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425(2007)06-0108-05 日本是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教师资格制度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萌芽了,教师资格许可证制度的正式颁布实施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不仅如此,日本的教师资格许可证制度发展还较为完善,不但对各类学生取得教师资格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其证书的等级也作了细致的划分。可以说,日本目前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在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其完善的教师资格制度。借鉴日本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有利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促进我国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一、两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 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随1872年《学制》的实施而创立,开始实行的是师范学校毕业资格制度。1874年,日本文部省规定授予官立师范学校学业考试合格者以“训导证书”,承认其任职教师的资格,但当时没取得资格的教师数量远远超过了取得资格的教师数量。至1885年,日本国内没取得资格的教师还占68%,在这种情况下,如要保证所有教师均符合资格是相当困难的。1886年文部省颁布的《诸学校通则》规定:“凡教员须得文部大臣或府知事县令之许可证”,由此确立了教师“许可证主义原则”。紧接着在1900年代颁布的《教员免许令》明确指出,只有毕业于培养师资的学校,经过严格的学业考试合格后才能授予教师资格证书。二战后,日本为确保师资质量,于1947年正式颁布了《教师许可证法》,开始实行严格的教师许可证制度。为确保《教师许可证法》的有效实施,文部省于1953年又颁布了《课程认定制度》,并在其中指出:只有经文部省审核认可的大学才能开设培养师资的课程,并根据课程要求对学满规定学分、经过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大学毕业生之外,对其他有志于从教的社会成员,文部省每年委托有关大学举行审查考试,按照教师许可证的标准颁发证书。在有关教师许可证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在1983年国会总选举演说中提出了“教育改革七条设想”,其中第七条即改善教师的培养的制度。同年6月15日,当时的文部大臣向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提出了“关于改善教员培养和许可制度”的咨询,11月22日又向文部大臣提出了“关于改善教员的培养和许可制度”的咨询报告。1989年4月1日至今,日本政府实施的都是新的《教育职员许可证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对其加以完善。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经过二战前、二战后以及20世纪70年代后这三个阶段的大力发展,已经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为日本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我国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开展拉开了序幕。而在半年后,国家又出台了《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教师资格条件作了比《义务教育法》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意见》是继《义务教育法》之后我国对教师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的第二部法规性文件[1]。1986年9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在《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中又指出,应将“考核合格证书”作为一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长期的制度性措施来对待。几年后,即在1994年1月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应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12月12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这些都为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提供了基本保障。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我国于1996年1月颁发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首先对在职在岗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然后再面向全社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不断总结经验,最终才于2000年6月形成、出台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一整套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体系,标志着我国较为完备的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但从1985年提出到2000年全面落实,我国这一进程竟用了15年之久。究其原因,19世纪70年代及其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中,当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之时,我国却处于社会巨大变化阶段,随后而来的“文化大革命”,严重地阻碍、延缓了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由于缺乏经验,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不尽如人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从而也影响到了我国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进程。在教师专业化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共识的今天,我们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使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早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二、两国教师任职标准比较 在日本政府颁布的《教师许可法》中,对教师任职学历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是大学毕业者,而大学毕业后还要经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严格考试,合格者才能当教师。持一级普通资格证的高中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专修科毕业或修完指定课程,持二级普通资格证的高中教师必须是学士学位者。1983年,日本政府根据《关于改善教员的培养和许可制度》这一新的改革方案又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和高中教师许可证一样,也给幼儿园、小学、初中和聋哑校、盲校、养护学校的教师及养护教师增设以“硕士学位”为基本资格的教师许可证。这样,日本师资培养教育日趋高学历化,而且近年来,日本获得硕士学位者在中小学任教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2]P243。而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3]P211。由此可以看出,在同一层次的教育上,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远远赶不上日本教师。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在偏远落后地区及农村学校的教师中,这一现象尤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