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用问题的研究是金融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学术界已有部分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债券主体监管问题。段艳、易棉阳对近代债券市场监管问题展开分析,指出由于受政府的干扰,债券市场无法获得健康发展①。刘志英指出,民国时期债券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政府将债券交易置于政府严密控制之下②。对债券信用担保问题的系统研究尚未见有专门的学术论文发表。笔者近年一直致力于“中国近代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债券信用担保分析是其内容的一部分,对扩大金融史研究视野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民国时期债券信用担保品及其影响作一分析。 一 债券担保品对债券信用提供确实保证 民国时期债券市场信用体系,主要是采取国家或地方政府信用担保的方法。从政府发行公债的担保品构成来看,有一部分担保品是来自于税赋,不论是田赋、盐税,还是契税、印花税,抑或是盐税、酒税,都是用来担保公债的主要信用品。一般来说,根据债券偿还相关的担保情况,可以分为有确实担保和无确实担保。确实担保一般是指定以关税、盐税为债券还本担保者;无确实担保则是指非以关税、盐税为债券还本担保者。债券信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的确实与否,民国时期经济学专家对此问题有清晰的表述:“吾国之内债,均定期偿还,故债信之强弱,非偿还与否之问题,乃偿还能否之问题。又所有内债皆指定财源以充还本付息之抵款,故债信之厚薄,非抵款有否之问题,乃抵款确否之问题。还本付息何以不能?厥由于抵款之不确实。何以不确实?盖抵自抵、用自用,所抵非所用也。”③可见,债券信用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债券信用担保品是否确实可靠,是否真正用在担保债券信用的方面。 1.盐税与盐余担保债券 盐税(盐余)是近代债券主要确实担保品之一。民国初期善后大借款债券的发行,北京政府就出让了中国盐政主权④。民国初期,北京政府为了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不惜出卖主权以获取西方列强的支持,于1912年春季举借外债,是为善后大借款。经议定由中国政府以盐税为担保发行财政债券,并于1912年3月下旬先行垫交白银310万两。1913年4月26日,北京政府财政部与英国汇丰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德国德华银行、俄国道胜银行、日本横滨正金银行签订善后大借款合同,北京政府借债额达2500万英镑,债券发售9折优惠,实际按8.4折净收,年息5厘,期限47年,以(甲)盐税;(乙)关余;(丙)直隶、山东、河南、江苏4省所指定的中央税款为担保。一周年后,如盐税确足以支付借款的本息时,丙种担保即行停止⑤。在与银行团签订附加条款中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指定借款担保之中国盐税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由“洋员”加以襄助;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并内设稽核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此外,在各产盐地设立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1人、协理洋员1人,华洋经协理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这样,中国近代的盐政主权一部分就被操持于外人之手⑥。 盐税为民国时期政府财政之主要税收来源之一,约占岁入总额的23%,仅次于关税⑦。据调查数据显示,盐税收入总数,1913年为1900万元,1914年即增为6800万元,1915年至1919年年均为8000余万元,1920年至1926年则年均在9000万左右,1927年、1928年年份税收减为5000万元,1929年恢复到8000万元,嗣后逐年增加,1931年增至15.000万元。1932年、1933年年份税收减为14.000~15.000万元。后因南京国民政府统一盐务行政及盐厂之整顿,收入激增,由1934年之17.000万元至1936年增至21.700万元,达到最高纪录。1937年抗战爆发,战区税收受到影响,但盐税收入总额仍然达到21.000万元⑧。从1931年之后盐税收入额大幅度增长,这主要是受1931年至1932年国民政府税法改革的影响,使得盐税收入显著增加⑨。但20世纪20年代之后,关税收入增幅明显超过盐税收入增幅,其中主要原因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加强了对关税的管理,掌握了更多关税自主权。 在民国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盐税收入非常重要,“中央财政之收入,以盐税为大宗,关税田赋犹居其次。盐税收入常占岁入总计20%以上。就以前预算以观,其数常在9000万元左右,近年增税加价,为额尚不止此,当绝不在10.000万元以下也”⑩。盐余与关税不同,“关税在外人监督之下凡属各省重要海关所在,大抵在租界或租借地区域以内,故不能受侵凌。若盐税机关多在内地,将来各省区军阀是否不就近截扣,尚属疑问,万一出此,则基金动摇”(11)。自1913年五国善后借款等外债成立之后,盐税就被指定为发行外债之担保,聘请外国人为稽核所会办,盐税收入被指定存入借款银团各外国银行,如果没有会办会同签字则不得动用。虽然每年盐税收入总数远远超过应偿还债务数,“然不得不任由其支配,坐扣债息,而后放回余款也。中央财政之所恃以维持局面者,即为此仰人鼻息之盐余”(12)。这里可以看出,盐税被外人监督担保偿还外债,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余维持局面。除此之外,盐税还用来担保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以盐税为担保之公债为数甚巨,因基金确实,故债信甚著也”(13)。截至抗战爆发前,盐税担保公债共有10种。具体数字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