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

——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萍,中山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钟明华,中山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公民具有与私民、臣民相对应,与国民、人民相区别的内涵,公民教育不是传统德育名词的简单更换,而是标志着我国传统德育历史性转型的一种崭新的教育目标体系。确认公民教育,在认识上需走出三个误区:把公民教育简单地与资本主义性质联系起来;把公民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对立起来;把公民教育狭义地等同于公德教育。同时,公民教育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底线。因此,在本质上,公民教育必然是主体性教育,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其基本的教育取向,而且是区别于“圣人教育”的“平民教育”。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字号:

      从历史上看,中国学校德育有着深厚的传统、优势和超稳定的模式。当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进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当中国开始在全球的视野中进行经济、文化等的对话时,传统德育的超稳定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通过德育改革促进德育的发展,如何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德育系统,为中国现代化事业提供基本的素质支持,成为现代学校的重要使命。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末以来,公民教育在中国大陆悄然兴起,这不仅表示了社会变革与发展对教育的要求,而且标志着我国学校德育的历史性转型。

      一、何为公民教育

      显然,当我们把公民教育看作是学校德育改革的历史性转型时,实际已蕴涵了一个前提:公民教育从根本上有别于传统德育。于是,我们的确有必要对“何为公民教育”做一个深入的分析,首先搞清楚公民教育是什么,然后才能谈应当如何的问题。

      要深刻地理解何为公民教育,首先须真正弄清什么是公民。197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根据《大英百科全书》,公民乃一个个人与一个国家的关系,受那个国家的法律所规范,也在那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及权利。有学者指出,“公民”这一概念用于宪法文件上,可有三种含义:其一,它是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保护者,是国家权利的渊源。其二,它意味着表现一定意志的宪法上的国家机关,如公民须履行选举、罢免和修宪之类的国家职能。其三,它是指构成国家的个人,受国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管辖,是统治的客体。(注:刘国强,李瑞全.道德与公民教育:东亚经济与前瞻[M].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1996.242.)另有学者认为,公民作为一种人的自觉与文明存在模式,作为一种权利义务的主体,源起于西方,是一组复杂的难以移译的文化概念,在西方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历史机缘、相对应的公共生活建制,以及独特的生命基调的抉择。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公民概念的呈现意义是不同的。(注:赵素娟.公民概念的澄清与公民教育的探讨.“21世纪价值教育和公民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6月.)

      综上所述,关于公民的内涵,虽有不同的概括,但有三点是最基本的:第一,公民是指社会人、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一个成员身份而存在的。第二,公民表达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并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公民不仅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文化的概念。其中,公民内涵最核心的问题是: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一个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据此,对公民内涵的确认,我们需划清两条界限:一是公民与私民、臣民的对应界限。私民是指个别存在的自然人(natural man),是以其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作为处世的原则的,故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私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臣民,亦称“子民”,是与奴隶制、封建等级制度相伴随的产物,如“臣”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对男性奴隶的称谓,他具有无主体性、附属性、从属性的特征,故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没有个人的权利。显然,公民与私民、臣民(子民)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二是公民与国民、人民的区别界限。国民,《辞海》释之为:“本国的人民”,“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人民,《辞海》释之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可见,从国民、人民基本概念的内涵来看,国民强调的是人的地域、国籍归属,人民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阶级属性,二者既有与公民相联系的意义,又区别于公民的基本内涵。

      公民教育应当是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和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它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底线。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教育区别于传统德育,同时亦标志着传统德育深刻的历史性转型,在认识上我们需走出三个误区。

      第一,把公民教育简单地与资本主义性质联系起来。从根本上说,公民教育的产生与推进是适应大工业生产方式及现代社会文明发展要求的产物。作为社会制度,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工业文明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有其相通的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我们不能在强调差异性的时候,忽略共通性和规律性,甚至把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简单地变成资产阶级的专利,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们需要的是,以一种历史的观点,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理性的批判精神吸纳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二,把公民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对立起来。公民教育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其内涵所及与包容的是一个变数,但就其基本内容来看,公民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所含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如我国现行的学校德育包括了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三大部分,政治教育具体表达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立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观等。思想教育具体表达为:确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社会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品德教育具体表达为:诚实守信,爱国爱民,为人民服务,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等。与之相比,公民教育大体也涉及到这三大部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思想道德教育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的服从和责任,公民教育是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基础,去理解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和责任的;思想道德教育包括了执政党的政治倾向、主张和价值取向,公民教育则以公民社会的要求为基本取向;思想道德教育是以应然的道德性为本的教育,公民教育则是以实然的合理性为本的教育,因此前者比后者追求的境界更高,后者比前者更具普适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