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18日,中国经济史学会2004年年会在成都市西南财经大学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与西南财经大学联合主办。现将主要讨论内容综述如下。 一、中国古代经济史 与会学者提交的论文较多涉及古代的工商业。抑商问题是中国古代一个古老而重大的问题。张学君、张莉红的论文《中国抑商观念的由来与抑商政策的演变》认为二千多年来抑商观念和抑商政策对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有害的作用,它压抑了商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推迟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作者认为中国商业在战国、西汉时期达到鼎盛,当时国内商品市场业已形成,商业资本积累到很高的程度,遍布全国的专业产生者为市场提供种类繁多的商品,基于利欲观念的自由竞争意识日益成为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驱动力量。这种观点引起了与会学者的热烈讨论。与此相关的论文有黄今言《汉代商人的崛起与发展演变》和张海英《明清时期“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黄今言认为汉代的“抑商”是个矛盾运动的过程,商人的社会地位在这个矛盾运动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提高,商人通过“入粟拜爵”、凭资入仕、结托权贵等途径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西汉中后期到东汉商人与地主、官僚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局面。士商渗透是明清时期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论述也比较多。张海英认为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原因,其中明清时期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制度因素不容忽视,政府工商政策的趋向宽松和各级官员“恤商”思想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比较有利于工商业发展和提高商人地位的制度环境,商人应试登第政策和捐纳制度的实行,成为促进“土商渗透”的重要制度环境。 中国古代工商业的合伙制最近几年引起很多学者的注意。刘秋根的论文《中国古代合伙制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指出它不可能是无源之水,它可能是个人与个人的结合,也可能是原有共同体关系尤其组织的根源。因商品经济的刺激,至少从汉代开始中国古代合伙制大致形成了资本与资本、资本与劳动两种类型,历经魏晋南北朝各代,至隋唐五代得到了充分发展,为末代以后合伙制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封越健《关于清代京西煤窑的合伙经营问题》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清代京西煤窑合伙经营的主体、投资和收益、经营方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温乐平《秦汉时期工农业产品比价和差价分析》通过价格的分析来探讨当时各产业之间的关系和市场发展状况。作者认为秦汉时期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各种商品价格之间广泛存在着比价和差价关系,初步形成了商品价格体系,汉初以来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存在严重的“剪刀差”问题,加剧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社会现象,反映农、工、商务产业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及其相互关系,充分说明当时市场整合程度很低。史继刚《论宋代官府的食盐零售体制及其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认为由于以获取厚利为最终目的,强制摊派成为宋代官府的食盐零售的主要方式,实施过程中又采取种种手段多方侵损消费者利益。这种食盐零售体制是造成私盐泛滥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关于城市和市镇的论文有两篇。石莹《汉口镇兴起与明成化初汉水下游改道之关系辨析》一文对清代著名商业城市汉口镇因明成化初年汉水改道而兴之成说提出了异议。作者认为成化初年的汉水下游改道,仅是距今汉口十里外一次自然截弯取直的小规模改道,而非如《明史·地理志》所说汉水由大别山南改为大别山北入江,从而形成今汉口的一次大改道。汉口直至清代前期才兼备天时、地利、人和条件而得以迅速兴起和繁荣。任放《传统市镇的近代转型:学术前史与研究意义》把传统市镇界定为近代之前介于县城和乡村之间的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商业实体,近代转型界定为以机器工业为主导的一系列社会变迁,它导致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渐进式过渡,即近代化,可称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历史时段为1860—1936年。 农业史的两篇论文分别涉及唐代敦煌的生态农业和宋代的土地制度。苏金花以唐五代敦煌绿洲地区为例探讨《传统经济中“农牧并重”生产方式的意义》,敦煌是半农半牧、农牧兼营的生产区,她分别探讨了该地区农业、畜牧、半农半畜区的生产方式,认为敦煌地区“农牧并重”的生产方式,产生了“兴牧”和“促农”的两个转化过程,这种农牧之间进行物质转化和能量循环,就是“变废为宝”、“化恶为美”、“变臭为奇”、“化无用为有用”,完全符合“余气相培”的生态循环理论。一般论著都认为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杨际平根据认真审视相关资料,根据各方面史实的研究,认为宋代人并没有提出“田制不立”,这种提法是后来人说的,而且也没有笼统的说宋代不抑兼并,所以杨际平提出鲜明的观点,认为宋代不仅有田制,而且也抑兼并。 财政赋税方面的论文有三篇。以往不少论著把广州“市舶之利”视为唐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陈明光《论唐代广州的“市舶之利”与财政》认为广州的“市舶之利”与唐朝财政的关系最基本或最主要的关系是为帝室财政采购进口珍异,这对于国家财政不但不是收入,而且是不菲的支出。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地方财政,从广州“市舶之利”收益均微乎其微。唐朝广州“市舶之利”在财政中的这种地位,除了受当时进口商品构成及帝室奢侈性消费需求的制约外,还与在商品经济有待继续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唐朝君臣利用商品交换手段理财的自觉性不高有关。林枫《轻乎?重乎?——以明万历一条鞭法为背景的农业税考察》通过考察明代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益和若干典型地区在一条鞭法下的赋役负担,对明代赋税是轻是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明代实际上是赋轻役重,由于农业经营收益很低,农业税负担十分繁重。农业税似轻似重的双重特征,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心理和政策取向,一方面认为赋役苛重,需要采取种种措施减轻赋役负担,另一方面认为田赋确实偏轻,仍有许多加税空间,因此种种加派、杂派层出不穷。何平《论不完全财政体制对清代社会的破坏机制》将清代以在制度上存在支出缺口为特设的财政体制称为不完全财政,他认为这种财政体制导致民众负担的加重和国家税收的失控,清政府虽然建立养廉银制度以弥补不完全财政体制的缺陷,但在专制制度的制约和时势变迁对人们行为影响的催化作用下,不完全财政体制对清代社会机体的破坏日益加重,终于铸成乾嘉之际清朝统治由盛转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