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虽然近代中国的地方自治思想多源于西方的民主政治思潮,但在西学传入以前,中国历朝历代的知识分子,探讨过各种地方制度的利弊,并且有很多理论上的突破。封建、郡县的争论,即是一个贯穿了二千年的探索过程。宋代以前辩论的焦点,围绕着封建制和郡县制彼此间的优劣比较。宋、元时一些学者提出,二制之间没有绝对的优劣,必须根据客观的环境来决定该用哪一个制度。到了明代,顾炎武认为这二个制度各有利弊,与其从中选一,还不如设计一套新的制度,以截长补短。他提出“寓封建于郡县”的主张,建议县令由地方来选聘和考核,政绩好的县令可以连任,权限也可逐渐扩大,甚至退休时还能推举儿子或弟弟继任。顾炎武提出的办法,跳出了传统封建、郡县二制之争,提出了一个有自治精神的新制度,是中国地方制度研究中最重要的理论贡献。 除了如何治官,在如何治民方面,中国也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钧(1031-1082年)首创乡约,意在使邻里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是儒学理想的实践,把儒家的仁从抽象的观念,推行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上。后经朱熹及儒学同道的大力推行,影响了后代的乡治政策。明代王阳明、章潢、吕坤、陆世仪等大儒,都对乡约制度的推广和改良有很多的贡献。到了明末,一套以乡约、社仓、社学和保甲四合一的地方自治制度俨然成型。 然而到了清代,上述两个方面的发展不进反退。可能由于对汉人的防范,清廷不允许讨论封建与郡县的制度问题,围绕地方制度的探讨没有继续下去。同时,在乡治一层,清代历朝皇帝虽然也大力提倡乡治,然而乡治的四个部分变成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各自为政。乡约单纯作为教化的工具,宣讲圣谕成了主要内容。使明代完整的乡治系统变得支离破碎,自治的精神冲淡,最后成为一纸空言。 上述治官和治民两个议题,有各自思想的累积、制度的发展和实践上的尝试,到明末发展到顶点。但是二者似乎各自独立发展,理论上没有贯穿。直到十九世纪中后期,近代西方地方自治和民主制度传入后,冯桂芬、黄遵宪提出的自治思想,才打通了这二层间的关系。冯桂芬提倡以直接选举产生乡官、以间接选举产生县官、以推举方式产生中央官员。晚清思想家黄遵宪提出从封建、郡县到自治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趋势。他的论点使古老的地方制度之争和西方民主政治思潮接了轨,才终结了封建、郡县的两端之争。 清朝末年,清政府为了振衰起敝,推行宪政成为朝野的共识,并将推行地方自治作为立宪的基础。光绪三十四年(1906年),清廷仿照日本的选举法规,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的地方自治章程,预计宣统元年至宣统五年,陆续成立全国地方自治机构,各省逐渐开始行动。但随着清帝退位,宪政筹备遽然中止。民国时期,虽然政府几次推动地方自治,但始终没有多大的成效。学者如梁漱溟、米迪刚等认为完全靠外国制度,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地方自治要成功,必须设法和中国古代乡约、保甲、社仓、社学这些有中国特色的自治制度相结合。 近年来中国的村委会选举,给地方自治带来了一个新的契机。自治的思想理论和实施办法,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藉由分析整理中国传统的自治理论和实践,发掘出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见,以期对中国未来的地方自治发展有所启发。 二、传统上的封建与郡县之辩 中国几千年的帝制,实际上实行封建的只有周代、西汉和西晋等少数几个朝代,其它的朝代基本上实行的是郡县制。封建就是由君主分封国土给王室或功臣,而且可以世袭,受封者在封地内享有统治权。有的朝代也会派内史对其进行监控。这是实封。另外还有一类是虚封,不给封土,只封给贵族封号、俸禄和特权。郡县就是由中央把国土分成郡和县,任命郡守和县令去治理,而且有任期,不世袭。(注:明代,章潢,《图书编》卷86,“古今郡国沿革”;马端临,“论列侯虚名受禄”、“论汉魏封土”等文,见明代唐顺之《稗编》卷95,“封建”;杨联升,“中国传统中的封建论与集权论”,见《国史探微》,第127-141页。) 也许是因为秦朝的短暂和三代的长久,二者对比太强烈,在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人们仍然热衷于封建制。魏晋时,陆机通过比较三代秦汉得出几个观点,对后世学者影响很大。一是他认为在布局上,封建比郡县更合理。封建制下,中央与诸侯相对独立,互相照应。社会在常态下民有定主,诸侯各务其治,若出现异常情况也能有缓冲。即使国家衰弱,受害的只是局部,王朝不至于很快灭亡。郡县制就没有这种优势,一处有乱,天下大乱。秦代失于孤立无援,以至国家很快灭亡。(注:晋代,陆机,“五等诸侯论”,见《陆士衡集》卷十,四部备要集部,中华书局据二十名家集本校勘。) 另外,封建诸侯比郡县长官更可能精心治理,这是他从人之常情得出的结论。“五等之君,为己思治;郡县之长,为利图物。”封建诸侯会更尽心治理,因为他的封国等于他的财产。郡县长官更关心升迁及其他的私利,而把百姓的福利放在其次。陆机承认有不好的诸侯,也抨击当时的郡县长官昏庸无能。但是他说,封建制下“咸述其职”,“无所容过”,所以容易兴治;而郡县制卖官鬻爵,“百度自悖”,所以容易乱。陆机的结论是“善制不能无敝”,但是“非谓侯伯无可乱之符,郡县非致治之具也。”(注:晋代,陆机,“五等诸侯论”,见《陆士衡集》卷十,四部备要集部,中华书局据二十名家集本校勘。) 但是,汉代行封建制出过很多乱子。汉初给的封地太大,使诸侯太强了,以致与王室大小无别,难以控制。因此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分权如何才适当?贾谊曾经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主张,意思是增加诸侯的数目,而减少每个诸侯的力量。(注:贾谊,“论时政疏”,见中华书局,《古今图书集成》,第82219页,1985年。)诸侯强弱到什么程度才适合呢?《后周书》载令狐德芬提出,诸侯力量的适当标准,是让诸侯强到可以帮助天子,又不至于尾大不掉。办法是巧妙地分封贤臣和王室,各自给予不同的权力。“分命贤戚,布于内外。料其轻重,间以亲疏。首尾相持,远近为用。使其势位足以扶危,使其权力不能为乱。”(注:令孤德芬,“封建论”,见明代唐顺之《稗编》卷95,“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