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的交易、契约选择和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淑江(1966-),男,山东临沂市人,管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把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纳入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微观上来看,学校组织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及其变迁应从教育中的交易和契约选择着手。通过分析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教育中的契约选择,来分析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逻辑及其变迁的规律,教育改革、教育制度和组织的变迁在微观上就是改变教育中的交易方式和契约选择。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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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064(2004)03-0008-04

      一、引言

      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教育研究不仅仅是提政策建议,只是指出应该如何做,更重要的是要搞清楚“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只有搞清楚“是什么”和“为什么”,厘清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内在逻辑及其变迁的规律,才能提出“应该怎样做”的合理建议。从契约选择的角度来说,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都是契约选择的结果,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逻辑,应该从教育中的交易和契约选择着手。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教育中的交易和契约选择以及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限于篇幅,我们较少的涉及教育制度,并且在分析了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之后,不进一步研究学校组织的规模、边界和学校组织的治理结构,这些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

      众所周知,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企业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由于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我们就会知道学校组织也是一种企业,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已经发展非常成熟了,完全可以应用于学校组织的研究,加深对学校组织本质、学校的管理和治理的认识。尽管教育经济学研究中把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应用于学校组织的研究,然而,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同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通常简称为企业理论,只有前者才能完整的解释组织的逻辑,例如,学校规模的本质只有在前者的理论才能得到准确说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无法全面解释组织规模的实质。迄今为止,只有少数研究者在研究中把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应用到教育组织的研究来[1],许多研究教育的学者始终坚持学校与企业是完全不同的组织,当然不能用企业理论来研究学校;我们写这篇文章另一个目的,就是想纠正长期以来在教育研究中普遍存在的这一错误认识,由于我们坚持这一错误观念,使我们失去了一个研究教育的很好的视角,失去了研究学校组织的一个有力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从契约选择的角度来看,学校跟通常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本质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组织的治理结构。我们期望能有更多的学者,充分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从微观上来研究学校组织。

      二、研究教育为什么要研究交易和契约选择

      首先,我们来看看教育中的交易。所谓交易(transaction)就是两个主体(包括个人、学校和其他组织、政府等)之间关于财产、产品(服务)的某种权力和价值的让渡、转移或者交换,而且这种让渡、转移或者交换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契约来实现的。根据康芒斯的划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交易;限额交易,主要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交易[2]。交易活动涵盖了所有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交易概念的一般化其实就是看到了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共同内在本质,把过去人们认为毫不相干的事情联系在一起,把一些看似不同的活动的共同本质抽象出来,例如面包的买卖活动、经理对职员的管理、国家对个人的征税、国家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等活动的共同本质抽象出来,这些活动都是具体的交易。由交易概念所具有的普适性我们看出,教育领域中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被纳入到其中。教育中的交易主要发生在学校和政府、教师和学校、学生和学校、学校和社会、学生和社会等等之间。

      要使交易得以实现,需要选择合理的交易形式来完成,需要契约进行规制、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任何的交易总是通过一定的契约来完成的,也就是说交易要靠契约来治理(governance),所以契约选择是理解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关键。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Ian R.Macneil)指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3]。契约就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项协议,即两个自愿交换产权或者某种价值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人们的交易活动,就是契约选择和契约执行的结果。这种契约或者是写在文本中的,即正式的契约;或者是大家默认的,即隐性的,非正式的契约。

      在交易中,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或者说选择不同的契约,这主要是由于各种交易方式或者契约形式的成本不同,也就是交易费用不同。科斯指出任何交易的实施完成都需要成本,这就是交易费用,阿罗使交易费用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4]。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前的搜集信息成本、度量产品的成本、签订契约的费用;二是事后的为保证契约的实施执行而进行的监督等活动的费用。信息费用与交易费用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荒岛上进行个人家庭生产的时候,要遇到信息费用的问题,但他并不进行交易,因而不会有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只有在交易发生时才存在。在选择交易形式时,人们总是对这种交易所能带来的收益(好处)和所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进行权衡,选择净收益较大的交易形式,也就是交易费用较低交易形式。所以,交易费用决定了契约选择。其他社会经济领域是这样,教育中也是这样。并且,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进一步分析的,契约选择决定了教育组织形式的选择,决定了教育制度的选择,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实际上是契约安排、契约选择的结果。

      我们来看教师与学校的交易,分析学校和教师到底是什么关系。说到学校,我们也必然想到学校的师资队伍,但是学校一定要有自己的师资队伍吗?应该拥有多少教师?这显然是学校规模问题的一个方面。其实学校未必然一定具备自己的教师队伍。学校既可以拥有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也可以临时聘请代课教师来完成教学任务。从极端的情况来说;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或者交易费用很低,学校完全可以临时聘请教师来担任教育学担任教学工作,不必拥有自己的师资队伍。尽管投有固定教师队伍的学校尽管很少,但是也确实存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而仅仅依靠临时租用,需要反复进行谈判、搜集信息,而且可能租不到,对方还有可能趁机进行敲诈,也就是说选择通常的市场交易契约(短期契约),交易费用很高,所以一般情况下每所学校都拥有“自己的”稳定的教师队伍。但是,学校也并不是需要长期雇佣所需要的所有教师,也需要临时聘请一些教师来承担教学任务,甚至只邀请一些教师来做一次学术报告。学校是长期雇佣一位教师还是临时聘请一位教师的选择,实质是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契约选择问题,是选择长期市场交易契约还是选择短期市场交易契约。选择什么样的契约,主要是权衡学校聘请教师所带来的好处与教师和学校之间采取哪种契约形式的交易费用更低,哪种契约形式对双方更有利,就采取那种契约形式。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一所学校聘请一位教师,例如契约规定任教期限三年,我们通常说这位教师是学校的教师,任教期限一年的教师也应该是学校的教师,任教期限半年的教师是不是呢?任教时间三个月呢?两周呢?作一次学术报告的算不算呢?从本质上来说,作一次学术报告,跟任教三年,只有任教期限的差异或者说契约期限的差异,为什么任教三年的教师就是属于学校的教师,而作一次学术报告的就不是呢?显然,尽管我们通常把跟学校签签订长期契约的教师看成学校的教师,但是,实际上任教期限三年的教师和一周的教师只是契约选择的不同,契约的时限不同,其他方面并没有更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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