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事物的同和异将其集合分类之后,能否用一个科学合理的名称加以界定,不仅是一个称谓问题,更主要的是它反映了对该类事物本质特征的认识。同样,在教育分类学中,对目前在我国兴起的并非由政府出资,而是由社会团体或者是个体出资兴办的这一类学校,究竟是应该称其为“民办学校”,还是应该称其为“私立学校”,这绝非仅仅是称谓上的争论,而是事关能否正确认识这类学校本质特征,使其能够得以健康发展的带有原则性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将这类学校称之为民办学校(例如在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就指出,“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按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这就更有必要作一认真探讨,以求在对这类学校的本质的认识上取得共识,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创建出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从而推动这类学校的健康发展。 关于对这一类型的学校究竟是应该称之为“民办学校”还是应该称之为“私立学校”的问题,敝以为用“私立学校”的称谓加以界定更为科学合理,其主要理由如次: 首先,将这类学校称之为“私立学校”是不仅是为其设置主体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还因为这个称谓的本身又是一种教育法制化的反映,是国家社会依法办教育在教育管理领域中的体现。 私立学校作为一种类型的教育机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私立学校这一称谓的内涵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从私立学校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看,私立学校最大都是由宗教团体或个人创办的。在欧洲,正如从以修辞学校为代表的古希腊教育到中世纪教会学校所反映的那样,私立学校多是由教会创办的,而且这其中不乏一些具有伟大理想的教育家和思想家。例如,捷克的伟大教育家夸美纽斯就是一位杰出的代表,他在主持兄弟会学校期间,不仅写成了《语言和科学入门》这本著名的教科书和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教学论》等名著,而且在教育实践上也留下了至今仍有很高借鉴价值的宝贵经验。在我国,正如“学在官府”所表述的那样,私学的出现晚于官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官学。然而即便如此,私学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孔子在曲阜设学舍,施以诗书礼乐之教,就是我国古代早期私学的杰出代表。曾对我国封建社会教育产生很大影响的书院也是一种私学,直到清朝雍正时期由于国家的投入和干预才逐渐走上了官学化的道路。总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私立学校反映出这样几个特点: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和统治阶级集团所办学校的数量极其有限,因此一些宗教团体或者个人从各自的目的出发创办学校,国家对其大都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这些学校的规模较小,教育对象除个别学校外,基本仍以富有阶层子弟为主;教育内容主要是讲授一些初步的基本的读写算知识,注重封建伦理道德教育,但教育质量水平一般低于官学。 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之后,由于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以及由此相伴而来的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的提高,由于国民教育思想的普及,教育逐渐为国家统治阶级所重视。自18至19世纪,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实施了义务教育制度,结果是国家将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事业、作为国家教育行政对象而对其进行干预。然而这种形势并未能使私立学校消亡,相反它却得到了相当的发展。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宗教团体为平民子女设立的被称之为贫民学校或慈善学校之类的私立学校,在传播教义的同时开始实施一些基础知识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向公立学校靠拢,在客观上又对公立学校教育起着一种补充的作用;原因之二是统治阶级为特权阶级设立的有别于贫民阶级子女的私立学校,如英国的公学就是典型代表之一。这些学校大都具有大学预备校的性质,即使在国、公立中学发展起来的今天仍保持着自己的特色。归纳起来,这个时期的私立学校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相比,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私立学校作为私有制社会和多元化价值体系的产物,已成为社会在追求多样化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已成为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价值观念和谐发展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东西。这是为私立学校可以不受公立学校那种定型化的价值观和标准化的教育框框的束缚,有利于培养学生多样化的价值观的性质所决定的;私立学校对国家有限的财政能力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补充作用。虽然从原则上讲发展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以满足社会及人民的需求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能力有限等多种原因实际上又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教育需求。因此采取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发展教育事业是现代国家普遍作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发展私立学校教育,使社会上的闲散资源更多地投向教育,用以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用以弥补国家财政能力在这方面的不足;私立学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个人为要创办学校,都必须首先取得学校法人的资格。近代社会私立学校的两个显著特征是它的公共性和自主性。尽管各国政府对其着眼点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是将着眼点放在了私立学校的公共性上,将其视为是对公立学校的一种补充,而自主性则被放在了第二位。还有些国家认为私立学校在发展自由选择受教育权上是具有独立意义的教育机构,承认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在发展教育事业上具有同样的重要作用,强调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前者在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较为普遍,后者则以英、美等国较为典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些国家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令,对私立学校进行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上则却是共同的;学校的规模扩大,数量增多,在一些国家私立学校教育特别是私立高等教育已经成为该国高等教育的主力军。教育质量水平提高,不少私立大学已居为世界的著名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