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及其运作管理初探

作 者:
江波 

作者简介:
江波 安徽省教委

原文出处:
教育与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教育改革的深化,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不断增多,其中各地所推崇的,莫过于创立教育基金。因此,如何认识教育基金和有效地运作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一、教育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基础

      “基金”一词,常指在国民经济中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基金会基金以及金融投资基金。本文所述教育基金,是界于基金会基金与金融投资基金之间,即由社会捐资设立,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用于资助教育事业的新型基金。其社会属性系公益性基金或基金会基金,但管理运作的模式则以金融投资基金规则为蓝本。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每年按一定比例征收的诸如“人民教育基金”、“普及义务教育基金”等等,其性质近乎于税费、附加,当然不在本文所述基金之列。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发展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教育投资逐年增加,但仍赶不上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社会对教育的捐助,亦不能系统地用于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为了有效地积累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合力,体现教育改革中的政府意志,各地相继提出了创立教育基金的设想和办法,有的已付诸实施。这既是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支持,也是社会各力量对发展教育的最优表达方式。由于理论研究的超前性、政策法规的滞后性以及实际工作中的不规范性,使得人们对教育基金为何物,教育基金能否切实可行等等,心中摸不着底。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这对创立教育基金来说,总算有一个“说法”。也就是说,设立教育基金,对教育事业是有益的,而在政策上,亦是国家提倡的。比如,1994年3月30日,由香港“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等公司和知名人士捐资设立“何梁何利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此义举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赞赏,受到我国科技界、教育界以及社会有关各方的欢迎。

      二、教育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方式

      国外募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募集对象主要是大财团、跨国关联企业及富豪。基金的设立,参照金融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可分为开放式募集和封闭式募集。封闭式募集即一次性创立,如瑞典的诺贝尔奖金,按诺贝尔的遗嘱,将其遗产的一部分作为基金,以其利息作为奖金。开放式募集则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可随时增加捐资额。以上述方式创立的基金,均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募集的资金不直接拨付受援者,而是经基金经理者的运作,以其资本利得和息利收入资助该项事业,即:基金作为存本资金用于股本投资,以投资所得支付受援对象,且注意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变现支付能力强,即绝大部分投资于间接资本市场(此处间接资本市场限指除工商企业贷款以外的狭义间接资本市场,下同),而对进入直接资本市场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从事实业开发,不对工商企业直接贷款,不进行实物商品的买卖。

      鉴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创立教育基金,拟由政府补助、企业赞助、社会个人捐(集)资相结合。政府可以从机动财力中,分一至三年拨入补助款(补助金额不宜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企业赞助、社会捐(集)资宜一次募集,即具体到某个企业和个人,以一次捐(集)资为限,此点对于集资设立尤为重要,可消除社会各界的负面影响。基金的募集方式,宜实行创立初期“开放”,一定期限“封闭”,即根据基金募集规划,若分三年募集,则第一、二年“开放”,以利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资,并考虑政府机动财力的现实可能,至第三年,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额拨付时,改为封闭型,即停止募集,以便于基金的运作管理。此处所提的“开放”与金融投资基金的“开放型投资基金”概念不同,仅指基金募集的时间,而无捐资者索回资金之意。基金运作投向,宜进行间接资本投资,对进入直接资本市场(如经商办企业、向其他企业直接投资)以及对工商企业贷款,应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

      第一、在我国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初期,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速过快并存,而微观经济效益不高,这种情况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彻底改变。若资金进入直接资本市场,变现能力不强,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第二、新旧经济体制交替时期,各项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资金进入直接资本市场,易导致权钱交易,影响投资效益。

      第三、从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率为33%,在企业效益平平的情况下,可谓高税收政策,取得投资回报,亦非易事。而对间接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及息利收入,一有税收优惠政策,二有避税的可能。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均要求基金会基金、投资基金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办理资金借贷等等,这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亦是为基金会基金、投资基金的资金安全性考虑,当然对于投资基金参照美国创业基金模式,适当入股潜力企业(不控股),在股本转让中寻求资本利得,则又另当别论,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而作为参照金融投资基金模式创立的教育基金,在资金的运作投向上,亦无任何经济理由不予遵循上述规制。

      教育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逐步适应。在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十年规划的基础上,对国内(由于资本项目的国际收支及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因此目前只能考虑国内投资)金融形势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并以此制定投资运作的规划及具体实施步骤。操作初期,宜首先进入间接资本市场进行国债及商业银行券投资,并兼顾其它绩优证券。1996年中央银行推行公开市场业务,即央行在证券市场吞吐国债及融资券,辅之以贴现率以及全国统一的资金拆借利率,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教育基金操作者可以此为切入点,实施投资,逐渐提高操作水平,积累经验,在投资风险较小的市场中,取得较丰厚的投资回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