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学校的教师合作作为一种促进学校变革的新势力进入到教育变革场景,并得到广泛关注。大量的文献研究表明,教师合作不仅有助于教与学的改善以及学校变革的有效实施,更为重要的是,为基于现场的教师专业发展新模式的生成提供了可能。[1]人们一致认为,教师合作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向度,教师的专业发展离不开教师间的合作。然而,怎样的教师合作才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仍模糊不清,使得基于合作的教师专业发展只局限于外围的理论说教,并未深入问题的核心。要切实推进这项研究,关键要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是真实的教师合作?真实的合作如何运营以实现专业发展?运营过程中学校应提供哪些支持?本文试图为此提供一种分析的框架。 一、教师合作的本源探究 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十分关注教师间合作与同事关系的重要意义,[2]Hargreaves还专门论述过合作对于教师发展的意义与作用,[3]使教师合作的重要性深入人心。但在现实中却缺失教师合作的实际行动,教师对合作的态度表现出两种典型倾向:一是拒绝合作,单兵作战,“在学校里,教师与教师之间在教学方面的互助及在学校改进方面的合作很少或不存在”;[4]“教师在很大程度上像他们的学生那样,从事着好像是围坐在一起但实质上又互不相干的活动。”[5]二是虚假合作,教师间的合作主要是日常性的、指令性的工作联系,很少出于自愿的或自然状态下的合作,行合作之名,无合作之实,结果是“合而不作”。诚然,这种行为的背后不仅受制于学校教育哲学的假设,视学校为工厂,教师是流水线上的工人,而且也与当前的教育环境有关,教师背负着沉重的升学压力,没有足够的时间组织真实性合作。但是,缺乏对教师合作的深度理解,视合作为理所当然,未深究其理念及分析其构成的基本要素,却是问题的结点。因此,我们要把教师合作推到原点来思考,即廓清合作的理念,提出构成合作的核心要素,以此为基点来阐释何为真实、有效的教师合作。 合作是揭示人类社会关系的一个哲学命题,在经济、心理、管理、教育等领域皆有广泛的讨论,表现出不尽相同的理解,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们从哲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等视角来考察合作的内涵,探寻其本质特征。 (一)哲学的分析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而“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7]。言下之意,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且这种合作关系又必须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合作寓于人的具体实践,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人类只有通过合作才能获得发展与进步,没有合作,人类将无法生存。可见,合作是人与人联系的基本方式,是人存在的本质要求,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活动关系和需求关系。这种关系要得以维持与发展,人作为主体的存在,以及主体的意向性是不可或缺的。从哲学的维度来分析合作,特别强调主体在合作中的生命存在,排斥由外在于主体的合作事件来主导或干涉合作进程,要求主体成为主动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响应者。没有主体和主体间的目标指向,合作将不会成立。 (二)社会学的思考 合作是在工作、闲暇或社会关系中,为追求共同目标,享受共同活动带来的快乐,或只为了加深彼此关系,而以一种协调的方式一起行动。[8]具体到工作情景中,合作指为了成功地完成工作中复杂的相互关联的任务,个体愿意贡献自己的努力和承担应尽的义务。社会学中的合作起源于分工,基于任务与人的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的对比。单个个体无法满足任务的所有资源需求,需要更多资源以支持任务的完成或者完成得更好、更有效,这时合作就成为必要。通常成功的合作应具备以下要素:动机、协调、互助、交流、分工。[9]具体而言,要使个体间产生合作,并取得成功,每个个体要有内驱力与目的性,指向要共同完成的任务,分解相关任务,遵守一定的规则,相互支持,彼此交流。当然,强调分工的合作,必然要赋予个体以责任,规定个体的任务与义务。 (三)组织行为学的审视 合作是一种广泛的组织关系,也是经常使用的一种组织管理方法。但合作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能成立的,其实现往往取决于一些特定的条件或要素,主要有:共同的意愿和兴趣、共同的需要和利益、一定的物质基础、合作各方具备的能力。[10]在组织行为学看来,合作不仅指向个体之间,也包括团体或组织间,它是组织成功的基础。合作是主体为完成相互依赖性的组织任务,按约定的目标与规则,通过组织、安排资源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关系。不管是个体之间的合作,还是团体之间的合作,组织行为学都强调人际行为的分析,把合作与冲突放在一起来讨论,凸显合作的心理契约与人际信任因素。而个体是否选择与他人合作的决定因素却在于互惠原则、个人的价值取向以及组织的奖励机制。[11]也就是说,对组织中的个体而言,有合作的意愿及有利可图并得到制度的许可与强化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确保合作的有效性与持续性。 上述的分析,框定了合作的范围,规定了合作的基本要义,从中可以提炼出构成真实性合作的要素。当然,我们不是对上述关于合作的解析进行简单的拼凑,而是以此为基础,辨认合作所具有的独特性,以此提炼合作的基本要素。任何合作都必须具备有主体的意愿、可分解的任务、有共享的规则、有互惠的效益等要素。 1.有主体的意愿。合作首要的是见人,而非见物,不应受制于外在的行政指令,而应源自主体的主动与自愿。当然,合作不是单个体的行动,它至少是两个及以上的主体在认可彼此的社会身份基础上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在合作的情感态度、心理相容度与认同感等方面要取得一致,方可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