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了一股全球性的政府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的众多理论伴随着这股浪潮同步出现。引发这场改革浪潮的因素,如经济衰退、财政危机以及公民对政府服务普遍的不满等问题,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顺应这股改革浪潮,对于我们而言,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乃是大势所趋。 多中心治理理论只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大潮中的一个潮头。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强化层级节制、权责界限清晰、同一件事情必须交由一个部门完成的传统的集权的政府单中心统治未必能够保证或提高效率。多中心治理理论支持权力分散、管辖交叠、存在政府之外的新中心的治理模式,认为这种治理体系充满竞争、富有效率和活力。关于多中心治理的研究,对中国政府治道变革中的路径选择问题可能有所帮助与启迪。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概述 (一)对于多中心治理涵义的理解和把握 多中心的涵义是理解多中心理论的基础。多中心作为一个概念包含着一种审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秩序的独特方法。(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3页。)“多中心”首先是由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使用的。“多中心性”在博兰尼的文章中是“负重(六边形)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这样的相互适应移动状态即形成了“多中心秩序”。在迈克尔·麦金尼斯眼中,多中心组织已被界定为一种组织模式,在此许多独立的要素能够相互调适,在一个一般的规则体系之内归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5页。)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诠释更为权威、完整:大城市地区地方管辖单位的多样化可以理解为一种“多中心政治体制”,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在这一意义上大城市地区各种各样的政治管辖单位可以以连续的、可预见的互动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注: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1~12页。)王兴伦对于“多中心”的理解则更贴近我们的生活,更为通俗易懂:多中心是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机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它涉及到广泛的公共领域,在公共治理中主要指生产的多中心和治理体制的多中心。在多中心治理机制中,需要借助多样化权力和政府单位,以解决不同范围的公共治理问题。(注:王兴伦:《多中心治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1期。) “多中心”自然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精髓的最简明的概括,但同样的,“治理”也是一个不容我们小觑的名词。“治理”是英文" governance" 的翻译,20世纪90年代后被社会科学家重新拓展并开始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治理”实际上是人类政治生活变革的产物,这一变革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重心正在从统治(government)走向治理(governance)。(注: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中国发展》2004年第1期。)社会分化出行政性政府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形成三元结构,这种三元结构是导致形成新的治理模式的重要原因。治理理论从更高的层面上强调了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重要性,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政府的双“失效”,认为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注:乔耀章:《再论作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公家与私人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我国学者曲正伟据此重新定义了治理: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通过多中心体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的过程。(注:曲正伟:《多中心治理与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7期。)这种诠释是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一角度出发的。楼苏萍认为,治理理论的核心在于探讨权力的多中心配置,多种权力行使方式共同作用,从而改进公共管理绩效。(注:楼苏萍:《治理理论分析路径的差异与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4期。)龙献忠则指出,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打破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和单一权力中心的现状,实现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形成多中心治理体制。(注:龙献忠:《论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的参与协商机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4年第5期。)可见,多中心正是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和本质特征,多中心与治理密不可分。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基本假设 管理理论往往建立在基本人性假设上。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管理理论的一种,认为个人是具有独立决策能力、能够计算成本收益的理性人,但又不是传统经济学上的完全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是能够自主决策,受环境影响易犯错误和改正错误、受社群的非正式规范约束的社会人、复杂人。(注:王兴伦:《多中心治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1期。)多中心治理理论中的行为者具有理性有限这一人性特点。(注:孔繁斌:《从限制结社自由到监管公共责任——中国政府社团管制正当性及其制度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