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商品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彦强(1963-),男,河北省晋州市人,河北省艺术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艺术、戏剧理论研究。河北省艺术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21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与探讨艺术现象及艺术规律。艺术品作为商品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一旦艺术被作为谋生和获取社会财富的手段,它必然要表现出商品的客观形态和发展规律,我们也必然把它当做商品来经营和操作。然而,艺术商品又是用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劳动产品。跟一般商品相比,它又有许多独特的地方:一是艺术商品的形式和内容呈现游离状态,即它的“形”与“核”是分离的;二是艺术的消费过程是一个从物质到精神的转换过程。在把艺术同商品相联系的过程中,同时也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艺术商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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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3)02-0107-05

      艺术,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认知手段,是通过形象塑造来反映生活本质和规律的逻辑方法,属于哲学上的精神和意识范畴。表面上看,艺术产品跟我们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商品有很大的差别。然而,它却经常出没和混迹于商品之中,以商品或准商品的面目出现,使我们对其特性、规律、功能及其社会价值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分析和判断,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是是非非。因此,有必要对艺术的商品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艺术商品,就是要研究作为商品的艺术产品同其他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的共性与特性,研究艺术商品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从而对各类艺术现象更好地认识与把握。

      一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认为:“能同别的生产品进行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商品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关系。它必须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但又不是物质的本质属性,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凝结,因此,需要从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环节上把握和认识。既然商品体现的是某种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历史范畴,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

      从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论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商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根本就不是基于物质的自然属性或形态,而完全是从其社会属性出发,目的在于考察和研究某种物质产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换句话说,某产品的商品性质,不是取决于该物质本身,而是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研究商品的出发点,也是我们探讨艺术商品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在商品与某一具体的劳动产品之间简单地画等号或不等号,而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艺术产品(作品)更应该如此。

      确定某艺术产品是否商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交换性,其生产目的是否为了同别的产品进行交换,事实上是否参与了交换。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从流通和消费领域来对艺术商品进行认定。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艺术商品就是:为了同社会其他生产部门进行产品间的交换,换取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和进行再生产的物质资料,或是被作为一种获取社会财富的手段而生产出来的艺术劳动产品。

      与一般物质产品相比,艺术产品(作品)的社会形态要复杂得多、难于把握得多。一般物质产品只有在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才更多地呈现出非商品形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都要或早或迟地体现为一定的商品形式。艺术品则不然,即使在商品经济最为活跃的时期,也常常会以非商品的面目出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可能跟艺术的特质与生产方式有关。艺术创作说到底还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从创作者的主观愿望看,有的仅仅是为了表达、抒发创作者的某种思想情感,至于别人接受承认与否,作品的结局如何,创作者根本不去计较;有的则只是把艺术当做陶冶性情、锤炼意志的手段;有的确实只是为了自我赏析、自我娱乐和玩味而创作或生产的(像一些自娱自乐式的创作);有的希望“藏之名山传之后世”,不想为时人所知晓;有的或是已经脱离作品的原始意义,被升华为某种仪式……这些艺术品,不一而足,它的创作和生产目的都不是为了在市场上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其结果也没有表现出商品的交换形式,因此也就不能当做商品来对待。这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作为商品的艺术,有着与一般商品共同的社会表现形式,或者说,因为艺术产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特征,我们才把它当做商品。

      首先,艺术产品作为艺术劳动的成果,总要附着于一定的物,归根到底要体现为某种物质形式。商品虽说不是物,但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形态相联系;只有附着于一定的物质形态,才能形成交换的基础。作为哲学意义上认知手段的艺术,是一种观念和理论上的、空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我们无法拿它去跟别的产品进行交换,自然也就不能把它当成商品。事实上,人们的艺术思想、艺术主张、艺术评判等,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通常是以作品或产品的方式)体现出来。这种艺术的物质体现形式,同时也构成了艺术的商品基础,产生了交换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艺术劳动形成产品(作品)后,才有可能成为商品。艺术商品同一般商品相比,除了劳动对象、劳动手段、产品形态不同外(其实这也是不同商品间的共同差异,正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一种商品才能跟另一种商品区别开来),从作为商品的角度看,两者之间没有什么本质不同。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把艺术产品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另一类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艺术作品,如表演艺术等。马克思之所以把艺术产品划入非物质生产领域,并非是要否定该类产品的物质性,而在于强调它不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的产品。因为无论是哪一类艺术品,最终还是要体现于一定的物。如表演艺术也总要借助于表演环境、道具、演员的形体动作等,这些都属于物质的范畴。即使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的音乐艺术,其声音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才能传播。如果把这些物质因素撇开,很难想像它是什么样子。

      其次,艺术商品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的,主要是用来愉悦身心、陶冶情操、调整情绪、恢复与蓄积新的劳动势能等,同样具有使用价值。

      商品存在的前提,是因为它对人们有用,即它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为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能够使人得到精神的愉悦和快慰。生活于社会的人,都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基本需求,在追求维持自身生存的物质满足的同时,也在寻求着精神满足。人类向往美的天性和愿望,培育了艺术的沃土。因为艺术的创造总能带给人身心的愉悦和快慰。原始艺术阶段,艺术创作(准确地说应是娱乐活动)经常是自娱自乐式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消费。人们对艺术的要求不高,即使是非常简单和粗陋,也能给人带来身心的愉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审美能力和水平越来越高,自我创造常常不能满足自己艺术鉴赏的要求,于是就向社会去寻找美。而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同别人进行交换,或者说去到市场上购买“美”。艺术商品的有用性,不仅是与其他商品交换的基础,客观上也刺激了艺术市场的发展,使得拥有较高的艺术劳动技能、专事艺术生产的人有了把个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的可能。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形成了它的交换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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