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892(2004)02-0085-06 上海的华商证券市场自19世纪70—80年代产生以来,到抗战爆发前,其市场已得到初步建立。然而,抗战的爆发却给这一市场以极大冲击,使之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本文所谓“抗战前期”主要是指“七·七”战事爆发——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一段时间。纵观这一时期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演变,可以发现,出现了政府监管与市场发展之间的背离,一方面是国民政府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管理经历了从“八·一三”事变前的竭力维持,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严厉禁止、坚决取缔的转变过程,另一方面则是上海华商证券市场虽然在国民政府的严厉禁止下,但仍然得到发展,并从政府公债交易转向了华商股票交易。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背离?这种背离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学界对此还未见有深入的探讨,(注: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宋士云《抗日战争时期我国的股票市场》,《齐鲁学刊》1998年第5期;张晓阳《抗战时期的上海股市研究》,《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1期;白丽健《1937—1949年上海证券市场的历史考察》,《南开学报》2000年第4期等,以上论文虽涉及到该时期上海证券市场的一般发展情况,但却论之欠详。)本文试对这两方面分别予以论述,以加深对这一特殊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政策及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认识。 一、国民政府对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管理 “七·七”事变爆发后,上海华商证券市场顿起大波,7月8日,各债狂跌,统债乙丙远期均告停拍。此后市价起伏,一日数变,变化之速,令人莫测,仅据7月12—17日全周市况就可见一斑,周一,卢案转趋恶化,统一五种一律暴跌停拍。周二,初涨后疲,跌1.3元—3.55元。周三,初开丙丁价相继跌逾4元停拍,二盘突传佳息,丁种竟剧升4元余,结果丁涨1.2元,余债小0.35元—4.3元。周四,和平空气充溢整个市场,甲丙乙一律腾涨4元,涨至停板。周五,和战消息传说不一,又跌0.35元—3.2元。周六,银界扶植,套利分起,由疲而坚,涨0.1元—2.95元。统计全周,统一各债较前周跌4.9元—7.2元,九六跌2元—2.45元。(注:《上海金融》,《金融周报》第4卷第2期(1937年7月14日)及第4卷第3期(1937年7月21日)。) 面对此突如其来的剧烈震荡,国民政府对此极为重视,采取紧急措施,尽力维持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首先,财政部特令公债司长陶昌善派出主管科长向各银行及交易所经纪人查询交易情形。(注:《公债市场渐渐稳定》,《金融周报》第4卷第4期(1937年7月28日)。)接着,7月中旬,财政部邀集中、中、交三行要员商议如何维持债信办法,决议四项:一、即日宣布由各银行照旧套息;二、确定统债最低价,市价如落至最低价,即由财政部委托中、中、交、农、国货、裕华六行买进维持;三、委托六行维持债市进出账目;四、必要时由财政部检查银行储蓄领款等债券进出账目。7月22日,财政部将此办法急电上海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委托其分别密转中交等五行知照,并由陈行主持,委托六行买进维持,所有此项维持债市损益,概由财政部负担。(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253。)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动荡也引起了投资者的极大恐慌,纷纷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维护市场稳定。7月28日,浙江旅沪同乡会即代表投资者致电蒋介石,称:“自卢沟桥案发生以来,国债市价连日暴跌,若无奸商操纵投机,决无此种异状,再不设法制止,必引起全国金融风潮。”7月29日,军事委员会将该电文转函财政部钱币司、公债司,要求严予查处。8月1日,财政部正式向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发出训令,要求对操纵债市、乘机牟利的不肖之徒,严予取缔,以维债市,而安金融。并宣布自8月2日起,该所八九月期统一公债各种交易,以丁、戊两种每票面百元开价70元为最低价格标准,甲、乙、丙三种之最低价格比照平时差价推算,如所开市价低于所定标准价格时,即为无效,并不准私在场外交易,如有违反,一经查明,依法严惩不贷。(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1)—2731。)与此同时,又致电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在限价公布之后,“所有前定委托买进维持办法,自应停止……,对于各该公债仍请体察情形,由中央银行逐日小额购买,每种以票面5千元至1万元为度……,其损益仍由本部负担,并将每日买入债券种类、数量、价格制成详表报部备查,每一星期汇报一次。”(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253。)据不完全统计,此间中、中、交三行为维持债信而购买的公债,三行共买进八月份统一公债票面2455万元,计金额19887745.92元;中央银行单进七月份统债票面257.5万元,计金额1736245.85元,九月份统债票面10.05万元,计金额76435元,佣金未计。(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4653。) 其间,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也根据政府指令采取了具体的紧急稳定措施,规定本所定期交易,双方应缴特别证据金,自7月14日起,除九六公债外,所有各种定期交易公债,特别证据金每万由400元改为600元。(注:《证券交易所增加持证金数目》,《金融周报》第4卷第3期(1937年7月21日)。)证交理事会又进一步规定所有经纪人买卖,如过500万元左右之客户交易,即将交易情形报告理事会,对于远期买卖新货,则加收证金400元,经纪人自八月份起整顿账目,一律改为新式簿记。据调查自“七·七”事变到该月底,该所买卖,小额出进10万20万居多数,大户往来减少,除银行了结本月份套头外,并无新交易(注:《公债市场渐渐稳定》,《金融周报》第4卷第4期(1937年7月28日)。)。公债市场渐趋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