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了国家及其政府以后,善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例外。我国古已称之的“善政”,大体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good government ”(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善政的最主要意义,就是能给官员带来清明和威严的公道和廉洁,各级官吏像父母一样热爱和对待自己的子民,没有私心,没有偏爱。不过,更抽象地说,善政的内容,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古代还在现代,都基本类似,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毫无疑问,只要政府存在一天,这样的善政将始终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期望和理想。 但是,善政在政治理想中的这种长期独占鳌头的地位,从90年代以后却在世界各国日益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与善政构成挑战的是“善治”,其英文名为good governance(可直译为“良好的治理”等)。 世界银行1992年年度报告的标题就是“治理与发展”(Governanceanddevelopment),《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3期还出了一个名为“治理”(Governance)的专号。“治理”(governance)与“统治”(government)从词面上看似乎差别并不大,但其实际含义却有很大的不同。 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它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也像政府统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但两者有一个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这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所以,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直至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 90年代后,在英语的政治学文献中,善治概念的使用率直线上升,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之一。善治究竟意味着什么?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要素?对这些问题政治学家们尚在争论之中。不过,从业已发表的文献中,我们已经能够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 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6个: 1)合法性(legitimacy)。 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legal)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反之, 具有合法性的东西,也不见得一定符合法律的条文。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所以,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 2)透明性(transparency)。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透明性要求上述这些政治信息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3)责任性(accountability)。 它指的是人们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别地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责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他或它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在这方面,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 4)法治(rule of law)。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它是政治专制的死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