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作为想象的话语实践

——对一种思路的清理[1]

作 者:
刘震 

作者简介:
刘震,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博士生。 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以新历史主义等西方当代文论为参照,讨论了文学史写作中的种种方法和理论问题。通过梳理当代理论对“文学”、“历史”和“文学生”等概念内涵的辨析,本文试图论证,任何文学史写作都是在特定社会、历史语境下的一种想象性的话语实践活动。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209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06(2003)05-0010-04

      文学史是否可能?如何可能?这似乎是个突兀而且让人费解的问题。但事实上,韦勒克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已经严肃地提出来了:“写一部文学史,即写一部既是文学的又是历史的书,是可能的吗?”他不能容忍把文学史写成“文明史”或者“批评文章的汇集”,他渴望的是“一个作为艺术史的内在的文学史”。[2]但在当代的理论语境下,韦勒克的这一理想同样已经变得可疑了。我的问题是:如果“文学史”在语义上可以理解为“文学”和“历史”的结合,那么“文学”是什么?“历史”又是什么?两者的“结合”到底是什么意义上的“结合”呢?

      一

      在我看来,“历史”一词可以在两个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一是作为过去确确实实发生过的“历史”,一是作为想象或者言说的“历史”。前者的“历史”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因而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都无法完整地重新体验和还原;后者则是一种说法,是一种人为的建构,或者说是一种虚构和叙事。我们应该明确:所谓“真实”的历史因其不可感知和无法验证,是我们无法真正谈论的,也是不必去谈论的。这并不是要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实在性,而只是表明,它的存在对我们研究的意义有限。通常人们愿意把“真实”的历史当作衡量一项研究的“客观”标准,但事实上却似是而非,因为就像是在一场足球比赛中,有一个裁判,但我们谁都看不见,那我们又怎么知道孰对孰错呢?这个裁判对我们又有多大的意义呢?其实,我们真正可以把捉的只能是关于历史的说法,这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界限,也是思考“历史”问题时一个应然的论域。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客观的历史”只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虚饰。海登·怀特在讨论他的“历史编纂学”时,就曾经雄辩地指出了历史文本的虚构性质:“如何组合一个历史境遇取决于历史学家如何把具体的情节结构和他所希望赋予某种意义的历史事件相结合。这个作法从根本上说是文学操作,也就是说,是小说创造的运作。”[3]或许我们愿意相信或者证明某些事件确曾发生过,但事件本身并不能构成历史,真正的历史应该指向事件之间的意义或者说“关系网”,“关系网并不直接存在于事件之中,它存在于历史学家反思事件的脑海里。”[4]“历史事实不是‘真实’,事实漂流在历史中并可以与任何观念结合,因而历史‘真实’只能出现在追求真实的话语阐释和观念构造中。”[5]怀特也意识到有人会依据似是而非的“客观性”对他发难,他反驳说:“虽然历史学家坚持认为自己是在事件本身中‘找到’自己的叙事模式,而不是像诗人那样把自己的叙事模式强加到事件身上,但是这种自信其实是缺乏语言自我意识,没有认识到事件的描写就已经构成对事件本质的解释。”[6]可作为参照的是,韦勒克曾经发现历史研究中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循环”:“发展的系列可以依据价值或标准来判断,但是,这些价值本身只能产生于对这一发展过程的关照之中”,“历史的过程得由价值来判断,而价值本身却又是从历史中取得的”。[7]海德格尔曾经启示人们,面对解释学的循环重要的不是逃避而是“正确地进入”。在这里,韦勒克的眼光无疑要比许多“客观论”史学家敏锐得多,但他对“历史”概念的错置使他最终没能像海登·怀特那样“正确地进入”循环。

      尽管如此,文学史不应该被看作是文学史家依个人兴趣的随意创作,事实上,历史建构的真正力量来自社会中复杂的话语实践网络。这里首先涉及到当代理论对“文学”观念的重大修正。在传统文学理论中,“文学”往往拥有一个稳定的区别性的本质。乔纳森·卡勒在他的《文学理论》一书中列出了五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文学是语言的“突出”;文学是语言的综合;文学是虚构;文学是美学对象;文学是文本交织的或者叫自我折射的建构。但逐一分析之后,他却发现它们都不能提出一种“检验标准”,“凭着这个标准,就能使哪怕火星人也能把文学与其他种类的文字区别开来。”“同大多数关于文学的性质的说明一样,这些解释也只能把注意力引向文学的某个方面,引向他们认为是文学的核心的那个方面。”[8]也就是说,“文学”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所谓“本质”。在某种意义上,“文学”类似于“杂草”这个概念。什么是“杂草”?凡是没用的草都是杂草,它包括各种各样的草,它们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本质,相同的只是它们对人的意向来说都是“没用”的。相似的,“文学”其实也是从功能上定义的,而不是基于什么固定不变的内在性质。特里·伊格尔顿进一步指出:“如果不能把文学视为一种‘客观的’、描述性的范畴,那么也不能把文学只说成是人们随意想要称为文学的东西。因为这类价值判断完全没有任何随意之处:它们植根于更深的信念结构之中,这些结构就像帝国大厦一样巍然不可撼动。”[9]这里所谓的“观念结构”,就是他说的“意识形态”。

      这样的“文学”观念对包括文学史在内的文学研究有何意义呢?伊格尔顿的观点是:

      最好把“文学”视为一个名称,人们在不同时间出于不同理由把这个名称赋予某些种类的作品,这些作品则出在一个米歇尔·福柯称之为“话语实残”的完整领域之内;如果有什么应该成为研究对象的话,那就是这一完整的实践领域,而不仅是那些有时被颇为晦涩地称为“文学”的东西。[10]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新历史主义与伊格尔顿达成了默契。斯蒂芬·格林布拉特提出了一种“文化诗学”的研究策略。他认为:“文学以三种互相联锁的方式在此文化系统中发挥自己的功能:其一是作为特定作者的具体行为的体现,其二是作为文学自身对于构成行为规范的密码的表现,其三是作为对这些密码的反省自照。”但只关注其中任何一种功能都是残缺和危险的。所谓“文化诗学”的中心考虑是,“阻止自己永久地封闭话语之间的来往,或者是防止自己断然隔绝艺术作品、作家与读者之间的联系”。[11]在我看来,“文化诗学”实质上是提示我们要大胆突破“话语栅栏”(福柯语),以期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话语实践的领域中来细致地考察文学与文化。如果这样,作为“文学”与“历史”的“结合”的“文学史”也就不应该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文学发展的历史”的书写,而应该更主要地被视为是对“文学”与“历史”关系的重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