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间金融契约整理与制度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雨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张亚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

原文出处:
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对1644年~1949年485份民间典当契约文书的整理,通过微观案例研究与描述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系统考察了本金、利率、借期、抵押、中保、借贷双方特征及关系等微观因素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并以土地抵押借贷为例,运用纳什议价的思想构建了近代私人借贷模型,解析了清代至民国时期民间金融活动的市场机制,从而再现了近代中国民间金融活动的生态。研究表明,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亲缘关系,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民间金融活动存在明显的市场分割现象和信贷配给现象。由熟人网络组成的金融市场和由早期金融组织组成的金融市场共同扩大了近代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量,是中国近代金融市场发育的显著特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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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以契约文书为代表的资料文献是研究民间金融活动最为可靠、真实的证据。近年来,中国大多数省区陆续发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数量可观的契约文书。随着学术视野的拓展,学界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也从对契约史料本身拓展到从经济学、法学及社会学等不同角度的全方位多层次探讨。从数量上来看,清代和民国时期是民间契约文书内容最丰富、使用最普及的时期,虽经历史变革而遭大量焚毁,但仍遗存众多,其类型之齐全、研究价值之高在中国经济史学的研究中均属罕见。加之契约文书与人们现实财产关系的紧密关联,也为学界研究以契约文书为载体的近代金融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民间金融的契约文书作为史料有着特殊的价值,其分布地域广泛,时间跨度久远,涉及内容多元,能够系统地反映近代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对民间契约文书,尤其是典当和借贷契约文书的微观案例研究,可以间接了解近代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及其风险。而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统计分析,则有助于从整体的角度把握近代民间金融的制度架构。这些研究不仅对中国近代金融史有重要的补充意义,亦足可为当今中国的民间金融问题提供有益的历史经验。

       二、文献综述

       以微观案例和数据为基础的民间金融研究,是近代乃至当今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中比较稳妥的方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冯和法所编的《中国农村经济资料》。在对民间金融利率的探讨中,黄冕堂(1990)根据刑科题本土地债务各类档梳理了清代三分及其以上利息的借贷情况,陈锋、董旭操(2004)基于修正的Stiglitz-Weiss模型揭示零利率是重复借贷博弈中“自我实施的合同约束”,中等利率是民间资金的真正成本。郑振龙、林海(2005)认为标会利率是由民间金融通过拍卖竞争所达到的均衡,能够反映当时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可作为更广泛利率研究的参考。金烨、李宏彬(2009)则主要对农户借贷行为进行计量分析,认为家庭经济收入、家庭结构和人口特征、法制环境、社会地位等因素会影响农户的借贷需求以及可接受的利率水平。

       在对民间契约文书这一史料的利用问题上,沈炳尧(1990)将浙江省博物馆所藏金华府民间文书资料一一考证,总结了清代中后期金华府私人抵押借贷与转移土地的关系。彭凯翔、陈志武、袁为鹏(2008)则利用从安徽徽州、福建漳州、四川巴县以及台湾新竹四地民间文书中整理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了交易成本、信息、习俗和契约执行能力等因素对借贷市场的影响。陈秋坤、洪丽完(2001)则运用300年长时间跨度的样本,对契约文书相关的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做了微观分析。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从近万份现存的近代契约文书中整理出485份典当、借贷契约文书,对本金、利率、借期、抵押、中保、借贷双方特征及双方关系等因素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以典型的契约文书合同为例,从制度层面对近代民间金融的借贷机制进行解析,并结合其他族谱、记账簿、档案等史料予以充分佐证,说明了近代民间借贷的特征及其与当下民间金融活动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还指出了在对近代民间金融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时需考虑的因素,以用土地作抵押的借贷活动为例,构建近代民间金融的借贷模型,加深了对近代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的认识。

       三、近代民间金融契约文书的内容与特征

       本文从近万份民间契约文书原件或影印件中整理出485份①清代至民国时期民间借贷与典当活动契约文书。这485份民间契约文书时间跨度为公元1644年~1949年,其中,清代397份,民国88份,包含6份注明民国年间但不能明确具体年份的契约文书。地域覆盖则包括安徽、浙江、贵州、北京、辽宁、山西、台湾在内的14个省区。下文将从本金多少、利率高低、借期长短、借贷双方的身份及关系、抵押的形式与抵押资产的价值、中保人的作用等方面探讨其对于民间借贷机制的微观影响。

       (一)本金与利息

       就本金与利息的形式而言,在485份契约文书中,以钱银形式为本金的有474份,占97.73%。其具体形式包括银两、铜钱、银元(洋元、洋银)、法币、中储券、国币流通券等。借贷活动所用的银钱形式随历史而变迁,也间接反映了近代中国流通货币的变化。以谷物为本金的借贷与典当契约有12份,仅占2.27%,契约中所涉及的谷物包括大米、小麦、谷子等。但谷银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存有一份光绪二十五年的典当契约以“洋元13元,耒谷21砠”为本金,即钱银与谷物的双重本金形式。除了本金存在钱银和谷物双重形式之外,契约文书中所约定的利息也存在以钱银或是谷物归还的现象。下述当契即为以谷物形式为本金的一个代表:

       立当租谷人马仲舒,为因乏用,只得亲身上门,当到谷子二斗五升,当与范光廷名下。当价洋银十元整。仲舒当席亲手领银应用,议定每年秋收十月之内照应谷子二斗五升,不得短少升合。如少,愿将山前山陆地一并作抵。若少,任随范光廷扯拆抵业变卖赔还。恐口无凭,特立当约一纸为据。②

       就本利归还的方式而言,主要有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银,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到期抵还本利等形式,逐期交纳利银(谷)可以以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为单位,也有大量的契约并未明文规定本金利息的归还形式。在485份契约中,说明了本利归还方式的契约有91份,其中,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银占36份,约占说明了本利归还方式契约数的39.56%,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的方式占28份,约占30.77%,到期抵还本利的方式则有27份,约占29.67%。下述借约则是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的一个例证,契约规定借款人需要每年秋后将“麦子五斗八升”作为利息,说明了以此为代表的不少民间私人借贷都与农作生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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