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是近现代合作制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合作制实践中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从空想社会主义对合作社会的理论构想,到现代合作制的实际运作,都完全一致地强调和贯彻了这一民主管理的原则。所以,在被誉为现代合作制典范的“罗虚戴尔原则”中,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是合作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注:Munkner,Hans-H.:"Reviw of Pricinple,and the Role of Co-operatives in the 21st Century"(“合作社原则的修正及合作社在21世纪的角色”),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Vol.88,No.2,1995;Ian Macpherson:"Co-operative Principles"(“合作社原则”),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Vol.88,No.4,1995。)它不仅对于合作制自身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发展并产生巨大影响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实现现代社会的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民主 合作制的民主原则首先保证了合作社内部要实行经济民主。 根据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所体现的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共同要求,民主管理是任何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形式。这种民主管理的集中表现是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有关合作组织的所有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共同决策,而不是少数人专断。合作社组织的管理机构经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合作制的这种民主管理原则,保证了所有成员能平等地参与合作社的经济及政治、文化等一切事务的权利,并使现代民主精神第一次有可能大规模地在合作社这种经济和社会组织中予以真正实施,是现代企业制度历史上的一个巨大革命。 在现代西方经济中,一般工厂、企业中完全缺乏现代政治进程中的民主机制。如果说政治决策中的民主参与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中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以往等级森严的控制制度以及政治舞台上的那种独裁在企业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马克思说:“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那末,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68--369页。)在一般企业中,现行的制度安排将企业的经济控制权集中在拥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手中,而工人们则不得不将他们的自主权利交出以期换取劳动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工资),并被迫成为自己劳动生活的边缘人和被控制者,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资本主义企业的观察家们所强调的关键问题之一,乃是许多工人所感觉到的不满或疏离情绪。工人在影响其劳动生活的重大决策中没有发言权:如生产工序的采用、生产速度、噪音水平、人员安排、工作场所中的布局、增加或减少劳动强度的决定,甚或是关闭工厂的决定”,(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邓正来等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第177页。)还有更重要的对生产什么、如何进行收入分配等都无权决定。为此,工人常以有碍于工厂运行的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如旷工、开小差、破坏生产及设施、劳工大量流动,以及在有工会组织的条件下劳资的对立与对抗等。这些现象,就是青年马克思曾予以深刻揭露和批判的劳动异化现象。但是,如果我们把参与某些影响我们生活的重要决策看作是一个合理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那么类似于我们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进程就应该被扩大到工作场所。通过增加工作场所工人的权利和给予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工人的自我管理既能增强工人的责任感、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又能有助于以企业的经济民主为基础推进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真正民主化。显然,合作社是较符合上述这些民主要求的现代企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使合作社成为一个工人自我管理的企业,这种工人自我管理企业将可以解决上述一般企业中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如果在公司的各种决策中给予每个员工以平等的表决权,这将有助于在工作场所产生一种互相支持和合作的新态度,再者,由于工人与公司的利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物质刺激能够强化工作态度的根本转变。因此,疏离情绪的减少和民主参与的增加,也许能使该组织在生产效率方面获致实质性的提高”(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第177页。)。 正因为合作经营具有这种民主管理的机制和功能,所以马克思主义对此予以了特别的重视。马克思强调由工人们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由于排除了雇主阶级的参加,就使工人们成为了“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从而扬弃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消除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注:参见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8-219页。)。无疑,只有这样的合作社才有可能成为真正解放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实现劳动者的各项民主权利的“联合体”的组织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页。)也可以说,这种联合体也就是劳动者作为独立的自由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合作组织的重要事务、进行各项民主管理的经济、社会共同体。 不过,现代合作社的这种民主管理制度在当代合作社的管理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从一般情况来看,在合作社初创时期或规模不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显然是容易适合合作社经营的,也是便于实行的。然而,随着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日趋复杂、经营管理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专业管理人员,甚至是聘请的专职经理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合作社的管理权被控制在少数管理人员手中,有可能削弱甚至破坏了民主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鉴于这种情况有的西方学者提出了“经理革命论”(注:这种“经理革命论”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Adolf Berle)和加德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首先提出,后又经美国新制度主义代表人物加尔布雷斯补充和发展,成为一种有重大而广泛影响的企业理论。),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大公司中,企业的控制权(即管理权)已经不再掌握在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手中,而是转移到了实际处于企业领导地位的经理手中了,企业的管理权已逐渐由资本所有者手中转移到以经理为核心的知识拥有者手中。同时,这种由“经理革命”引起的企业管理权力的转移,也同样会发生在合作制企业中,使合作社面临民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如何协调的难题。应该说,上述现象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实质却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体现在管理权上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归根到底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者最有权利决定谁是管理者,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确定、选拔和控制管理者,只不过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可见,只要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根本的改变,即使企业的管理权部分地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里,但其最终仍然是受生产资料所有者控制的。由于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也是由其特有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建立在肯定劳动者的普遍所有权和合作劳动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所以,劳动者作为合作社的真正所有者自然应是合作社的最终管理者,有权决定进行管理的方式、管理人选包括选择职业经理人以及对管理的监督制约等重大问题。当然,无论西方合作社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制实践都表明了,合作社内部由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决定的劳动者平等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只是为劳动者行使民主管理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除此之外,为了使劳动者能够真正行使企业的民主管理权,还需要设法填补在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型与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之间可能存在的“缺口”,如必须提供必要的实现劳动者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运作机制以及由这种机制作保障的管理人才和管理知识,必须改造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各种具体管理工具而不能照搬套用,特别是需要仔细地剥离掉这些工具的资本形式,保留由社会生产力或人类本质决定的一般内容,使之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服务。(注:参见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第126-152页。)此外,还需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一系列具有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制度设计所产生的激励效应,使所有成员产生稳定的理性预期,并给予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充分的激励和约束,克服专业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只有这样,劳动者在合作制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才有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