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社会文化批判概念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概念首创于法国哲学家托拉西(Destutt de Tracy,1754-1836)的《意识形态的要素》(四卷本1801-1815)一书,其法语词“idéologie”可以直译为“观念学”。在托拉西那里,意识形态是哲学上的基础科学,它致力于研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性质。拿破仑执政时期,在托拉西周围形成了一个以他为首的主张共和的“意识形态家”(idéologues)团体,他们相信只有理性而不是暴力才能解决社会重建问题。拿破仑在否定的意义上嘲笑这些人为“不切实际的”空谈家。 马克思是继托拉西之后重点研究意识形态问题的思想家。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创德语词“Ideologie”(意识形态)概念,把意识形态看做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社会意识形式。马克思认为,之所以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因为占据了物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资料的生产。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式总是掩盖或扭曲现实关系,在整个社会生活里完成一种特殊的欺骗或神秘化功能,为既有的社会秩序服务。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具有合法性并万古长存,总要制造各种各样的幻想,把自己打扮成全体民众的代表,“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页。)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主要是指维护现行统治的虚假的思想体系,或者说是使得社会控制关系合法化的某种固有的、非透明的逻辑程序。它具有虚假性、实践性、整体性和阶级性,反映了一定的物质状况和阶级利益。意识形态概念与异化、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等相关概念一起,构成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政治文化批判的核心范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把社会结构分为四个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形式都被称为“意识形态的形式”(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5页。),它们受到特定生产方式的制约。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文学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注:恩格斯:《致康·施米特》,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页。),与物质生产常常存在不平衡关系。伊格尔顿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包含了两种大相径庭的意义,“一方面,意识形态是有目的,有功能,也有实践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似乎仅仅是一堆幻象,一堆观念,它们已经与现实没有联系,过着一种与现实隔绝的明显自律的生活。”(注:伊格尔顿:《历史中的政治、哲学、爱欲》,马海良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实际上,这正是意识形态的两面性,即一方面意识形态与社会生产方式有着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又有着相对的独立性。 由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即人们的思想意识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物质生活状况和利益相联系,后来列宁便强调意识形态与生产方式的对应性,将在马克思那里主要作为否定性概念来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改造成描述性的中性概念,把马克思主义看做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20世纪20年代末,德国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也从其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论证了意识形态是“用来表示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以及世界观和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思维方式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正因为“一个对历史怎么看,怎样从特定的事实解释全局都有赖于这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因此,“意识形态概念的重要因素是这样发现的:政治思想与社会生活在整体上紧密联系在一起。”(注: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7页。) 自葛兰西之后,西方意识形态概念在含义上开始从抽象思想体系向日常体验和话语实践层面转化。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认为意识形态是“含蓄地表现于艺术、法律、经济活动和个人与集体生活的一切表现之中”的世界观,意识形态包括哲学、宗教、常识和民间传说等,它能“‘组织’人民群众,并创造出这样的领域——人们在其中进行活动并获得对其所处地位的意识,从而进行斗争。”(注: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第292页。)葛兰西强调意识形态的实践功能,认为正是意识形态创造了主体并使他们行动。他提出的文化霸权理论便也同意识形态问题息息相关。他之所谓“霸权”意指统治的权力赢得它所征服的人们赞同其统治的方式,也就是说霸权的实现是一个协商和获得共识的过程。霸权包括意识形态,但涵盖了国家机器以及介于国家与经济中间的机构如新闻媒体、学校、教会、社会团体等范围。根据葛兰西的观点,赢得霸权就是在社会生活中确立道德、政治和智力的领导,其办法是将自己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社会的构造,从而将自己的利益等同于社会的利益,“一个社会集团的霸权地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统治’和‘智识与道德的领导权’。一个社会集团统治着它往往会‘清除’或者甚至以武力来制服敌对集团,它领导着同类的和结盟的集团。一个社会集团能够也必须在赢得政权之前开始行使‘领导权’(这就是赢得政权的首要条件之一);当它行使政权的时候就最终成了统治者,但它即使牢牢地掌握住了政权,也必须继续以往的‘领导’。”(注: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也就是说,国家的统治表现在由军队、政府、法律机关构成的政治社会和非强制的市民社会,后者行使着文化霸权的功能。阿尔都塞更是把意识形态普遍化,将意识形态视为一种存在于特定社会历史中“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结构的表象(形象、神话、观念或概念)体系”,“人类通过并依赖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中体验自己的行动”(注: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1页、203页。)。意识形态是对生存条件的想象的反映,规约并支配着每一个人的思想与行为。正因为意识形态是对幻想现实的反映,它便不同于作为真实现实的反映的科学,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功能。在《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中,他借鉴了拉康关于镜像阶段的婴儿如何通过身份确认而形成自我的精神分析理论,指认意识形态是“个体与其真实存在条件的想像性关系的一种表征”,并且认为“意识形态拥有一种物质性的存在。……一种意识形态永远存在于一种机器及其实践中。这种存在是物质的。”(注:阿尔都塞:《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见齐泽克编《图绘意识形态》,方杰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164页。)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想象性关系而作用于主体,参与主体的建构过程,因此,意识形态对人的控制是无形的,甚至无意识的。受葛兰西和阿尔都塞的影响,美国伯明翰学派从威廉斯开始,便摈弃了过去那种将文化当作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骗局的简单化的说法,把意识形态看作“意义和观念的一般生产过程”(注:Raymond Williams,Marxisim and Litera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55.),意识形态成了社会多元决定中的思想观念的生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