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过程不是个体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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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巢湖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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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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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和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培养人的良好的德行,追寻人的价值,不断提升人类的人文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道德教育的基础在于,人的道德需要是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统一。德育过程是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道德“自律”与“他律”是辨证的统一,“自律”是道德主体通过实践“内化”为“他律”的过程,没有“他律”就没有“自律”,“他律”是前提,没有“自律”就没有基础,道德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道德和道德教育的自由选择在客观上是困难的。因为,对于道德个体而言,道德具有“先在性”的特点,个体无权力选择;从道德个体的成长过程来看,处于低幼年龄段,不具备道德判断能力,无能力选择;“公德”、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于个体而言,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是不容选择的。选择是有条件的,应遵循层次性和目的性原则。在层次上可分为“他律”、“自律”、“自由”;选择是有目的的,人的有目的选择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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