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教育界的重大改革之一,是从公费津贴制转向教育收费制,由无偿教育转向有偿教育。换言之,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嬗变中,免费教育作为培养绅士的特权被打破,作为一种福利观念而受冲击。随着近代教育收费制度的全面推行,与教育收费密切联系的助学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世纪30年代民国的助学制度逐渐成熟,并呈现独特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助学经验。历史有惊人的相似,和20世纪初一样,21世纪初我国教育界正在进行一场收费制度的改革,如何从近代教育改革中吸取经验教训,是当前教育工作者的重大课题。因而,研究上个世纪的助学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民国以前的助学制度 助学制度是伴随汉代官学的兴起而出现的,汉代的太学中“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所谓“复其身”一是免除弟子的徭役,二是提供食宿。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地方官学也仿照中央太学的规程,一律免除弟子的徭役,提供食宿。汉代的助学制度,为后代所承袭。即历代官学、书院的助学,不仅免学费,而且还给予学生一定的物质资助,表现出典型的教养合一的特点。在清代,官学和书院形成了给学生银两的定制,这种给予学生的津贴费用被人们称为“膏火”。“膏火”引申为给读书人的银钱资助,这标志着清代的助学制度有新的突破。 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思潮的冲击下,清末的助学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民国的助学制度产生明显的影响。膏火制本是学校迫于生源压力而招徕学生的一种手段。洋务运动期间,由于“德成而上,艺成而下”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贵族子弟皆以西学为辱,洋务学校不得不借助优厚的津贴吸引学生,鼓励贫寒子弟入学。但维新运动后风气正开,西方现代科学逐渐被人接受,西学由“不齿”之学成为一种显学,新式学堂由生源不足变为人满为患,废除膏火制也势在必行。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规定除师范学堂的学生不缴学费外,其余的必须交纳学费,并正式废除膏火制度[1],这宣告了二千年来中国传统的助学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终结,标志着近代教育收费制度的正式形成。膏火制度的废除,是近代我国助学制度的重大改革。 民国时期的助学形式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生缴费上学成为共识,许多学校不接纳不缴费的学生上学。但教育收费的负面影响是造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加上社会经济的日益恶化,使大批家境贫寒的优秀学生失去学习的机会。为此,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前后,教育界出现了第二次教育收费制度的大讨论。为保障教育的顺利发展,当时在教育收费上存在两条道路:高等学校和官立学校从免费教育走上收费教育,而初等教育踏上从全价教育收费通向有限收费到免费教育的道路。[2]近代的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促进了民国时期近代意义的助学制度的形成。民国时期的助学制度正是在这两条道路的夹缝中走出来,并逐渐完善起来。民国时期的助学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新的特点,其中的助学经验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民国时期的助学形式可分为免费、公费、奖学金和贷学金等,每种助学形式的服务对象和要求各不相同。 1.免费。免费是指免缴学费,主要针对家境贫寒的学生。1912年教育部《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其它各学校对于成绩最优者,得分别给予减免学费,以资鼓励。为保障助学制度的顺利推行,保证贫寒优秀学生能入学,1923年民国政府对贫寒学生的补助列入政府宪法,设立专门用于补助困难学生的款项。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进一步规定“全国公私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金学额,以奖进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学校欲求其为合法之学校之一者,必设置此等学额而后可。”[3]约法公布后,为贯彻中央精神,各地方政府和教育部相应出台了详细的助学政策。如河南通过《划拨公款援助河南全省优秀儿童中小学升大学》,规定扶助费为省教育经费全额的5%,以扶助品学兼优的贫寒学生入学。1936年《教育部公布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规定“私立小学、中学和专科以上学校必须设置40%、15%、10%的免费学额”。强调“小学以不收学费为原则,其因特殊情况征收学费,小学应设置全校儿童40%以上的免费学额。1936年至少应有20%,以后逐年增设,限至1939年一律达到40%之标准。”[4]不过具体情况是各地差异较大,如在四川,彭山县中学免费额7名,每人6元,小学免费额30名,每人2元。[5] 2.公费。公费是指除免收学费,还给予学生最低限度的膳宿、制服、书籍等费用。如师范生除保证金外,免缴学费、膳宿费、体育、医药卫生等杂费。民国初,只有师范生享受公费待遇,民国后期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费对象面向国家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和特殊群体,即向各级学校和非师范生发展。各级学校都规定了公费生名额,如前文提到四川彭山县中学公费额为3名,每人每年24元,小学公费额高小每校2名,每人10元,初小18所每校4名,每人2元。1936年《教育部公布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规定,小学至少有4%的公费学额,中等学校应有3%的公费学额,专科以上学校,一律达到2%的标准,并在以后逐年增加。[6]1943年后,对非师范生开始实施公费制度。公费的对象是国家需要的实业,公费生限于国立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分甲乙两种。甲种免膳食费,并补助其它费用,乙种只免膳食费。公费名额的标准为:师范、医药、工各院系学生,全为甲种公费;理学院学生以80%为乙种公费生;农学院学生以60%为乙种公费生;文、法、商及其它院系学生以40%为乙种公费生。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享受公费的比例,医药、工各院学生以70%为乙种公费生,理、农各院系学生以50%为乙种公费生。国立大学的研究生一律比照甲种公费生,国立中学新生以70%为乙种公费生。抗战后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公费的范围和名额又有扩大。1947年对公费生类别重新规定,即凡师范生、保育生、青年军复学生、边疆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等一律给予公费,并不受名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