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海东(1973),男,山东临沭人,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关乎整个社会文化的和谐建设,关乎教育的现代化变革与推进,更直接关系到儿童全面和谐的发展。对于我国儿童的游戏权的保护与实现,从民众观念、国家法规,到学校教育、公共空间,乃至电子化的大众媒体的影响等诸多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存有影响、制约、甚至抑阻的不利因素,而成为牵制儿童游戏权益发展和保障的现实困局。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1-6201(2010)05-0178-05

      刚刚过去的2009年,正是联合国大会第44届会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20周年之际,关于儿童发展及其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最近时期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并予以确认的儿童各项权益中,游戏权远不及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益更易引人注目,而时常被其他权益所隐蔽抑或取代。然而,儿童的游戏权利是有其独特的价值内涵的。解读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并对于我国儿童游戏权的现实困境予以审视,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事宜的推动与促进提供某种可能的启示。

      当今国际社会,诸多的事实表明,儿童的游戏权正在为人们所关注。《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这一对于儿童游戏权予以确认的规定,即直接源于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游戏权利的意识趋向,特别是国际社会为推动这种权利的保障所进行的长期努力和呼吁。实际上,早在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就已明确地提出:儿童应有游戏和娱乐的充分机会,社会和公众事务当局应尽力设法使儿童得享此种权利。其后,“国际儿童游戏权利协会”(International Play Association,简称IPA)于1961年在丹麦成立,为推动和促进各成员国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工作开展,提供交流的国际平台。1979年该协会发布《儿童游戏权利宣言》,专门就保护儿童游戏权利的事宜向国际社会发出宣告,并就政府当局为保障本国儿童的游戏权利在相关社会工作和公共服务所应当履行的职责,联合各成员国家或地区共同作出明确的承诺。

      现代社会从人权层面和法理精神上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确认,当属人类文明自有人类诞降以来极具突破性的一个开创。它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中曾一直禁锢着人们头脑的游戏罪恶论和游戏无益论,并喻示或象征着人类在追求自身解放道路上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倡导并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利,其现实的价值在于:

      其一,它是现代社会文化体系的和谐构建和保障儿童拥有童年生活权利的需要。儿童自由参加游戏以及娱乐、休闲、艺术等活动的过程,不仅是儿童文化的充分享受与体验,更是儿童文化的表达和自主的创造,并借此而成为人类整体文化中的有机组成,而且还是充满着勃勃生机和未来象征意味的组成。恰如有人所断言的,“文化一旦离开了游戏,必将陷入衰败的危险境地。”[1]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势必有助于构建一种和谐的文化体系,并导引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氛围。在现代技术理性文明背景下,倡导儿童的游戏权更是具有一种历史的紧迫性。伴随现代科学与技术力量的迅速发展与扩张,现代人越发被推向一个快节奏、高竞争的生活轨道,当对于效率与功利、实用与便捷的追求成为一种生存的常态,带有浪漫主义色彩和丰富想象力发挥的童年游戏及文化,似乎也越发沦为一种落伍的奢侈而遭遇排斥而被边缘化。进一步具体到儿童那里,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就是保护儿童的精神及文化,以免遭成人社会及其现代技术理性和功利化文化的宰制和挤压,从而确保儿童在一种和谐的文化体系和社会背景中,安全地享有真正童年生活和快乐成长的体验。在这个意义上,儿童的游戏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关注,既意味着一定社会文明及其文化的发展所达到的水准,也标志着人类自我追求自由与解放的实现程度。儿童的解放当是人类解放事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

      其二,它是现代儿童教育的人本化发展和儿童和谐而健康发展的需要。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自主表达和需要获得满足的活动内容与方式。儿童教育的人本化程度实现于教育对于儿童的天性、自由与愿望的关注和尊重。因此,尊重与保障儿童的游戏权是现代儿童教育的基本职责。游戏的自主自发,以及儿童自我愿望的表达和释放,也正可弥补和矫治现代科学主义影响下的教育之弊端:过分功利化地关注儿童对于外在影响与信息的接纳量的多与少,而漠视甚至排斥儿童自己内心愿望的表达和真实体验的过程。保护儿童的游戏权,为儿童游戏的行动参与和心理体验提供机会以及切实的时空条件,让游戏与教学彼此融合,势必有助于现代教育摆脱与克服唯科学主义的技术化宰制及其功利化弊端,并回归诗意与灵性。实际上,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的研究已经一再证实,游戏不仅在主观上为儿童所需要,更客观地在儿童体能、认知、情感、社会性等诸方面身心素质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与教育促进个体发展的目的相统一。倘若说,游戏对于成人也许是意味着工作之外的一种休闲和消遣,并可达到协调身心的效用。而对于儿童,特别是年幼儿童,游戏就是一种“工作”,就是一项基本的活动,是儿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的必需经历或经验。儿童的游戏权在多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和实现,意味着现代教育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宜于儿童的,是和谐的而不是异化的。

      应当说,游戏是作为适应于儿童身心特点及发展规律,并在儿童成长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基本活动,儿童的游戏权就是最能反映儿童不同于成人的特点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现代儿童权益的社会保障和文化保护体系中,我们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相比较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游戏的权利似乎更易被人们所有意或无意忽略或忘却。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的马思婷(Kirsten Di Martino)所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被遗忘的权利’,成年人也许觉得玩耍是项奢侈的权利,他们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项必不可少的权利。”[2]那么,在当下的中国,儿童游戏权利的状况如何?

      实事求是地讲,在最近20年的时间里,伴随儿童各项权益保障事业的整体推动和发展,我国关于儿童游戏权益的保护,譬如在舆论上的宣传、教育上的实践探索等很多方面,都发生了以往不曾有的变化和进步。然而,基于对儿童各项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和全面实现的呼吁与期盼,我们不难觉察,我国社会对于儿童的游戏权益关注却难与其他一般性权益相提并论,无论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上,还是具体的生活实践与教育行为上,也无论是在法规建设与决策管理上,还是物质空间与文化体系的提供上,都存有某种现实的困境及障碍,其相关的事实的确不容乐观。认清我国儿童游戏权益的现实困境并据此寻求予以稳妥破解的出路,是推动和促进我国儿童权益事业在今后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