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简介:
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组长为徐长发,孙霄兵;副组长为曾天山,黄兴胜;本文主要贡献者:徐长发,曾天山,方勇,张晓光,李协京,姜晓燕,张永军,李新翠,陈春勇,李红恩,马雷军,黄颖。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标准是为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方针政策,为在教育活动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在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事项制定的各类教育规范与技术规定。它既是指导和规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价依据。我国教育标准建设从笼统要求走向具体要求,从外延标准建设走向内涵标准建设,从非系统化走向系统化。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建设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基础,以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为引领,以国际先进经验为借鉴,充分发挥教育标准的导向性作用、评价性作用、监测性作用,通过国家教育标准的实施,提升教育薄弱地区、教育薄弱环节的工作水平,规范教育行政行为与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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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提出:“建立健全具有国际视野、适合中国国情、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建设和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选择。

       一、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概念

       (一)教育标准的含义

       教育是培养人才的社会复杂工程和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技术、管理和实践活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规范和指导,以保障教育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教育标准,对教育领域所涉及的事物、概念及实践活动做出统一规定,其目的在于获得教育发展的最佳秩序并提升教育水平。

       有学者认为,教育标准是衡量教育的基本准则,是人们为了达到教育发展的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种教育尺度,是人们所期望的教育发展的理想程度。它是一个社会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教育实践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教育规范的制度体现。也可以说,教育标准是对各种教育领域和具体教育活动所制定的客观规定。教育标准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教育制度之一,是一种根本性的教育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教育标准的建立和形成,是一个国家教育体制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之一,而一个国家教育标准的水平,实际上也反映了它的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水平。[1]

       也有学者从教育质量的角度探讨了教育标准的概念,认为教育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教育目标而制定的教育质量规范。首先,教育质量是一个多维的概念,包括与教育相关的诸多方面,如课程与教学、教师与学生、建筑与设施、仪器与设备等教育所有的功能与活动。其次,教育质量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涵盖学习者终其一生所接受的正规和非正规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再次,各教育利益相关者对教育目的有不同的期许,因此对教育质量的理解和侧重点存在明显差异。从教育教学的实践来看,对教育质量衡量的核心在于特定类型、特定学段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最终的落脚点则在于学生的全面发展。[2]

       《教育大辞典》对教育质量标准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教育质量是对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是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前者规定受培养者的一般质量要求,亦是教育的根本质量要求,后者规定受培养者的具体质量要求,衡量人才是否合格的质量规格”。[3]

       综合以往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教育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方针政策,为在教育活动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在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事项制定的各类教育规范与技术规定。它既是指导和规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价依据。

       (二)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构成

       教育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教育标准是为了有效指导和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由全国教育标准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教育发展有重大意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教育标准。

       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规范与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教育标准;对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教育规范与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教育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教育规范与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教育标准。

       教育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教育标准体系是由国家确立的有关教育运行的一整套标准系统,包含教育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相关主体及事业内容。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国家教育标准分为六大类别:第一,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包括教学、生活、体育设施、劳动和实习实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国家配备标准;第二,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标准,包括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等标准;第三,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包括校(园)长、教师的编制标准、资格标准、考核标准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教育标准;第四,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包括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学校行政、教学、服务行为的标准;第五,教育质量标准,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第六,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包括国家通用、少数民族、特殊语言文字标准和语言文字信息化标准等。

       二、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现状

       (一)教育标准体系建设主要进展

       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标准领域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我国教育标准体系边建设边应用,呈现出步伐逐渐加快、从一般标准走向具体标准、从笼统要求走向具体要求等特征。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了标准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全文提到“标准”一词多达16处,包括“办学条件标准”、“高等学校分类标准”、“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对于不同层次和科类学校的拨款标准”、“各级各类学校的质量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费标准”等,并提出了若干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影响并带动了此后十多年的教育标准建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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