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学的形式”与“作为形式的文学” 文学形式的解释学意义?谈论这个问题,首先必须面临一连串疑问。其一,人们对形式概念的理解可谓林林总总,我们要讨论的究竟是哪种意义上的文学形式?其二,在一个宣布“上帝死了”,并受这个现代重大死亡事件所波及,随之作者也被判处死刑的时代,解释学何为?意义已死,解释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更何况是与千变万化的文学形式相关的解释? 人们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打开著名的《普林斯顿诗与诗学新百科全书》(1993年版)“形式”词条,劈头就是这么一段话:“在文学研究中,很少有比形式更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了,而此概念又是如此变动不居、包罗广泛,以至于最终它成为我们所使用的最含混的概念之一。”① 而这不禁使人想起波兰美学家塔塔尔凯维奇在《西方六大美学观念史》第七章讨论形式观念时另一番英雄所见略同的表述:“在美学讨论的领域中,极少有像‘形式’(form)这样经久耐用的名词:自古罗马以来,它虽是历尽沧桑,但却始终屹立不坠;除此以外,它所具有的国际性,也是其他名词难以望其项背的。拉丁文forma一词,被原样采入了许多现代国家。”② 那么,我们究竟在什么样的意义上讨论文学形式的解释学意义呢? 塔塔尔凯维奇给出了形式概念甲乙丙丁戊五个内涵,从作为“各部分的安排”的形式——形式甲,到康德意义上作为“心智对知觉到的对象的贡献”的形式戊,可谓条分缕析、细致周密③。而卡顿(J.A.Cuddon)的《文学术语词典》则最简明扼要:“我们所说的文学作品的形式,指的是其外形和结构以及其制作的方式(也就是说,文体),它与实体以及作品与什么有关相对”④。比较而言,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中对形式概念的演变史做作的总结更具概括性。在他看来,Form这个词包括两极化的意涵。就是:1.外部、表面的意涵;2.内在、明确的意涵⑤。所谓外在意涵,乃是指可见的或外部的形体,具有实体感;而所谓内在意涵,则实际上指的是“型塑原则”。 总结上述观点,我们也不妨将形式概念的意义也分作两极,分别称为“文学的形式”和“作为形式的文学”。“文学的形式”,从遣词造句、韵律修辞、到文体选择、再到结构安排……使得“作为形式的文学”成为可见可感的、有意味的语言艺术实体;而“作为形式的文学”,则提示我们注意,“文学的形式”并不如人们一般所理解的那样仅仅是外在的、表面的存在,而实际上是文学这一形式性存在(“作为形式的文学”)的直接现实。换言之,正像本雅明意义上语言的言说方式就是语言本身,而我们讲故事的方式也是故事的一部分一样,我们甚至可以说,“文学的形式”也就是“作为形式的文学”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即形式。 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来讨论文学形式的解释学意义的。从这里出发,我们试图将“文学的形式”与“作为形式的文学”视为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称谓,而对“文学的形式”的理解和解释也将是文学解释学的题中应有之义。甚至可以认为,我们对文学的解释,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文学的形式”的解释,文学意义的生成首先来自于“文学的形式”。 二、作者死了?作者的方式不死 那么,作者是否真的已经死了,意义也随之死亡呢?答案也许见仁见智。但从解释学的意义上来说,一个也许被我们长期忽视的事实是,所谓“文学的形式”,事实上乃是作者的形式。我们认为自主而自在地存在着的文本,无一不来自特定的作者;而我们认为值得解释的任何文本,也无一不是被作者赋予了形式。 不错,每个作者在写作任何一部文学作品时,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前代作家以及整个文学传统的影响乃至规定。是选择诗还是选择长短句,是写悲剧还是喜剧,是写成一部通俗作品如《哈利·波特》还是遵循严肃文学的准则与《战争与和平》对话……所有这一切,都无不受到既有文学形式有形或无形的暗示与牵制。但是,无论这种传统的力量有多么强大,既有文类的规定性有多么难以突破,有一点是我们不应该忽视的,那就是,作者尽管处在T.S.艾略特所谓的“传统”、处在H.布鲁姆所谓的“影响的焦虑”之中,但每一个自信而真正具有文学天分和追求的作者,都无不具有最起码的主观能动性。他们选择某种文类乃至他们服膺某种传统,事实上都是他们一定程度上的自觉选择;而且他们也不会仅仅满足于在前人和他人的圈限中规范自己,而不做出应有的突破。 因此,我们甚至可以毫不迟疑地说,每一个优秀作者(当然必须是优秀作者),都有自己的方式,他们所自觉选择的方式。而这种作者的方式,恰恰是他们留给读者的重要阅读与解释的通道,是我们进入作者的文学世界的必由之路。我们对任何文学作品的解释,如果离开了作者所提供给我们的方式—— 一种最不可忽视的“文学的形式”,我们实际上都将是在自说自话;是在充分地演绎和表现自己,而不是在理解和解释文学作品本身。 即使英美新批评意义上的所谓自足的文本,实际上也离不开作者对作品各部分有意识的安排,更无法回避文本形式与作者的方式的有机联系。“影响的迷误”与“意图的迷误”固然是值得我们杜绝的谬误,但是,作为作者的方式存在的“文学的形式”,却是无论如何也难以忽视的文学理解的起点。 曹雪芹为什么要让整个《石头记》的故事由一僧一道来“携带”?为什么要让一个似乎真实得不能再真实的四大家族的故事,置于“假语村言”、“太虚幻境”的背景之上?他不是完全可以用巴金《家》的方式或林语堂《京华烟云》的方式讲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悲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