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楚国井田制的有无、性质及实施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本文通过对有关文献的分析考辨,提出了如下观点:楚国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度。但是,楚国的井田制同西周的井田制有质的区别。前者是征收军赋时计算土地面积的标准单位,后者则是作为诸侯百官俸禄等级和课验直接耕种者勤惰的单位。也就是说,楚国的井田制是指在衍沃之地直接将田按“井”字划分成小块以便于官方计征,对其他各类土地则把不同土地的质的差别,通过折算而转化为以“井”为标准单位的量的差别。 关键词 楚 井田制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自先秦以来就是一个聚讼纷纭的疑案。同样,它也是探讨楚国土地制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楚国井田制的有无、井田的性质以及实施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因此,笔者在此不拟作“先入为主”的结论,只是力图通过对文献记载的综合分析以及对诸说的考辨,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 涉及楚国井田制的文献材料,仅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原文是这样的:楚康王十二年,
掩任司马,“子木(时为令尹)使庀赋,数甲兵。甲午,
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
皋,井衍沃,量入脩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对这段文献,贾逵和杜预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解。后来的分歧,大抵分别为贾、杜之派演。为便于分析比较,现将贾、杜的解释分别书录于兹。 据《左传正义》所引,贾逵对“度山林”以下九事所作的注解是: 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也。 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而当一井也。 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也。 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也。 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也。 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也。 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
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也。 衍沃之地,亩百为夫,九夫为井。 贾逵此说的特点,是自始至终以井田制来解释九事。孔颖达《礼记正义》于《王制》篇引许慎《五经异义》,也与贾说大致相同。 杜预的解说与贾逵迥异。杜预是把“书土田”与下面九事平列,所以他所释共有十事: 书土田:书土地之所宜。 度山林:度量山林之材,以供国用。 鸠薮泽:聚成薮泽,使民不得焚燎坏之,欲以备田猪之处。 辨京陵:别之以为冢墓之地。 表淳卤:表异,轻其赋税。 数疆潦:计数减其租入。 规偃猪:规度其受水多少。 町原防:堤防间地,不得方正如井田、别为小顷町。 牧
皋:水厓下湿,为刍牧之地。 井衍沃:如《周礼》制以为井田。 按照杜预的解释,
掩所作的只是楚国全面的土地规划,大多数事情都与治赋毫不相干,这显然与
掩的计划是背道而驰的。杜预失误的根源,在于他没有考虑到,楚
掩以楚国大司马的身分治赋本身就表明此事具有明显的军政性质,而当时的军政又和井田密切相关①。 唐孔颖达弃贾从杜,其疏云: 按《周礼》所授民田,不过再易,唯有三当一耳,不得以九当一也。山林、薮泽、京陵、偃猪,本非可食之地,不在授民之限。虽九倍与之,何以充税而使之当一井也?且以度鸠之等皆为九夫之名,经传未有此目。故杜不用其说。在这里,孔颖达对贾注的证伪列举了三条理由:一是“不得以九当一”;二是山林、薮泽、京陵、偃猪非可食之地,不能折算后征赋;三是以度、鸠等为九夫之名未见经传。其实,这三条证据都不能成立。 “以九当一”和将山林、薮泽等折算征赋,并非独行于楚国,而是普行于当时中原诸夏。《管子·乘马》就记有各种土地的折算规定,如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涸泽、地之无草木者,以及楚棘杂处之地,都是百而当一;薮、蔓山,九而当一;汛山,十而当一;流水、林、泽,五而当一。可见中原诸夏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都规定了相应的折算比例。其中既有“九而当一”者,也有“十而当一”、“五而当一”者,甚至有“百而不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