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文化背景下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雷军,西南大学 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重庆 400715 马雷军(1972-),男,河北石家庄人,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法律。

原文出处:
民族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独特的多元文化背景之中,其决定了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也要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转型。这种转型在价值观上表现为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在作用机制上表现为由补偿机制到引导机制,在对象选择上表现为由普遍优惠到分层优惠。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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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78(2009)06-0005-04

      中国当前面临的多元文化背景是极其特殊的。首先,我国文化正面临着中西方多元文化的交流和碰撞,这种文化的相互作用决定了我国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观正处在一个不确定的变迁时期。其次,我国各民族间的多元文化形态也正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迁,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在这种多元文化变迁的背景下,也正在无可避免地发生着转型。从法理上说,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政策立法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政策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并进而影响到其对政策立法的整体信仰。但同时,政策也是一个国家文化的外显,是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最忠实反映。国家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策,同时一个国家的政策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该国文化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针对民族教育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性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的少数民族人才,推动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变迁,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必定也要发生一定程度的转型,以适应其存在的外界环境的变化。本文即针对今后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发展取向,从其价值取向、作用机制和对象选择等方面做一些理论上的预测和分析。

      一、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价值转型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平等是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重要价值取向,设立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本身意在维护各民族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对平等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赋予了平等不同的形式。具体到我国目前的民族教育政策,主要还是处于从权利平等走向形式平等阶段。权利平等是国家通过政策立法赋予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人人都有权利接受教育。但因为条件的限制,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接受教育的条件并不完全一样。而形式平等即“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1]罗尔斯也指出:“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他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2]形式平等的理念又往往通过程序公正、平等对待、权利平等等形式表现出来。形式平等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至于机会获取的结果,则不是它关注的首要问题。犹如赛跑,形式平等关注的是要把每个运动员安排在同一起跑线上,至于谁先到达、谁后到达并不重要。[3]

      因为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的教学条件大多落后于非民族地区。近些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对民族地区的教育给予大力扶持,以促使其同非民族地区的教育环境达到一致,以实现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权的形式平等。根据笔者在一些民族地区的走访,发现近些年在国家的大力扶植下,民族地区的教育在硬件和软件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形式平等正在基本形成。

      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背景往往与非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平等。因为民族教育本身的一些特点,单纯依靠形式上的平等往往会造成结果的不平等,所以我们今后更加需要的是实质的平等。实质平等是指为了纠正形式平等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不同的情况,为人的发展提供不同的条件保障,即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以达到实质意义上人的平等。道格拉斯·雷曾提供了一个例子,可以帮助我们直观地理解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及其关系:“假设某个社会,武士阶层的成员享有巨强的威望,但履行他们的职责要求有巨大的体力。武士过去只从富家子弟中征募。平等主义改革者们后来改变了征募原则,按照新的原则,武士面向社会的所有阶层,通过平等竞争而招募。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却是:富有家庭实际上依然提供全部的武士,因为其他民众由于贫穷而如此营养不良,以至他们的体力与那些营养良好的富家子弟相比,总是低下的”。这个例子表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依据同样的标准(体力巨强)招募武士,可以说做到了招募的标准统一,让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这样的形式平等,并没有使穷人的孩子最终进入武士阶层,因为同样的机会对富家子弟和穷人的孩子意义不一样。因此,形式平等无法保证一种实质平等。[4]同形式平等相比较,实质平等更加注重的是结果上的平等。实质平等要求民族教育不能满足于与非民族地区的教学条件等同,而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适度优先于非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学生在学习成功的机会上等同于其他学生,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和平等。

      二、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机制转型

      ——从补偿机制到引导机制

      对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补偿机制是其存在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早在1965年,美国的约翰逊总统在霍华德大学的演讲可以说是对补偿理论较早的一个诠释。他指出:“单是自由是不够的。我们不能将一个戴着镣铐多年的人除掉镣铐,带到赛场起跑线上对他说:‘你现在可以自由地与其他所有人竞争了’,并理所当然地认为你已经很公平。”约翰逊总统还指出:“如果我们要受奴役二百年的黑人家庭的子弟,与处处受优待的白人子弟,在一条起跑线上起跑,怎么会有平等的结果?积极作为是弥补少数族裔在社会上所面对的先天不利的环境,使他们得以和白人公平竞争。”[5]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美国上世纪中叶广泛地在教育、就业等领域展开了针对少数族裔和女性等弱势群体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这场运动有效地提升了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了其在社会上的阶层与地位。在经过半个世纪之后,我们明显地注意到,在肯定性行动的影响下,一些原本处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中的人士已经步入社会的高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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