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S-09;K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08)04-0028-07 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为发展农业生产、复兴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而实施的社会经济建设的行动,其实质是通过建立信用、运销、消费、购买、生产、利用(储藏、灌溉)、保险等合作社,将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整合成集体化、社会化生产,从而取得更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江苏省作为国民政府首府所在地,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27年到1937年,全省各地建立了大量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不仅在农村金融和物资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效,而且在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改良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对江苏省农村合作运动中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成效作一简要论析,以弥补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不足。① 一、民国时期江苏省农村合作运动概况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国外资本主义势力疯狂掠夺和国内军阀地主的残酷剥削,中国农村经济进入崩溃的边缘,农业生产衰败凋敝,农民生活日益贫困,流民问题日趋严重。1927年4月,国民党政权建立后,便着手考虑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危机,改变农村落后贫困的局面。围绕“中国农村的出路在哪里”这个问题,不少政治家和理论家倡导农业合作事业,认为“农村有许多经济上的问题,胥可直接间接以合作方式谋求解决”。②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中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蒋介石、陈果夫、张静江联合提出的《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指出:“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虽不止一种,但合作运动却是最稳妥的,最切实的,最合于民生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应特别提倡合作运动,应把合作运动的理论切实研究起来,宣传起来,然后实行起来”。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通过了开展民众运动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农业经济占中国国民经济之主要部分,今后之民众运动,必须以扶植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要之任务”。③由此,农村合作运动得到了国民党代表大会的承认,被确定为农村民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30年3月4日,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训政时期党务工作方案案》,规定提倡合作运动亦为党员直接担任的社会工作之一。1934年3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立的条件、社员的义务和权力、合作社的管理、监督、分配机制方面都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成为指导全国合作事业的规范和准则。[1]在国民党中央政府的号召和推动下,中国农村兴起了一股合作运动的浪潮。 江苏省作为国民政府的畿辅重地,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方面无疑具有率先示范的责任。为了促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开展,江苏省农工厅建立“合作指导制度”,并于1928年5月举办第一届合作社指导员养成所,从各地招收学员,分期进行培训,“以培养合作事业之指导人才”。培训期满后,分派到各县担任合作社的指导工作。6月,江苏省政府通过了《江苏省农矿厅合作指导委员章程》,在农矿厅设立了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为“实施指导合作事业之总枢”,负责指导和规划全省农村合作事务。7月,江苏省政府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对合作社的种类、责任、组社条件、社员资格、合作社内部社务及组织合作社联合会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月,又设立了江苏省农民银行,在省城(镇江)设总行,各地建分行,“其放款以农民组织之合作社为限,并有提倡合作之责任”。④1929年9月,农工厅改组为农矿厅后,为了更好地实施调查和指导工作,分别在镇江、无锡、吴县、昆山、江都、南通、东台、徐州8区各设立1个合作指导所,每所设立合作指导员3人,负责合作社的宣传、指导、组织工作。为弥补合作指导员之不足,1929年8月又续办了第二届合作指导员养成所,至1930年1月毕业学员63人,均分派到各地合作社指导所。1930年,江苏省政府裁撤合作社指导所,将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改组为合作事业设计委员会,专负全省合作事业设计之责。同时确定合作行政以县为单位,指导员由厅委派,接受本县政府监督和指挥。这样一来,就为农村合作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由于在制度、人力、资金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江苏省农村合作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30年,江苏省的农村合作社数量超过了千个,占到了全国合作社数量的近四成。1933年江苏省有合作社1897个,占全国总数的28.6%。到1935年底,江苏省合作社数量增加到4077个,居全国第二位;社员总数为13.8万人,居全国之首。⑤到1936年6月底,农村合作社的分布区域已经由最初的20县遍及到全江苏省的60县区。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江苏省农村合作社发展概况(1928-1936) 年份192819291930193119321933193419351936 数量 309 6681226154517211828301338763807 说明:1936年的统计数为本年6月底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