是对其功能或价值提出的质询——为何研究,是将其仅作为一份“被供奉”的文献,还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具备改善教育实践的功能或价值。尽管研究者可以通过命名上的巧妙安排,来建立具体个案与个案以外世界的某种隐晦的联系,但真正要想在理论上实现微观和特殊走向宏观和一般,在实践中体现其规范性和有用性,逻辑上的辩护必不可少。因为,逻辑常识告诉我们,普遍性命题不能从单一的特殊命题中推导出来,尽管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证明是正确的;反过来,单一的特殊命题却可以推翻普遍命题的结论,这就是波普尔的“证伪”的基本精神。但由于缺乏可靠的逻辑保障机制,当把个案研究的结论运用于解决个案以外的教育问题时,往往容易招来非议。于是,对于个案研究知识的真理性和实践的实用性分析和辩护便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尤其在个案研究被教育学界广泛认同和大量存在的当下。

       从现实来看,已有的大量教育个案研究,由于研究态度不够严肃和研究方法不够规范,在呈现自己的研究成果时,出现具体分析和一般性提炼之间并不一致或很不一致,甚至荒谬的问题。另外,在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上有随意夸大之嫌。其表现之一是在具体教育事件的经验描述上尚且细致和整全,但理论概括总是简单、遗漏、草率收场;或者没有看到和处理好个案本身与个案以外的教育现实在因素和情境上的诸多区别和联系,便把具体经验描述与极为简单的抽象概括荒唐地撮合在一起,表现出不适当的超越当下、前瞻未来、引领时代的气魄和理性追求。表现之二是随意夸大来自特殊境遇的有限概括对其他境遇的适用范围,毫不谦虚地宣称其促进教育实践改善的价值。在教学模式、策略或方法的个案研究中,这些表现尤为突出。这些态度和表现,在认识论上,反映出研究者具有区别于实证研究的另一种宏大叙述立场和去情境化的真理情结;在方法论上,不严谨地通过“走捷径,从每个能指直达相应的所指,省去漫长的弯路……由此得到的结果必然是一种不确切的话语”[2]。显然,这有悖个案研究的经验性本质和边界性原则。

       二、“走出个案”的含义和人们的不同态度

       (一)“走出个案”的含义

       “走出个案”只是一种通俗的形象化表达。从学理上讲,第一,从理论的概括性上,“走出个案”一方面指从个案研究中所得出的独特结论同样具备普遍性的意义,可谓之“从特殊走向普遍”;另一方面指从微观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能够同时合理地说明宏观层次的问题,可谓之“从微观走向宏观”。两个方面共同承载个案研究理论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第二,在实践的应用上,走出个案指个案研究的结果可以作为一种理论工具,应用到个案以外的实践中去解释、分析、设计或批判另一教育事件,发挥对于实践的改善性影响,表现为实践的有用性。简言之,这两个含义中,前者表现为个案研究在理论建构上的意义,指向“从案例到系统”的理论概括功能,属于认识论意义上的学术旨趣;后者表现为个案研究的实践发展价值,指向“从知识到行动”的实践指导功能,属于实践论意义上的实用兴趣。

       (二)人们的不同态度

       首先,在理论的概括性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或态度。第一种持乐观和肯定的态度,如博格丹和比克兰所说:“个案研究的结果可推论吗?答案基本上是‘是的’,但有限制条件。这是大多数作者的态度”[3]。他们认为,个案研究从局部、具体和细微处入手对于重建宏观理论体系是可能的和可行的;个案研究通过将思想和个别经验性信息结合起来,可以整合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4]个案研究为人类提供了新的认识方式,对特殊性问题的研究比对概括性问题的研究更有价值,也能走向对整体的理解,形成理论。[5]另一种持消极和否定的态度,如莱顿在评价他们进行的个案研究时指出:“谁有权把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标榜为‘真理’?……不少参与个案研究的人,都怀疑到底是否应该把这些知识看作‘既定的’”[6]。可见,他认为个案研究所获得的是具体性命题而不是一般性知识。第三种态度介于前两种之间,如牛顿-史密斯指出:“虽然对于任何特定的报告,我们并没有绝对的信心……但是就人们所发表的较低层次的报告,我们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信心。能够对世界上的事物应付裕如,就足以支持我们应该建立一定信心。如果我们对世间事物所作的判断大体上并不可靠,也不可能在今天仍在这里判断事情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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