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残卷被公布以后,①受到海内外学界的高度重视。②这部北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奏上的《天圣令》,以“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订”、“右令不行”分别标示当时参酌新制而修成的宋令和废弃不用的唐令,这样的法律文本使得唐令、宋令之间继承与发展的探讨成为可能。事实上,迄今为止依据《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所进行的唐令复原,正是对唐令、宋令异同的研究。 只不过,作为唐令研究的先行者,仁井田陞曾在《唐令拾遗》中提出:“在唐宋两令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其绝不会始自庆元,而在于对宋《天圣令》进行大幅修改的《元丰令》及属于该系统的诸令的变化”,③即以《元丰令》为分界,可将令划分为唐令谱系与宋令谱系。在这一脉络下,《天圣令》虽然有唐令与宋令两大部分,但其总体性质仍归属于唐令谱系;而元丰以后的宋令谱系,则以《庆元条法事类》所存《庆元令》为代表。 有关唐令谱系与宋令谱系的差异,仁井田氏认为,属于《庆元条法事类》“财用门”、“榷禁门”的多数条文未见于元丰以前的唐令谱系。④爱宕松男则发展了仁井田氏上述观点,即:在《庆元条法事类》榷禁门、财用门中,如《仓库》、《断狱》、《杂》、《捕亡》、《关市》、《田》、《营缮》、《赋役》等虽被冠以与唐令相同的篇名,但其内容则具有与围绕课利、榷法而展开的新的宋代财政相关的独自性。若说《庆元令》在经济部门,尤其是宋代特有的货币财政领域有着绝对数量的独自条文,那么可以推定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则极有可能承继自唐令。⑤在《天圣令》残卷公布以后,这一观点又得到进一步补证。⑥ 稻田奈津子认为:“只要立足于宋代法制史的观点,《天圣令》就会变得明确起来,通过将之与《庆元条法事类》进行比较,元丰令以后的条令的大幅度的增补情况就能够更为具体地显示出来。今后,应该抛除‘为了复原唐令的史料’这一观点的束缚,以更加宽阔的视野来探讨发现《天圣令》的意义。”⑦本文即立足于这一思路以及仁井田氏对于唐令谱系与宋令谱系的划分,拟以《仓库令》为比勘对象,从条文增删、流变等角度展现令的发展、变化,并探究背后的原因所在。⑧ 一、唐宋《仓库令》概述 据《唐六典》所载历代令典篇目,《仓库》为令篇之名始于隋《开皇令》,但与“厩牧”合为一篇,列于第25“仓库厩牧”;在唐令中,《仓库》始被单独析出,独立成篇。⑨至于宋代,无论是延续唐令的《天圣令》,还是被认为属于宋令谱系的《庆元令》,皆有《仓库令》一篇。⑩ 在《天圣令》残卷中,《仓库令》被列为第23卷,存有宋令24条、唐令22条。李锦绣将这46条令文分为仓与库两大部分,(11)而日本学者武井纪子将之分为仓、管理规定、库三大部分,渡边信一郎则分为仓、仓库共通规定、库三类。(12)这基本是唐令谱系下《仓库令》的构成。 宋令谱系下相对完整的《仓库令》,目前仅见《庆元条法事类》所存145条(若不刨除重复条文,则总计170条),(13)条文分布如下:
相较于唐令谱系的《仓库令》,《庆元仓库令》的篇幅无疑更加庞大,条文规范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皆远超唐令。为便比勘,仅以《天圣仓库令》条文为核心,以规范内容为标准,将《庆元令》中的相关条文逐一析出(见表2)。当然,此处的标准为“规范内容”、“调整对象”的同一性,而不苛求条文表述乃至于具体行为模式的一致性。 二、唐宋《仓库令》的变化与发展 从表2所列诸条令文之间的细节性区别,便可知唐、宋《仓库令》之间各个层面的发展变化。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庆元仓库令》相对于《天圣仓库令》所发生的规范内容的减省、增加以及条文篇目归属的变化等三个方面,探讨个中演变,并尝试解释其原因所在。(14) (一)《庆元仓库令》减省的规范内容 1.粮禄支出 李锦绣认为“唐以前,《仓库令》的内容与俸廩密切相关”,之所以隋代《仓库令》并未单独成篇,乃是因为“《隋令》三十卷中,第十四卷为《封爵俸廩》,俸廩支出的析出导致《仓库令》内容稀薄,故与《厩牧》合为一卷”。(15)从《天圣仓库令》来看,涉及仓库支出粮禄的条文确实占了很大比例,即宋4—宋11、唐3—唐8,共13条,几近三分之一。 而在《庆元令》中,有关粮禄出给的条文几乎不见踪影,即便存在官物支出的规定,也基本散布在《给赐令》中。换言之,《天圣仓库令》规范的主体性内容在《庆元仓库令》中基本消失了,其原因何在?除了《庆元令》新出《给赐令》足以涵盖原来《仓库令》关于支出的部分规定,以及因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仅为残卷而使得《庆元令》残缺不全外,宋代还有单独的《禄令》作为“海行法”外的“一司法”。(16) 《玉海》卷66“嘉祐禄令”载: (仁宗嘉祐)二年(1057)十月甲辰朔,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禄令》十卷,名曰《嘉祐禄令》。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上自皇太子下至群校《本俸添支则例》。)而每遇迁徙,须由有司按勘申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甲辰,乃命知制诰吴奎等六人,即三司类次为《禄令》。至是,方平上之,诏颁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