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学的价值,向来是以真、善、美来界定的,近年来,则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同的主张。但历来普遍流行的关于真、善、美的界定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而文学上的真、善、美的价值界定,又是和哲学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论争分不开的。因此,在讨论文学上的真、善、美时,我们不得不先从哲学上的真、善、美谈起。 一、哲学价值上的真、善、美 在古代,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美、善都基本上是统一的。例如苏格拉底所说的:“美与善”并非“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德行并不是从某一观点看来是美的,而从另一观点看来才是善的。”“任何一件东西如果它能很好的实现它在功用方面的目的,它就同时是善的又是美的”①,柏拉图虽认为:“美不就是善,善也不就是美”,但又认为:“美是好(善)的原因”,“美是善的父亲”②。在中国早期,善和美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同一词,如《论语》中的“里仁为美”③,“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④,“如有周公之材之美”⑤等等,文中的“善”即“美”,“美”即“善”。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不准备详说它。只谈谈当代哲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 应该说,中外哲学家关于作为价值标准的真、善、美的看法,其内涵究竟是什么,处于何种地位,历来是颇有分歧的。例如,法国价值哲学的创始人文德尔班认为:真为思维的目的,善为意志的目的,美为感情的目的,它们都是一种属于最高目的的绝对价值判断,并且是一种独立自在的价值意识⑥,在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是张岱年先生的看法。他对于价值是这样界定的: 事物价值有三类:一、究竟价值——实、生、觉;二、基本内在精神价值——美、善、真;三、功用价值——用。 有实而后有所谓美,有生而后有所谓善,有觉而后有所谓真。美为实之圆满,善为生之圆满,真为觉之圆满。⑦ 这就是说,“美、善、真”属于“基本内在精神价值”,与“究竟价值”的“实、生、觉”相对应。1985年,他又提出:真、善、美是人们所说的价值中的最基本的价值:“真为认识的价值,善为行为的价值,美为艺术的价值”⑧;1989年,他在一篇谈价值的文章中又说:“中国哲学中表示价值的观念有‘善’、‘美’、‘诚’、‘真’与‘利’。善是道德价值的名称。美是艺术价值的名称。认识的价值,儒家称之为‘诚’,道家称之为‘真’。后来‘真’字比较通用。”“善、美、真(诚)都可以说是‘目的性的价值’……。目的性的价值即是内在价值。”⑨综合上面几段引文来看,张岱年先生的看法可以概括为:真、善、美是一种最根本的价值,并且是一种内在价值,或“精神价值”。国内哲学界关于价值的基本类型及其划分的方法上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分为精神价值、物质价值和人的价值三种基本类型;也有的认为:按价值关系的主体承担者——人的需要,划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及物质——精神综合价值等等,分歧尽管很多,但作为精神价值中的三种主要形式,认为是真、善、美,即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却是不存在分歧的。 而且,在对于真、善、美的具体阐述上,歧义也不大。认为三者是科学家和艺术家概括人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或目标(当然也有例外,如罗素就说过:“科学不讲‘价值’”⑩),而且认为真、善、美也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境界,而且也同时表现着一定的客观现实的实际,表现着对于一定的客观价值关系的判断。它们之间有本质上的整体性和同一性:美的东西必然是真的,而非虚伪的,并且是一种高水平的真;美的东西也必然是善的,而非丑恶的,反之,善的东西也必然是美的,它们代表着彼此密切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三种基本的价值类型。 二、文学价值上的真、善、美 就文学创作而言,学者们普遍接受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善的也必然是美的,美的也必然是善的,美的也必然是真的(即审美主体之诚而非伪,及手法上可以荒诞不经,但精神上不应悖于事物之真)。在这方面,法国的波瓦洛(1636-1711)大概算是一个典范,他在《诗简》第九章中说: 只有真才美,只有真可爱, 真应统治一切,寓言也非例外; 一切虚构中的不折不扣的虚假, 也只是为使真理现得格外显眼, 善恶都处理得公平合理, 从来不让坏人擅居高位。(11) 我们之所以不完全赞成把真、善、美作为文学价值界定的依据,绝不是因为历来有人不赞成善即是美或真即是美的观点,这样的观点在西方的哲学或文学史上,都是可以举出不少例子的。例如,康德就主张美与利害关系判断是不相干的;歌德在自己的《诗与真》中,也曾说:“向艺术家要求道德目的,等于是毁坏他的手艺。”(12)列·托尔斯泰这个喋喋不休地宣扬“道德自我完成”和“永久的道德原则”的作家,不仅认为把真善美融为一体“纯粹是一种幻想”,而且甚至认为:“我们越是醉心于‘美’,我们就和‘善’离得越远”(13)。近代以来,我国在这一问题上持反对态度的,也不乏人。王国维就是一个著名的代表,至于当代,持反对态度的人更多,一个时期相当流行的看法,就是艺术唯一的价值是审美,因此在审美之外要求艺术的价值,就是“亵渎”艺术,或将艺术“出租”给其它意识形态(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论,这里且不谈它)。我们之所以不完全赞成把真、善、美作为文学价值界定的依据,是由于以下的原因,即真、善、美作为人类精神领域三种最高的、最基本的价值准则,或理想境界的价值追求,虽然其中包含了作为审美价值的艺术,但它毕竟过于泛化,并不能真正揭示文学艺术价值形态的多维性,揭示其功能的全体。尽管在提倡艺术的真、善、美的价值原则时,倡导者做了许多修饰词的说明或限制,例如,英国著名的浪漫主义诗人J·济慈在他的《书信集》中提出真、美统一论时,释之为“想象所见的美即真”(14),加以“想象的”限制词;公木同志在其近著中论述真、善、美的关系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