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地方政策制定的价值追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雄辉,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长沙 410005)。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基于教育平等、满足教育需求、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投入效益、科学分享管理权力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民办教育政策要努力争取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的平等法律地位;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增加可供选择的多样化优质教育资源的供应量;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教育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的创新;发挥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激励作用,提高财政投入教育的产出水平;落实分级负责,多部门共同承担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职责。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9 期

字号:

      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总是以某些具体的目标为指向,通过一些措施实现政策的导向、调控、协调、制约、管理和分配功能,而政策目标的确定和措施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利益主体在价值冲突与整合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追求。不同的价值追求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民办教育政策的性质、方向、合法性、有效性和社会公正的程度。事实上,民办教育政策制定中的困难通常并不是技术上的,而是价值上的冲突。因此,寻求政府与民办教育实践者之间可以平衡的价值追求,是各地制定民办教育政策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一、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的平等法律地位

      教育平等是人类追求正义的结果。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任何社会政策的制定都应该坚持正义原则。而坚持正义原则要求坚持平等、对不平等的要给予补偿、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给予公平自由。这里,平等的含义,按照美国的乔万尼·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的观点,可以从“法律——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经济相同性等五个方面”[2]来理解。其中,法律政治平等强调每个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政治权利;社会平等强调每个人具有相同的社会尊严;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强调使每个人具有相同的进取机会,为平等能力的人提供平等利用的机会,对平等的功绩给予平等的承认;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强调平等地发挥个人潜力,为每个人提供相同的机会;经济相同性就是说,要么使大家拥有相同的财富,要么一起财富归国家所有。由于对平等的不同理解,对教育平等也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强调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强调前途的平等,公平机会的平等。有的强调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有的认为教育平等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人格和尊严平等、教育权利与义务平等、教育权力与责任的均衡、平等起点的教育机会平等、平等利用的教育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中机会平等、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3]

      具体到在民办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确立价值取向就要坚持教育平等,既然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是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它除了享有教育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有的平等,还要享受与公办教育的平等,通过享有与公办教育的平等法律地位来实现教育平等的享有。而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的教育平等,就要坚持在政策制定中保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一致的政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合理待遇,实现对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三个方面的平等,包括:

      (1)发展民办教育同样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不能简单地把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而是必须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府应该将民办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各项教育决策中不能歧视民办教育。

      (2)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民办学校不是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但他们承担着同样的教育责任,分担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创造了就业机会,所以在学校建设的税收、费用减免,办学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方面不能另眼相待,而要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同时,民办学校也有权享受公共财政的扶持,获得公办学校一定比例的生均拨款和专项资金奖励,这是对民办学校享受教育平等的补偿,是减轻受教育者与举办者负担的合理责任分担。

      (3)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身份、地位、待遇方面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把教师按照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使得民办学校教师在承担同等社会责任的同时,享受低一等的社会待遇,这是不平等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只是服务场所投资主体的不同,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肩负的责任、付出的劳动、入职时的标准都与公办学校教师是同等的,甚至付出的代价还要大一些,但现实中,他们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培训培养、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报,都不能受到平等对待,还靠政策的进一步强化来实现。当然,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经济待遇,并不意味着经费的来源是公共财政,而应该由民办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这种差别不能成为导致教师个体权益不平等的理由。

      (4)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在人格、尊严、教育起点的机会、教育过程中的机会、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获得补偿和奖励的机会,都不应该因为其所就读的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受到影响,他们因为自己的选择,多支付了接受教育的费用,但并不由此而丧失自己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比如,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应该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两免一补”;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贷款、就业、社会优待、评优奖励等方面应该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权利。

      二、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增加可供选择的多样化优质教育资源的供应量

      社会的复杂性和人类要求的差异性,使得公众对教育资源的需求总是超越现实的供给。这种超越一方面表现为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择校热高烧不退;另一方面表现为适应个性发展和潜能最大发掘的特色学校的缺乏,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成长。这样一来,解决了“有学上”的问题以后,“上好学”、“上自己喜欢的学”就成为新的问题,将教育的起点推向更高水平,越来越强烈地呼吁增加高起点的优质教育资源,丰富教育的多样性,包括:学校的多样性、培养目标的多样性、教学内容的多样性、教学模式的多样性、评价标准的多样性,都成为了社会对教育提出的新的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