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艺术正义

——以社会正义、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为语境的研究

作 者:
王云 

作者简介:
王云,文学博士,上海戏剧学院电视艺术学院教授。(上海 200040)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探讨作为一种艺术现象的艺术正义,而社会正义、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的异同和关系只是笔者为达此目的而设定的一个研究语境。《理想国》曾把这三种正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论述,笔者希望以自觉的学术追求批判地继承柏拉图学术的这一特色。通过回答与此有关的七个问题,本文试图揭示艺术正义的基本面貌。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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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正义、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的异同和关系是笔者为研究艺术正义而设定的一个语境。应该说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研究语境,因为只有借助它,我们才有可能看清艺术正义的真正面貌——它产生的原因、它呈现的状态、它的内涵和外延、它的功能和价值等等。

      一、艺术正义和宗教正义之概念从何而来

      “艺术正义”是拙著依据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最后时代的悲剧》(The Tragedies of the Last Age Consider’d)创立的“诗歌正义”(poetic justice)而杜撰的。①《牛津文学术语词典》(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Literary Terms)、《文学术语词典》(A Dictionary of Literary Terms)和《文学术语汇编》(A Glossary of Literary Terms)等的“诗歌正义”条告诉我们,它的内涵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它是由故事性艺术作品中尤其是其结尾处善福恶殃的情节彰显出来的②;它是虚拟的正义,因而也是理想意义上的正义,可以给人以道德安慰,也可能具有宗教色彩;在对其价值判断上曾出现过分歧。

      拙著曾以大量事实证明,由于古希腊以来西方泛诗论传统绵延不绝的缘故,20世纪之前西方的诗歌一词既可指真正意义上的诗歌,也可指韵文、文学(韵文体或散文体)、戏剧(韵文体或散文体),甚至音乐和绘画等其他艺术门类或整体意义上的艺术。在西方批评实践中,“诗歌正义”屡屡被用作“艺术正义”。受此影响,王国维以“诗歌正义”评论《红楼梦》可谓著例。上述词典的“诗歌正义”条指的是“文学作品”(a work of literature)、“叙事作品”和“戏剧作品”(a narrative or dramatic work),对于其中“诗歌”的涵义它们已言之甚明。即使是这三类作品中所谓的史诗、传奇诗和戏剧诗等,拙著也已认定,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只不过是韵文体小说和戏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诗歌。基于以上事实,把“诗歌正义”改称为“艺术正义”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宗教正义”同样由拙著杜撰。它的内涵同样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过它是由宗教典籍中奖惩性教义以及体现了这种教义的故事(如佛教典籍中六道轮回说及体现了六道轮回说的故事)宣示出来的;它同样是虚拟的和理想意义上的正义;它同样可以给人以道德安慰。大多数宗教皆有宗教正义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早在两千多年前《理想国》就论述过它,尽管柏拉图未使用过类似概念。

      西方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个与“宗教正义”看似相近的概念,即莱布尼茨《神义论》(旧译《神正论》)创立的théodicée。朱雁冰在《神义论》译者前言中说,“‘神义’(德文Theodizee,法文théodicée)这个词来源于希腊文θεδζδιχη,这是θεoζ(上帝)和αιχη(正义)的组合,其意义为:上帝之正义,即面对世界上存在着的种种邪恶和苦难证明上帝之正义”。在基督教唯我独尊、视其他宗教为异端的年代里,莱布尼茨也只能创造出这样的概念,而非“宗教正义”或普世意义上的“神的正义”。更为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宗教正义”强调的是惩罚恶(以及奖赏善)的神的正义,而“神义”强调的则是容许恶存在的神的正义。

      二、艺术正义与社会正义和宗教正义有何异同

      本文所谓的社会正义也即正义,乃指社会生活中或现实世界中的正义。③笔者以为,以下两个视角是检测它们异同的有效视角:

      (一)社会正义、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的真实性

      这三种正义分别是现实世界、宗教世界和艺术世界中的正义,它们与历史真实、宗教真实(在宗教信徒看来)和艺术真实相对应。正如艺术真实和宗教真实是虚拟或假定的真实一样,艺术正义和宗教正义也即虚拟或假定的正义、只存在于人们想象中的正义。这是它们与社会正义的本质区别,也是它们具有独特价值之所在。艺术正义和宗教正义同样有着本质区别,一如艺术与宗教的某种本质区别。一个宗教信徒必定相信宗教世界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真实;而一个心智健全的艺术欣赏者在理智上必定知道艺术世界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虚构出来的,但在感情上也许很需要这种虚拟的正义,沉醉其中时甚至宁肯信其有,不肯信其无。艺术正义妙就妙在,人们明知道它是虚拟的,却迷恋于它。

      (二)社会正义、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的构成

      

      限于篇幅,笔者仅就社会正义与另两种正义的某一差异简略说明之。尽管它们皆由分配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所构成,但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只偏重于后者,换言之,前者处于隐性状态。因此——如前所述——通常所谓的宗教正义和艺术正义也就是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一补偿法则及其实现。这两种分配性正义为何处于隐性状态?简言之,因为它们几乎没有独立于社会的分配性正义之外的价值。它们实际上是这种分配性正义在艺术领域和宗教领域直接或间接的反映,艺术的分配性正义甚至完全等同于社会的分配性正义。倒是宗教和艺术的补偿性正义与社会的补偿性正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就有着相对独立的价值。当然,处于隐性状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从根本上说,任何一种补偿性正义都无法与其相应的分配性正义彻底割裂,前者必定以后者为标准,必定以维护后者为使命,前者的内容必定反映后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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