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07)11-0005-04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政策与教育理论属于两种文化,①再加上教育实践,三者构成了三种文化。教育政策制定的主体与教育理论研究的主体并不同一。安德森在《公共政策》一书中将政策制定者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大类:官方的政策制定者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制定公共政策的人群,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非官方的政策制定者包括利益团体、政党和作为个人的公民。②在单一政体的国家,教育总政策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或执政党制定。我国属于这种情况:教育政策一般由政党、政府和有关的教育组织、机构制定;教育的总政策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委托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教育的基本政策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执政党制定,也可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教育的具体政策则由中央或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教育政策多是对前苏联教育政策直接模仿的结果。在“文革”时期,教育政策的产生甚至纯粹出于某些人的个人主观意愿,或者出于纯政治的目的或宣传的需要,造成了难以避免的灾难。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受教育民主化、国家化的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学化程度明显增强;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开始注意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与人员专业化,而方法的理性化虽然经常被理论工作者所强调,但却很少能被实际决策者运用到相关的实践中。③我国在教育界长期存在理论、行政与实践“三张皮”的现象,④教育理论、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也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三者相互严重脱离。三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是必要的,但三者脱离得过于严重,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伴随着我国教育政策活动和研究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教育政策与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有人认为,教育政策是连接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桥梁。⑤还有人认为,教育政策与教育理论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必要张力。⑥探讨如何将各类不同的教育理论有效地转化为教育政策,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并发挥教育政策的功能。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理论的关系 教育理论有多种类型,如科学教育理论、价值教育理论、实践教育理论和解释教育理论等,教育政策与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教育理论的类型 教育学界对教育理论的性质存在多种理解。主要有:(1)单一性质论,其中一部分人如拉伊、桑戴克、奥康纳等人认为教育理论只能是科学的,另外一部分人如乌申斯基、赫斯特、穆尔认为教育理论只能是实用的。如,赫斯特反对奥康纳按照自然科学理论的范式来建构教育理论的路向,强调教育理论的独立性,认为教育理论主要为教育实践制定理性的规则,是一种实践理论。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教育理论只能是人文的,如,狄尔泰、格巴与林肯。(2)双重性质论,梅伊曼、维尔曼、涂尔干、洛赫纳等人认为教育理论具有双重性质。梅伊曼把教育理论分为用彻底的实证科学认识论标准加以规范的试验教育学和具有人文性和实用性的系统教育学;维尔曼和涂尔干则认为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洛赫纳将教育理论归为科学教育学和教育学说,他的教育学说实则为实践教育学。(3)布雷岑卡的三重性质说。(4)还有学者把教育理论归为“多种性质理论的统一体”,如,赫尔巴特主要把教育理论看成是科学理论与实践理论的综合。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布雷岑卡的三重性质说,他依照教育理论的各种认识论基础——科学的、价值的(哲学的)、规范的(实践的),把教育理论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及实践教育学,教育科学是描述性命题,回答“教育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描述和解释教育中的关系或教育事实,以揭示教育中的规律;教育哲学研究的是“应该是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前者采用评价性命题,主要确立各种现象有无价值,并确定价值的优先地位,作出价值判断,后者采用规范性命题,制定各种教育规范;实践教育学研究的是“实践的”问题,采用混合的规范性命题和描述性命题,任务是告诉生活在一定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教育者应实现的教育任务,并为他们提供有效地实现这些任务的方法。⑦ 为了简化问题,笔者认为,教育理论可分为科学教育理论、价值教育理论、实践教育理论和解释教育理论。在自然科学的学科构架中,较为明显地形成了基础理论学科、应用理论学科和工程技术学科,这些学科的分化和相互配套有力地促进了自然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它们与实践的关系,最直接的是工程科学,它直接与生产实际的要求相吻合,其次是技术科学,它提供工程科学的原理。根据自然科学的构架,结合国内元教育学研究的成果,笔者将教育理论主要分为四类:一是科学教育理论,以教育事实为研究对象,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解释教育中一般的“规律”,属于事实判断。检验尺度是判断真伪,立论与检验方法是证明或证伪。二是价值教育理论,解决“评价—规范”的问题,也就是回答“教育应该是什么”或者“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这类理论为教育实践活动提供规范,属于价值判断。检验尺度是有效性,立论与检验方法是辩护或批判。三是实践教育理论,其研究对象是既存的教育事实的变革,探讨如何具体地规定特定现实背景下教育者的行动纲领,其任务是告诉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教育者应实现的教育任务,为他们提供有效地实现这些任务的方法,解决“规范—行动”问题,即“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我们称之为实践教育理论。它为实践者制定行动纲领,检验尺度为对实践指导的有效性。四是解释教育理论,这种理论是关注个别事件的意义的经验性理论,以实践者的自我描述为基点,对个别情境的目的与手段存在的各种关系所内蕴的意义进行理解性陈述。这种理论是对具体情景中的实践者的独特的教育活动进行创造性的诠释的结果。⑧ 2.教育政策与实践教育理论的关系 在我国,人们通常把教育政策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法律和非法律化的教育政策,狭义的政策则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目标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⑨,是某一党政机关或某部门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在不断协调教育的内外部关系、调配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制定的行动依据和指南。本文中所指的教育政策主要是狭义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根本任务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服务的,是致力于教育实践的,其本质是教育权利、资源、责任的再分配。 在四种教育理论中,教育政策与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的关系较为密切,甚至与实践教育理论部分重合。 首先,教育政策是依据科学教育理论进行的一种价值选择。科学教育理论是教育规律的陈述。但是,要从“规律”或“事实”中简单地得出含有价值倾向的教育政策,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带有价值取向的规范性陈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客观的知识体系和人的意志决定。前者即所谓的科学教育理论,后者是人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科学教育理论的有益成分,但必须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作出选择。韦恩伯格认为,规范内容的决定的确依赖于经验知识和信息,规范的辩护依据是关于社会情景的知识,规范的建立是一个在不同的可能性规定中作出选择的过程,解释被选择的可能性规定是一个认知的过程,它形成一个客观的框架,从制定规范的整个系统来看,最终的决定因素是人的意志。⑩教育政策是依据教育规律,也就是科学教育理论,进行的一种价值选择,它代表或蕴含着政府对于教育事物和教育问题的一种价值取向——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鼓励什么或禁止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